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预扣税义务:扣缴、缴付、申报表及第161条下的责任
企业支付《2001年所得税条例》(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预扣条款所涵盖的款项时,必须扣缴税款、将其缴入国库,并在季度申报表中申报。未履行上述义务的,《2001年所得税条例》第161条规定其对本应扣缴的税款承担个人责任,并可能依第205条被征收滞纳附加费。收款人已自行缴纳该税款的,不得再向预扣义务人追缴本金,但仍可就延迟期间主张滞纳附加费。

大多数卡拉奇公司在成为纳税人之前,首先是税款的代征者:每一次发放工资、支付供应商货款、支付租金以及向境外汇款,都可能伴随扣缴所得税的义务,而且往往还涉及信德省或联邦销售税的扣缴。收到第161条通知后在卡拉奇寻找最佳预扣税律师的企业,通常首先需要查明一个事实:收款人是否已经缴纳了该笔税款,因为仅这一事实就可能使本金缴纳要求不复存在。本指南介绍预扣义务、违约后产生的责任,以及监控程序通常如何进行和应对。
谁是预扣义务人,相关义务规定在何处
预扣制度主要规定于《2001年所得税条例》(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章第五部分,该部分载有自第147条起的扣缴与代征条款,另见第236条系列的预缴税条款。支付款项的人,或在收取自身款项时一并代征税款的人,即成为预扣义务人。收款人仍是纳税人,但如果税款未被扣缴和缴付,法律追究的是预扣义务人的责任。
何为“规定人员”(prescribed person),各条规定不尽相同。公司、个人联合体(association of persons)以及超过特定营业额门槛的个人通常被纳入其中;确切定义必须查阅适用于该笔付款的具体条文。本条例附表十(适用于未列入活跃纳税人名单人员的规则)对向未列入活跃纳税人名单(ATL)人员支付的许多款项提高了税率,因此在付款时核查收款人的状态是法定义务的一部分,而非礼节性做法。
卡拉奇企业最常遇到的条款
下表所列标题取自截至2026年6月30日修订的本条例(即联邦税务局(FBR)公布的《2026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6)文本)。表中有意不列出税率:税率规定于附表一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且大多数财政法都会作出调整,因此必须按付款所属的税务年度进行核查。
| 条款 | 本条例中的标题 | 典型情形 |
|---|---|---|
| 第149条 | 工资 | 每月工资、奖金及福利 |
| 第151条 | 债务利润 | 就贷款、存款或存单支付的利润 |
| 第152条 | 向非居民的付款 | 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及其他境外付款 |
| 第153条 | 货物、服务及合同付款 | 向居民供应商、服务提供者及承包商的付款 |
| 第155条 | 不动产租金 | 办公室、仓库或展厅租金 |
| 第236G条 / 第236H条 | 对向分销商、经销商及批发商的销售/对向零售商的销售征收的预缴税 | 通过贸易渠道销售的制造商及商业进口商 |
《2026年财政法》文本还列出两个新标题:第151B条(人寿保险公司及塔卡富尔(takaful)经营者的特定付款)和第154B条(从社交媒体平台取得的收入)。上述行业的企业应直接阅读新条文,而不应依赖较早的摘要。
实践中第153条引发的争议最多,因为税率取决于付款属于货物、服务还是合同。一张发票可能同时包含这三类。在付款时正确归类并将理由存档,其成本远低于数年后在监控程序中进行抗辩。
扣缴、缴付与证明:操作机制
第158条(扣缴税款的时间)将扣缴与付款挂钩,第160条(代征或扣缴税款的缴付)要求预扣义务人将税款缴付给内陆税务专员。缴付时间由《2002年所得税规则》(Income Tax Rules, 2002)第43条规定:政府机构须于同日缴付,其他预扣义务人须在每个以星期日结束的周结束后七日内缴付。即使扣缴本身正确,逾期缴付本身亦构成违约。
付款时有两份文件至关重要:
- 收款人依第159条取得的免税或低税率证明。收款人持有该证明的,预扣义务人可按降低后的税率扣缴或不予扣缴,但仅限于证明的条件和有效期内。请将证明副本与付款凭证一并保存。
- 依第164条出具的扣税证明。收款人需凭此证明申请税款抵免。未出具该证明通常不会使预扣义务人产生税款责任,但会引发与供应商和员工的纠纷。
第165条下的季度预扣申报表
第165条要求所有代征或扣缴税款的人通过联邦税务局的IRIS系统提交申报表。《2020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0)在短暂实行半年申报后恢复了季度申报周期,因此截至3月、6月、9月和12月的各季度申报表,分别应于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1月20日前提交。即使该季度未扣缴任何税款,也须提交申报表。雇主还须依据该规则提交年度工资扣缴申报表。
申报表是税务部门的主要监控工具。申报表会与收款人的纳税申报表以及预扣义务人自身的账目进行比对。《2002年所得税规则》第44(4)条要求预扣义务人将申报表中的付款与其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付款进行核对。两者不一致时,通常随之会收到监控通知。逾期提交或未提交申报表还会依第182条被处以罚款,该罚款独立于税款本身的责任。
未扣缴或未缴付税款时第161条的效力
第161条(未缴付代征或扣缴的税款)是核心责任条款。概括而言:
- 未按规定代征或扣缴税款的人,或已代征或扣缴税款但未依第160条缴付给内陆税务专员的人,须对该款项承担个人责任,内陆税务专员可作出追缴该款项的命令。
- 内陆税务专员在作出该命令前,必须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第161(1A)条)。
- 如能证明收款人已在此期间缴纳税款,则不得向预扣义务人追缴本金。预扣义务人仍须就自违约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的期间承担滞纳附加费(第161(1B)条)。有关2026年文本的二手评述称,该款规定的费率为年利率12%。
- 依第161条付款的预扣义务人可向收款人追偿该款项(第161(2)条)。此外,第162条允许内陆税务专员直接向未被扣缴税款的人追缴税款。
另有一个较不引人注意的后果。根据第21(c)条,应扣缴税款的支出,除非已扣缴并缴付税款,否则在计算营业收入时不得扣除。在所审阅的文本(截至2021年修订)中,但书将原材料和产成品采购的不予扣除金额限定为该等采购额的一定比例,并将依第161条或第162条追缴的税款视为已缴税款。请核查相关税务年度的现行措辞:同一违约行为既可能被作为预扣税缴纳要求追究,也可能被作为收入调增项追究,两者需要一并答复。
滞纳附加费:具有补偿性质,但并非自动适用
第205条下的滞纳附加费是对国库因逾期缴纳所受损失的补偿。税务部门的立场是,一旦证明存在违约,滞纳附加费即理所当然随之产生。信德高等法院在如何征收滞纳附加费的问题上采取了更为审慎的立场:
- 在Commissioner Inland Revenue v. Tianshi International Pakistan Co. (Pvt) Ltd, I.T.R.A. No. 80 of 2015(2017年12月7日判决)一案中,法院维持了上诉法庭的裁决,即删除在未确定违约期间、也未认定故意违约的情况下依第161条和第205条征收的滞纳附加费。法院援用了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Deputy Collector, Central Excise and Sales Tax v. ICI Pakistan Limited, 2006 SCMR 626一案中的论证:此类责任并非自动产生,主管机关必须考虑违约是否出于故意。
- 在China Power Hub Generation Company (Pvt.) Limited v. Pakistan, C.P. No. D-3532 of 2020(2021年2月11日判决)一案中,法院认为,滞纳附加费必须在第161条缴纳要求的同一程序中,通过依第161条并结合第205条发出的通知予以处理。第161条最终命令未征收滞纳附加费的,此后另行就此发出的通知不能成立。
上述均为信德省的判决,对卡拉奇的税务官员具有约束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永远不能征收滞纳附加费:违约期间经适当计算且预扣义务人无合理解释的,税务部门有权征收。第182条下的罚款,以及罚款是否须以主观故意为要件这一独立问题,参见我们的税务罚款与滞纳附加费指南。
监控程序及如何答复第161条通知
监控程序通常以一封信函开始,要求提供某一税务年度的付款分类账、总账费用科目及预扣申报表。税务官员将纳税申报表中的费用与申报表中报告的付款进行比较,并将差额视为未扣缴税款的付款。随后会发出依第161条(通常结合第205条)作出的说明理由通知。
稳妥的答复应以证据为基础,而不能仅靠论辩:
- 对差额进行核对。差额中很大一部分通常是非现金分录、准备金、低于起征门槛的付款、向免税人员的付款,或已在其他科目下扣缴并申报的款项。
- 尽可能证明收款人已缴税。主要供应商的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可以触发第161(1B)条的适用,从而免除本金。
- 出示证明。付款日有效的第159条证明可直接回应针对这些付款的违约指控。
- 对任何滞纳附加费的期间和依据提出异议,并依照上述信德省判决,坚持在同一命令中作出决定。
我们关于答复联邦税务局说明理由通知的一般指南介绍了答复文书的起草和听证。第161条下的命令可通过通常的税务上诉途径提起上诉;随之产生的缴纳要求除非被暂缓执行,否则可被追缴,相关内容见我们的税款追缴、银行账户扣押与暂缓执行指南。
卡拉奇企业常见的陷阱
- 预扣制度有三套,而非一套。本条例下的所得税预扣,独立于《1990年销售税法》(Sales Tax Act, 1990)第3(7)条及附表十一下的联邦销售税预扣,也独立于《2014年信德省销售税特别程序(预扣)规则》(Sindh Sales Tax Special Procedure (Withholding) Rules, 2014)下的信德省销售税预扣。在卡拉奇,一张服务发票可能同时触发所得税和信德省销售税的预扣。参见我们的信德省服务销售税指南。
- 未在付款日核查活跃纳税人名单。供应商的状态可能在年度中发生变化,收款人不在名单上时适用附表十的税率。
- 将境外付款视为采购。向非居民支付的软件许可费、云服务订阅费和技术支持费,可能属于第152条的适用范围,而非完全不在预扣制度之内;税收协定可以降低税率,但必须在付款前完成分析。
- 漏报零申报表。没有扣缴的季度仍须提交申报表。
- 申报表与账目不符。年末审计时作出的重分类,常常导致申报表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而这正是监控软件会标记的问题。
- 按错误的条款或税务年度缴付税款。事后更正编码错误的缴款是可能的,但过程缓慢,在此期间系统会显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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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资料来源
- 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 amended up to 30 June 2026 (FBR)
- High Court of Sindh, CIR v. Tianshi International Pakistan, I.T.R.A. No. 80 of 2015 (07.12.2017)
- High Court of Sindh, China Power Hub Generation Co. v. Pakistan, C.P. No. D-3532 of 2020 (11.02.2021)
- ICAP CPD material: withholding tax regime (Rule 43, Rule 44, Tenth Schedule)
- KPMG Pakistan: federal and provincial sales tax withholding requirements (2023)

常见问题
如果供应商已就该收入缴税,联邦税务局还能追缴我未扣缴的税款吗?
如果能够证明供应商已在此期间缴纳税款,则不应向您追缴本金;《2001年所得税条例》第161(1B)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您仍可能被征收自未扣缴之日起至供应商缴税之日止期间的滞纳附加费。实际负担在于举证:您需要供应商已缴税的证据,因此应尽早向主要供应商索取。
季度预扣申报表何时提交?
第165条下截至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各季度的申报表,分别应于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1月20日前提交。季度申报周期由《2020年财政法》恢复。即使该季度未扣缴任何税款,也必须提交申报表。
一旦发现预扣违约,是否自动须缴纳滞纳附加费?
税务部门认为滞纳附加费随违约而产生,但信德高等法院认为必须对其进行裁决,计算违约期间并考虑是否属于故意违约。在China Power Hub案(C.P. No. D-3532 of 2020)中,法院还认为滞纳附加费必须在第161条缴纳要求的同一程序中决定,而不能通过此后另行发出的通知决定。
同一笔漏扣税款是否可能同时导致第161条缴纳要求和费用不予扣除?
可能。第21(c)条规定,应扣缴税款的支出除非已扣缴并缴付税款,否则不予扣除;而第161条使预扣义务人对税款本身承担责任。第21(c)条的一项但书将依第161条或第162条追缴的税款视为已缴税款,因此这两个问题应一并答复。
供应商的免税证明能否保护我?
有效的第159条证明允许您按降低后的税率扣缴或不予扣缴,但仅适用于在其条件和有效期内支付的款项。请将证明副本与每份付款凭证一并保存,因为税务官员会要求出示付款日有效的证明。
对服务付款,我是否除所得税外还须预扣信德省销售税?
通常需要。信德省服务销售税的预扣受《2014年信德省销售税特别程序(预扣)规则》规管,由信德省税务局(SRB)管理,独立于《2001年所得税条例》下的所得税预扣。公司和政府机构均属于该规则下的预扣义务人。
本文仅为关于巴基斯坦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