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税款追缴:缴款通知、第140条下的银行账户扣押及暂缓缴纳要求的运作方式
评税或其他命令产生缴纳要求后,内陆税务专员依《2001年所得税条例》(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第137(2)条送达通知,税款在通知给予的期限(通常为30天)届满后方为应缴。只有在此之后才能开始强制追缴,包括依第140条向银行发出通知。提起上诉的纳税人可请求内陆税务上诉专员(Commissioner (Appeals))依第128(1A)条给予短期暂缓执行,并可请求内陆税务上诉法庭(ATIR)依第131(5)条暂缓执行;上述机构未处理该请求的,高等法院可依《宪法》第199条介入。

提起上诉本身并不能阻止联邦税务局(FBR)追缴有争议的税款。追缴与上诉是两条独立的轨道,只关注实体问题的企业可能在首次听证之前就发现账户已被冻结。在卡拉奇寻找最佳税款追缴律师的人,往往在资金已被划走后才来电咨询;然而,最有利的地位恰恰是在收到缴款通知后的几天内建立的——此时第140条尚不能合法适用,仍可及时提交上诉和暂缓执行申请。本指南介绍追缴权力、法院对其施加的限制以及获得暂缓执行的途径。
缴纳要求何时可被追缴
《2001年所得税条例》(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以下简称“本条例”)第137条的标题为“税款缴纳到期日”。命令产生或增加纳税义务的,内陆税务专员依第137(2)条送达缴款通知,实践中给予30天的缴款期限。在该期限届满之前,税款在追缴意义上并未“到期”。
信德高等法院已阐明该期限的意义。在Imtiaz Group (Private) Limited v. Federation of Pakistan, C.P. No. D-2261 of 2026(2026年5月25日判决)一案中,法院指出,三十天期限的目的“在于使纳税人有机会行使其法定上诉权”,税务部门有义务等待该期限届满。缴款通知发出三天后即发出的银行通知被撤销,法院并命令退还据此追缴的款项。
对企业而言,实务要点很简单:缴款通知的日期同时启动两个时钟,一个是缴款期限,一个是上诉期限。两者都须在收到通知当天记入日程。
内陆税务专员可行使的追缴权力
追缴条款位于本条例第十章第137条之后。最常用的包括:
- 第138条(从财产中追缴税款及通过逮捕纳税人追缴税款):内陆税务专员首先送达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未缴纳的,可按该条规定的方式对纳税人的财产采取措施。
- 第138A条(由区税务官(District Officer (Revenue))追缴税款),允许通过税收行政系统进行追缴。
- 第139条(私营公司及个人联合体情形下的税款征收),在无法从公司追缴税款时,可向董事和成员追缴。在Shaikh Hisham Mehmood v. Federation of Pakistan, C.P. Nos. D-1915 and D-1916 of 2025(2025年9月26日判决)一案中,信德高等法院将“无法从公司追缴”解释为要求首先对公司作出真实的追缴努力;由于税务部门已证明作出此类努力且公司已停业,法院驳回了董事们的申请。
- 第140条(向代纳税人持有款项的人追缴税款),即用于扣押银行账户以及客户欠付纳税人款项的条款。
这些权力是合法的,一旦缴纳要求已到期且未被暂缓执行,税务部门有权行使。争议通常围绕时机和程序,而非权力是否存在。
第140条下的银行账户扣押:法院的要求
第140(1)条开头规定:“为追缴纳税人应缴的任何税款,内陆税务专员可以书面通知要求任何人”——即欠付纳税人款项或为纳税人持有款项的人——将该款项缴付给内陆税务专员。银行会迅速执行此类通知,这正是其成为最有效、也最具争议的追缴工具的原因。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Commissioner Inland Revenue (Legal) Islamabad v. Pakistan LNG Ltd., 2026 PTD 192一案中论述了其限度。据信德高等法院在Imtiaz Group案中的引述,最高法院认为“本条例第140条的措辞并未设想立即或机械式的追缴”,通知必须设定缴款日期,而要求在通知发出当日即予追缴的通知将违背这一目的。信德高等法院将第140条描述为“一项极端措施,只能在非常特殊的情形下使用”。
若干高等法院还认为,依第140条追缴之前应先发出第138条通知;信德高等法院在Shaikh Hisham Mehmood案中注意到这一系列判例(援引了2025 PTD 282、2024 PTD 242、2022 PTD 1763及2021 PTD 162等),但由于已发出通知,无需对该问题作出裁决。联邦税务局本身也发布了内部指示(据2024年2月报道),要求在采取第140条措施之前先发出给予七天期限的第138(1)条通知,银行账户扣押须经高级内陆税务专员组成的委员会批准,并在收到法院、上诉法庭或内陆税务上诉专员的暂缓执行命令后停止追缴。这些指示属于行政性质,可以变更,但税务官员应当遵守。
内陆税务上诉专员的暂缓执行
第一层级的上诉暂缓执行权力规定在第128(1A)条。内陆税务上诉专员认为追缴“将对纳税人造成不当困难”的,可在听取其命令被上诉的内陆税务专员的意见后暂缓追缴,“累计期间不超过三十天”。第128(1AA)条允许再延长三十天,条件是上诉本身须在该延长期间内作出裁决。
由此产生三项实务后果:
- 暂缓执行申请应与上诉一并提交,并须以证据说明困难:现金流、银行余额、缴纳要求相对于营业额的规模,以及实体问题上任何有力的法律理由。
- 暂缓执行期限很短。其真正目的是在上诉听审前保护纳税人,因此上诉人应争取尽早听审,而非申请延期。
- 暂缓执行申请已提交但尚未听审的,信德高等法院多次指示内陆税务上诉专员尽早作出决定,并在此之前禁止采取强制措施。例如C.P. No. D-4109 of 2026(2026年7月8日命令)以及Martin Dow Limited v. Pakistan, C.P. No. D-5734 of 2022(2022年9月29日命令),后者源于一项第161条命令。
内陆税务上诉专员仅审理《2024年税法(修正)法》(Tax Laws (Amendment) Act, 2024)所引入的金额限度以内的上诉;金额较大的案件直接向上诉法庭提起。相关审理机构及金额门槛,见我们的巴基斯坦税务上诉途径指南。
内陆税务上诉法庭的暂缓执行
第131(5)条规定,尽管已提起上诉,税款仍应按评税结果缴纳,“除非上诉法庭已暂缓追缴”。2024年之前,相关但书允许上诉法庭以不当困难为由、在听取内陆税务专员意见后,暂缓追缴累计最长180天,高等法院准予的任何暂缓执行期间不计入在内。
据报道,自2024年6月16日起施行的《2024年税法(修正)法》已将该期间缩短为90天,并将暂缓执行与上诉人遵守上诉法庭听审安排挂钩。专业摘要还报道称,在向高等法院移送法律问题(reference)的程序中,只有在缴纳上诉法庭所确定税款的30%后方可准予暂缓追缴,且除非移送案件提前裁决,该暂缓执行在六个月后失效。上述修改已在法院受到质疑,在起草任何申请之前应核查现行法律条文。
与内陆税务上诉专员的情形一样,对于上诉法庭尚未听审的暂缓执行申请,信德高等法院的处理方式是指示上诉法庭作出决定,并在此期间禁止采取强制措施:参见C.P. Nos. D-4169 and D-4170 of 2026(2026年7月17日命令),该等命令载明第131(5)条赋予上诉法庭暂缓追缴的裁量权。
高等法院宪法申请及其局限
暂缓执行申请未获听审、缴纳要求到期前即开始追缴,或通知系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发出时,依《宪法》第199条提起申请是通常的途径。此类案件中的救济通常有限且务实:指示相关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对暂缓执行申请或上诉作出决定,并在此期间临时禁止采取强制措施。在一些案件中,法院要求将有争议的款项交存法院执行官(Nazir),无争议的款项则发放给税务部门。
但高等法院不会替代上诉程序本身。在Trustees of Hindaya Trust v. Federation of Pakistan, C.P. No. D-3099 of 2025(2026年1月26日判决)一案中,申请人已选择法定上诉途径,且所寻求的救济需要重新评估证据,信德高等法院因此以不可受理为由驳回了申请;法院援引了Sprint Oil & Gas Services Pakistan v. OGDC, 2024 SCMR 117及Orient Energy Systems v. Assistant Commissioner Inland Revenue, 2025 PTD 431。在Ali Gohar & Company (Pvt.) Ltd. v. Federation of Pakistan, C.P. No. D-3985 of 2026(2026年8月18日命令)一案中,对于已保留待判的上诉,法院拒绝介入,并指示上诉机关在30天内作出裁决。
因此,宪法途径最适用于程序缺陷和过早追缴,而不是对实体问题的二次审理。关于该法院实务的更多内容,见我们的信德高等法院诉讼指南。
销售税缴纳要求:《1990年销售税法》第48条
联邦销售税有其自身的追缴规则。《1990年销售税法》(Sales Tax Act, 1990)第48条允许税务官员从税务机关欠付登记人的款项中扣除应缴金额、要求为登记人持有款项的第三方将其缴付、停止货物的移出或清关、扣押银行账户、查封营业场所,以及扣押并出售动产或不动产。
第48条的一项但书规定,依第45B条向内陆税务上诉专员提起的上诉尚未审结、且已缴纳应缴税款百分之十的,不得发出追缴通知。该措辞取自2021年时的文本,应对照现行法律核查。销售税上诉中的暂缓执行权力规定在第45B条和第46条,大体模式与所得税相同。
信德省服务销售税是一项独立的省级税种,依《2011年信德省服务销售税法》(Sindh Sales Tax on Services Act, 2011)设有自身的追缴和上诉规定,由信德省税务局(SRB)管理。不应假定联邦销售税规则适用于信德省税务局的缴纳要求。
卡拉奇企业面对缴纳要求时的实务步骤
- 第一天:记录缴款通知和命令的送达日期。分别计算缴款期限和上诉期限。
- 区分有争议和无争议的金额。缴纳无争议部分可增强困难申请的说服力,并减少滞纳附加费的风险。
- 同时提交上诉和暂缓执行申请,附上困难证据以及关于最有力法律理由的简要陈述。
- 跟进暂缓执行申请的听审。申请未获听审是企业最终诉至高等法院的最常见原因。
- 如在缴纳要求到期前或未经事先通知即收到银行通知,应立即致函内陆税务专员,援引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Pakistan LNG案中的裁决,要求解除扣押;扣押持续的,应考虑及时提起申请。
- 请记住,暂缓执行中止的是追缴,而非纳税义务。暂缓追缴期间是否累计滞纳附加费存在争议。据报道,拉合尔高等法院在Honda Atlas Cars (Pakistan) Ltd v. Federation of Pakistan, W.P. No. 24928 of 2026(2026年4月30日)一案中,将一项滞纳附加费通知发回要求作出说理决定,但未解决该问题。参见我们的税务罚款与滞纳附加费指南。
就税务部门而言,其有权追缴已到期且未被暂缓执行的税款;仅利用上诉拖延缴税的纳税人往往会被拒绝暂缓执行。可信的上诉以及及时、有充分依据的暂缓执行申请,才能使追缴与争议进程保持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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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资料来源
- 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 amended up to 30 June 2026 (FBR)
- High Court of Sindh, Imtiaz Group (Pvt.) Ltd v. Federation of Pakistan, C.P. No. D-2261 of 2026 (25.05.2026)
- High Court of Sindh, Shaikh Hisham Mehmood v. Federation of Pakistan, C.P. Nos. D-1915 and D-1916 of 2025 (26.09.2025)
- High Court of Sindh, Trustees of Hindaya Trust v. Federation of Pakistan, C.P. No. D-3099 of 2025 (26.01.2026)
- Business Recorder: stay of recovery by the Appellate Tribunal, s.131(5) and s.133(7)
- EY tax alert: Tax Laws (Amendment) Act, 2024

常见问题
评税命令一经作出,联邦税务局能否立即扣押我的银行账户?
在通常情况下不能合法地这样做。第137(2)条下的缴款通知给予缴款期限,通常为30天;信德高等法院在Imtiaz Group案(C.P. No. D-2261 of 2026)中认为,税务部门必须等待该期限届满后才能适用第140条。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Pakistan LNG案(2026 PTD 192)中认为,第140条并未设想立即或机械式的追缴。
内陆税务上诉专员可暂缓追缴多长时间?
根据《2001年所得税条例》第128(1A)条,在追缴将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经听取内陆税务专员意见后,可暂缓追缴累计最长三十天。第128(1AA)条允许再延长三十天,前提是上诉在该延长期间内作出裁决。
提起上诉是否会自动停止追缴?
不会。第131(5)条明确规定,除非已暂缓追缴,税款仍应缴纳;内陆税务上诉专员阶段亦采用同样的做法。必须另行提交暂缓执行申请并获得决定。
如果我的暂缓执行申请迟迟未获听审,我该怎么办?
信德高等法院在2026年的一系列命令中,指示内陆税务上诉专员或上诉法庭尽早对未决的暂缓执行申请作出决定,并在此之前禁止强制追缴。为寻求这一有限救济而提起宪法申请是通常途径;法院不会在该程序中裁决税务争议的实体问题。
董事能否被要求缴纳公司的税款?
第139条允许在无法从公司追缴税款时,向私营公司和个人联合体的董事和成员征收。信德高等法院在Shaikh Hisham Mehmood案(C.P. Nos. D-1915 and D-1916 of 2025)中将其解释为须首先对公司作出真实的追缴努力,但在公司已停业并处置其资产的情况下维持了追缴。
销售税缴纳要求的程序是否相同?
结构相似,但条款不同。联邦销售税依《1990年销售税法》第48条追缴,追缴方式包括扣押银行账户和查封营业场所,并在第45B条和第46条中设有自身的上诉和暂缓执行规定。信德省服务销售税受《2011年信德省服务销售税法》及信德省税务局管辖。
本文仅为关于巴基斯坦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