巴基斯坦《2001年所得税条例》第170条、第170A条和第171条项下的所得税退税
已缴所得税超过应缴税额的纳税人,可根据《2001年所得税条例》(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第170条,在评估日期与税款缴纳日期两者中较晚者起三年内申请退税;内陆税务专员须在听取意见后于60天内以书面命令作出决定,并可先将多缴税款抵扣其他税务负债。根据第171条,自退税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支付的退税,须按KIBOR加0.5%的年利率支付补偿,直至付款之日。

巴基斯坦的所得税退税很少是因为企业犯了错误。退税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税款在许多环节被预先征收(合同、进口、水电费账单、银行交易和车辆),而征收总额往往超过最终税负。胜诉的上诉同样会产生退税。这笔钱属于纳税人,但能否取回取决于程序。
为追回被搁置的退税而在卡拉奇寻找最佳税务律师的企业,通常首先需要掌握两个日期:提交退税申请的日期,它启动内陆税务专员的60天期限;以及退税到期的日期,它启动第171条项下补偿的三个月期限。本指南结合2025年《财政法》之后的法律状况说明这两个日期,以及退税迟迟未到时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所得税退税的来源
大多数退税可归入以下三类之一:
- 申报表中的多余税收抵免。年度内征收的可抵扣预扣税和预缴税超过申报表上的应缴税额。这是收入中大量须源泉扣缴的公司最常见的退税来源;扣缴方面的内容详见我们的预扣税义务指南。
- 上诉救济。内陆税务专员(上诉)、上诉法庭或法院减少了已缴纳或已被追缴税款的评估。
- 复核与更正。某项命令被以有利于纳税人的方式复核或更正。
并非每一笔扣缴都会产生退税。条例视为最终税的税款或最低税,即已清偿该项收入的税负,不会仅因企业发生亏损而变为可退还。正因如此,在下文讨论的2026年8月决定中,联邦税务监察专员(FTO)指示内陆税务专员在决定该申请之前,先确定已缴或已扣税款的性质。
每一类的途径各不相同。基于申报表的退税须依第170条提出退税申请(或通过第170A条的电子途径)。源于上诉命令的退税首先取决于税务部门执行该上诉命令。销售税退税则完全属于另一制度,详见我们的销售税退税申请指南。
第170条项下的退税申请
第170条第(1)款允许已缴税款超过应缴金额的纳税人向内陆税务专员申请退还多缴部分。申请须采用规定格式,以规定方式核实,并在以下两者中较晚者起三年内提出:
- 内陆税务专员就该纳税年度发出(或被视为已发出)评估命令的日期,对大多数纳税人而言,即提交申报表时根据第120条视同作出的评估;或
- 税款缴纳的日期。
第170条第(1A)款另行规定了一项较窄的权利:如某笔借款或垫款此前被视为股息并已纳税,当事人其后予以偿还的,可退还就该视同股息所缴纳的税款。
实务中,申请通过联邦税务局(FBR)的IRIS系统在线提交。申请的说服力取决于申报表背后的材料:预扣税证明、缴款收据,以及所申报的税收抵免与联邦税务局自身记录之间的准确匹配。所申报的抵免与税务部门数据之间不一致,是申请在核实阶段受阻的最常见原因。
内陆税务专员的义务:抵扣与60天内作出命令
内陆税务专员确信税款已多缴的,第170条第(3)款规定了适用顺序:
- 首先,将多缴税款用于抵扣纳税人根据本条例应缴的任何其他税款;
- 其次,将余额用于抵扣纳税人其他税种的未清偿负债;
- 只有剩余部分才予以退还。
根据第170条第(4)款,内陆税务专员须在收到退税申请后60天内,在给予纳税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后,送达批准或拒绝退税的书面命令。条例规定,无论是针对不利的退税命令,还是在期限内未作出命令,均可向内陆税务专员(上诉)提起上诉。
抵扣引出两点实务意见。第一,应要求经办官员准确指明退税被用于抵扣哪一项负债;对正在上诉或受中止令保护的税款要求进行抵扣的,应附上中止令提出书面异议。第二,税务部门可能发出通知要求提供文件以核实申请,对核实通知不予答复,会使官员有现成理由拒绝退税。
从税务部门角度看,60天期限并不意味着必须支付未经核实的申请。只要命令说明理由并在听取意见后作出,内陆税务专员可以拒绝无法与实际缴纳税款相匹配的申请。
第170A条项下的电子退税
2021年《财政法》增设了第170A条。尽管有第170条的规定,自2021纳税年度起,联邦税务局可在其计算机系统核实的税收抵免范围内,无需单独申请,即向已提交申报表的纳税人处理并发放退税,款项以电子方式转入纳税人登记的银行账户。
该条在实务中并未消除申请的必要。2023年12月,联邦税务局成立了一个关于未决所得税退税及执行第170A条的委员会,其职责范围源自伊斯兰堡高等法院在 W.P. No. 21731 of 2023 中的命令;2024年5月,该法院传召一名联邦税务局高级官员说明委员会的工作结果。直至2026年8月,联邦税务监察专员仍建议联邦税务局根据第170A条推出“无接触”所得税退税系统。这些来自 Business Recorder 和 ProPakistani 的报道表明,自动处理尚未成为常态。
因此,稳妥的做法是:即使申请可能符合第170A条,也应在期限内依第170条提交申请,并保持IRIS系统中的银行账户信息为最新。
第171条项下的延迟退税补偿
第171条规定,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自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支付的,内陆税务专员须支付补偿。补偿按退税金额以KIBOR加0.5%的年利率计算,期间自该三个月届满时起至付款之日止。内陆税务专员有理由相信某项申请可能不予受理而正在调查的,在申请被接受或拒绝之前,不支付补偿。
退税何时“到期”由第171条第(2)款确定:
| 退税来源 | 到期日期 |
|---|---|
| 上诉命令(例如内陆税务专员(上诉)作出的命令) | 内陆税务专员收到上诉命令之日 |
| 第122A条项下的复核命令 | 作出该命令之日 |
| 其他任何情形,包括退税申请 | 作出退税命令之日 |
2013年《财政法》增加的一项“解释”条款明确,根据第170条第(1)款的申请作出退税命令的,退税自该命令之日起到期,而非自视同评估之日起到期。Business Recorder 于2020年5月报道,巴基斯坦最高法院一个三人合议庭采用了这一解读,三个月期限自退税命令之日起算。我们尚未核实该判决的引注。
实务中补偿不会自动加计。退税延迟支付后,应以书面形式并附计算表提出补偿申请。在卡拉奇的一宗投诉(No. 766 of 2018)中,联邦税务监察专员指示内陆税务专员在听取意见后就补偿申请作出决定;总统于2019年1月维持了该指示,并指出税务部门仍可依实体情况自行决定该申请。
上诉之后的退税
上诉命令减少了已缴纳的税款要求时,退税首先取决于税务部门执行该命令。据2026年5月一则关于总统府就针对联邦税务监察专员的申诉所作决定的报道,未在第124条第(4)款允许的两个月内执行上诉命令,被认定为行政失当。同一决定驳回了以下两项主张:税务部门在高等法院的未决参考申请自动中止上诉命令,以及纳税人应在获得退税前提供保证书。这一点依据的是媒体报道,而非决定原文。
税务部门的立场以另一种方式受到保护:它可以在其参考申请中请求高等法院中止上诉命令。中止令一经作出,在其有效期间内可依法暂缓支付退税。关于上诉和参考申请阶段,请参见我们的所得税上诉途径指南。
退税未到时的救济途径
适当的救济取决于问题出在哪里:
- 不利命令或60天内未作出命令:向内陆税务专员(上诉)提起上诉。关于是否多缴税款的实体争议应在此解决。
- 拖延、疏忽或差别对待:向联邦税务监察专员投诉。联邦税务监察专员已将超过法定期限搁置的退税视为行政失当,驳回以“先进先出”处理作为理由,并指示对相同申请进行统一核实。其权限也有边界:在2019年就第342 of 2018号投诉作出的决定中,总统认定,如争议涉及退税和税务负债本身,联邦税务监察专员无管辖权,因为这些事项可以上诉。该机构及其程序详见我们关于联邦税务监察专员投诉的姊妹指南。
- 已确定的退税迟迟不付:有时可向高等法院提起宪法申请。2024年,拉合尔高等法院就一笔已核实并确定的退税未予支付一事,向联邦税务局发出通知要求其作出解释;伊斯兰堡高等法院亦对退税积压问题进行了更全面的监督。
纳税人还应注意,退税与税款要求可能各自运行:即使退税尚未发放,税务部门仍可追缴另一年度未缴的税款,这正是第170条第(3)款抵扣机制的重要性所在。追缴与中止详见我们的税款追缴与银行账户冻结指南。
实务核对清单
- 记录第170条第(1)款的三年期限,自评估日期与缴款日期两者中较晚者起算。
- 提交申报表之前,将每一项税收抵免与预扣税证明及联邦税务局记录进行核对。
- 在线提交第170条申请并保留回执;60天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算。
- 完整、及时地答复核实通知。
- 要求以书面形式取得抵扣命令,对针对已中止或正在上诉的税款要求进行的抵扣及时提出异议。
- 保持登记的银行账户信息为最新。
- 在税务部门仍可修改该纳税年度评估的期间内,保存申报表、退税计算表和相关证明。
- 退税延迟支付后,以书面形式并附计算表申请第171条补偿。
- 审慎选择途径:实体问题提起上诉,拖延问题向联邦税务监察专员投诉,只有在没有其他充分救济时才诉诸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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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资料来源
- FTO complaint No. 766 of 2018 and President's order of 07.01.2019 (FBR copy): section 171 compensation
- FTO complaint No. 342/LHR/IT/2018 and President's order of 07.01.2019 (FBR copy): FTO jurisdiction
- Business Recorder, 23 May 2020: compensation for delayed refunds under section 171
- Business Recorder, 8 May 2024: IHC on electronic processing of refunds (s.170A)
- Business Recorder, 1 August 2026: FTO recommends faceless refund system
- PkRevenue: text summary of sections 170 and 171

常见问题
申请所得税退税的期限有多长?
根据《2001年所得税条例》第170条第(1)款,期限为三年。该期限自该纳税年度评估命令日期(通常为提交申报表时的视同评估)与税款缴纳日期两者中较晚者起算。逾期申请可仅因超过时效而被拒绝。
内陆税务专员不对我的退税申请作出决定怎么办?
第170条第(4)款要求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听取意见后作出书面命令。如未作出命令,条例允许向内陆税务专员(上诉)提起上诉。持续拖延也可作为行政失当向联邦税务监察专员投诉。
联邦税务局能否扣留我的退税以抵扣另一项税款要求?
可以,但有限度。第170条第(3)款要求多缴税款首先抵扣其他应缴所得税,然后抵扣其他税种的未清偿负债,只退还余额。如用于抵扣的税款要求正在上诉或已被中止,应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取得抵扣命令。
延迟退税是否支付利息?
第171条规定的是补偿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利息:退税自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支付的,按KIBOR加0.5%的年利率计算。补偿自三个月届满时起计至付款之日。对于看似不予受理的申请正在进行真正调查的,不支付补偿。
既然第170A条规定了自动退税,我还需要申请吗?
2021年《财政法》增设的第170A条允许联邦税务局在其系统核实的税收抵免范围内无需申请即发放退税。2023年至2026年的报道显示,该机制尚未作为一般制度运作,因此在期限内提交第170条申请仍是更稳妥的做法。
税务部门能否因已向高等法院提出参考申请而扣留退税?
根据2026年报道的总统府一项决定,提出参考申请本身并不中止上诉命令。但税务部门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中止令;中止令一经作出,在其有效期间内可暂缓支付退税。
本文仅为关于巴基斯坦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