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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巴基斯坦税务罚款与滞纳附加费:第182条、第205条及主观故意问题

作者: · 发布于 2026-10-26 · 伊尔凡·米尔·哈勒波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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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所得税条例》(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第182条下的罚款依违规事项表确定,且只能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以书面决定作出;2021年加入的解释条款规定,确立主观故意并非必要。第205条下的滞纳附加费按年利率12%对逾期缴纳的税款计收,自应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联邦政府或联邦税务局可依第183条豁免罚款和滞纳附加费;基础税额被减少的,罚款亦相应减少。

巴基斯坦税务罚款与滞纳附加费指南要点:《2001年所得税条例》(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第182条下的罚款依违规事项表确定,且只能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以书面决定作出;2021年加入的解释条款规定,确立主观故意并非必要。第205条下的滞纳附加费按年利率12%对逾期缴纳的税款计收,自应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联邦政府或联邦税务局可依第183条豁免罚款和滞纳附加费;基础税额被减少的,罚款亦相应减少。
巴基斯坦税务罚款与滞纳附加费指南要点——伊尔凡·米尔·哈勒波塔律师事务所(巴基斯坦卡拉奇)整理。

罚款决定或滞纳附加费的缴纳要求往往在主要税务争议之后才到来,许多企业将其视为次要事项。这种看法并不可取:罚款可能等于甚至超过税款本身,而滞纳附加费只要本金未付就会持续累积。在卡拉奇寻找最佳税务罚款律师的企业,通常想知道在第182条2021年解释条款之后主观意图是否仍然重要;坦率地说,法律条文与判例的指向因税种和条款不同而有所差异。本指南介绍截至《2025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5)修订后的法律框架、相互对立的判例路线,以及纳税人和内陆税务专员各自的实务选择。

第182条的运作方式

第182(1)条规定,任何人实施违规事项表第(2)栏所列违规行为的,除依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法律可能承担的任何其他处罚外,还应承担第(3)栏所列的罚款。因此,罚款是一种民事后果,在情节严重的案件中可与刑事追诉并行。

第182(2)条规定了程序保障。罚款必须以一致的方式适用;除非内陆税务专员、内陆税务上诉专员(Commissioner (Appeals))或上诉法庭在给予当事人听证机会后作出书面决定,否则不应缴纳任何罚款。但书允许承认违规的纳税人自愿缴纳罚款。根据第182(4)条,计算罚款所依据的税额此后被任何决定减少的,罚款相应减少。

违规事项表使用“应承担”(shall be liable)的措辞。信德高等法院援引Shamroz Khan v. Muhammad Amin, PLD 1978 SC 89一案,认为该措辞赋予的是裁量权,而非自动施加罚款,因此税务官员必须审慎考虑是否应当处以罚款以及罚款数额。

违规事项表中的主要罚款

违规事项表几乎每部财政法都有修订,固定的卢比最低额和最高额经常变动。主要条目的结构则较为稳定:

违规事项罚款计算方式注意事项
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第114条)每逾期一天按该年度应纳税额的0.1%计算,并受违规事项表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金额限制以应纳税额为基数计算,因此金额随评税结果增加
未提交代扣代缴报表(第165条、第165A条、第165B条)每逾期一天按固定金额计算,并设有最低额税款已按时缴纳且报表在宽限期内提交的,适用较低的固定罚款
未按规定时间或方式缴纳应缴税款拖欠税款的5%;第二次违规另加25%,第三次及以后违规另加50%依第129条上诉决定缴纳税款的,罚款予以减少
隐瞒所得或提供不准确的所得资料固定金额或相当于企图逃避税额的金额,以较高者为准仅因申报的免税或扣除被否定的,不处罚款,除非明知该申报有误
未保存账簿记录(第108条和第174条)固定金额或所得税额的5%,以较高者为准记录必须能够支持申报表,而不仅仅是存在
未按审计通知提供记录(第177条)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通知分别适用递增的固定金额未提供记录是否有合理理由,具有相关性

《2025年财政法》增加了新的条目,其中包括:银行、支付网关或快递公司未就网上订购的商品或服务代扣税款的,处以相当于所涉税款100%的罚款;以及对未登记网上卖家适用的递增罚款。务必核查违规行为发生之日有效的违规事项表:在CIR v. Trillium Pakistan (Pvt) Ltd, 2019 SCMR 1643一案中,巴基斯坦最高法院认定对第182(1)条的修订仅具有前瞻效力。

是否需要主观故意?两种判例路线

这是罚款诉讼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在所得税和销售税领域的答案并不相同。

要求主观过错的判例路线。在Pakistan v. Hardcastle Waud (Pakistan) Ltd, PLD 1967 SC 1一案中,巴基斯坦最高法院认为,除非法律明确排除,主观故意是处罚性条款的必要构成要素。在D.G. Khan Cement Company Ltd v. Federation of Pakistan, 2004 SCMR 456案和Deputy Collector of Customs v. ICI Pakistan, 2006 SCMR 626案中,法院认定《1990年销售税法》(Sales Tax Act, 1990)修订前第34条下的附加税要求存在故意或恶意违约。信德高等法院沿用这一思路,于2025年4月16日(Special STRA 160 of 2024,并于2025年10月8日被遵循)认定:销售税法第33条下的罚款并非筹集财政收入的条款;由于第33条未经修订排除主观故意,仍需证明主观故意;且罚款必须与违规的严重程度相称。2026年5月12日(Special STRA 6 of 2026),该法院拒绝干预上诉法庭的一项决定,该决定撤销了一笔数额巨大的第33条罚款,理由是有关违规源于法律解释问题。

将罚款视为严格责任的判例路线。第182条现附有一项解释条款:“为消除疑义,兹澄清,依本条处以罚款无需确立主观故意。”上述信德高等法院的裁决在这一点上明确将第33条与第182条加以区分。在销售税领域,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CIR v. Byco Petroleum Pakistan Ltd一案(2024年7月5日裁定)中,将经修订后适用于“无论是否故意”之违约的第34条视为严格责任条款。税务部门的立场是:立法机关既已明确规定,应以法律文字为准,纳税人的主观意图与责任认定无关。

决定结果的因素。对于解释条款生效后的所得税罚款,内陆税务专员无需证明主观意图。但这并非问题的终结:

  • 违规事项表中若干条目本身以行为为基础,例如隐瞒、明知有误的申报或“无合理理由”未履行义务,这些措辞仍须满足;
  • 第182(2)条仍要求书面决定、听证和一致适用,裁量权与相称性原则仍可主张;
  • 解释条款是否适用于其加入之前的违规行为尚无定论:税务部门将“为消除疑义”理解为宣示既有法律,而纳税人则援引Trillium案的前瞻性做法以及处罚性条款不溯及既往的一般规则。

第205条下的滞纳附加费

滞纳附加费不属于违规事项表中的罚款,而是针对逾期缴纳的独立费用。按《2021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1)修订后的条文,第205(1)条对未在截止日期前缴纳的税款或罚款,按年利率12%计收滞纳附加费,自应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另有若干款项分别规定第147条下的预缴税款(包括分期缴纳的税款不足应纳税额90%的情形),以及未代扣、代收或未缴付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后者自应代扣税款之日起计至缴纳之日止。

若干规定对纳税人有利。基础税额此后被认定无需缴纳的,滞纳附加费在相应范围内予以退还;纳税人依第129条上诉决定缴纳应缴税款且不再上诉的,但书规定免除滞纳附加费。据2025年9月的报道,内陆税务上诉法庭木尔坦合议庭确认,预缴税款不足90%的,自动产生滞纳附加费。

滞纳附加费是否需要认定故意违约,本身也存在争议。在C.P. No. D-3532 of 2020一案(2021年2月11日裁定)中,信德高等法院援引D.G. Khan Cement案,认定滞纳附加费并非机械地应缴,而必须经过裁决,并须与任何第161条程序在同一份合并通知中一并处理,且应审查是否存在故意违约。税务部门则依据该费用的补偿性质,以及在销售税领域依据Byco案。逾期缴纳的原因确实非纳税人所能控制的,值得在裁决阶段提出。

法院中止期间的滞纳附加费

卡拉奇反复出现的一个问题是,法院中止追缴期间是否计收附加费,最近一次是在超级税诉讼中,相关讨论见我们的第4C条超级税指南。在2026年7月报道的一项裁决(ITA 773/IB/2026)中,内陆税务上诉法庭(ATIR)伊斯兰堡合议庭维持了超级税纳税义务,但撤销了上级法院命令约束缴纳期间的滞纳附加费,理由是遵守具有约束力的司法命令的诉讼当事人不应因此承受不利的财政后果。2026年4月,拉合尔高等法院在Honda Atlas Cars (Pakistan) Ltd v. Federation of Pakistan(W.P. 24928 of 2026)一案中,将类似争议发回联邦税务局作出说理决定,并在此期间限制追缴附加费,但未就基本问题作出裁决。

税务部门的观点是:中止令仅暂停追缴而非免除责任,附加费是对国库资金被占用的补偿,而这些资金最终被认定为应缴。目前尚无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或信德高等法院就第205条这一问题作出的已报道判决,因此答案目前取决于审理机构以及中止令的条款。如有可能,中止令应明确涉及附加费;关于如何取得中止令,参见我们的税款追缴与中止缴纳指南。

豁免、免除与救济

第183条允许联邦政府通过官方公报通知,或由联邦税务局基于书面记录的理由通过在公报上公布的命令,按其规定的条件,豁免任何人或任何类别人员缴纳全部或部分罚款和滞纳附加费。该权力用于普遍性的减免计划,偶尔也用于特定实体:2026年5月发布的S.R.O. 799(I)/2026,就一家国有航空公司的私有化剥离,豁免了其当期税务负债的滞纳附加费和罚款,条件是分期缴纳本金。个人并不享有获得第183条豁免的权利;这是一项政策决定。

在个案中,救济通常来自实体问题:

  • 评税或代扣代缴补税要求在上诉中被减少的,罚款依第182(4)条相应减少,附加费在相应范围内退还;
  • 未说明理由、未经听证或与类似案件处理不一致的罚款决定,可依第182(2)条提出质疑;
  • 即使争议仍在进行,缴纳本金即可停止滞纳附加费的累积;对于承认的违规,自愿缴纳但书可在无需作出争议决定的情况下解决问题。

罚款和附加费决定可通过与评税相同的机构提出上诉;参见我们的税务上诉途径指南。

卡拉奇企业与税务官员的实务要点

  • 区分三项金额。税款、罚款和滞纳附加费是不同的责任,抗辩理由各不相同。只就税款进行抗辩的答复,会使另外两项处于无防护状态。
  • 核查违规事项表的版本。适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有效的条目,而非通知发出之日的条目。
  • 说明原因。即使无需主观故意,有书面记录的延误原因(例如系统故障、中止令或真实存在的法律解释问题)仍关系到合理理由、裁量权和相称性。
  • 关注代扣代缴风险。实践中大部分附加费源于代扣代缴违规,自应代扣税款之日起计算。
  • 信德省服务。信德省服务销售税的罚款和滞纳附加费依《2011年信德省服务销售税法》(Sindh Sales Tax on Services Act, 2011)产生,由信德省税务局(SRB)管理,而不适用本文讨论的联邦条款。

对税务官员而言,经得起审查的决定应当载明所适用的违规事项表条目,记录纳税人的答复及驳回理由,说明所定金额的依据,并在法律要求时于同一程序中一并裁决滞纳附加费。罚款系基于修改后的评税的,应首先核查我们第122条指南中讨论的修改评税限制,因为罚款不能脱离其所依据的补税要求而独立存在。如需咨询和代理,请参阅我们的税务与海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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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税务罚款与滞纳附加费指南:解答6个常见问题,例如“联邦税务局能否在不听取我陈述的情况下处以罚款?”
巴基斯坦税务罚款与滞纳附加费指南:6个问题,解答见本页。

常见问题

联邦税务局能否在不听取我陈述的情况下处以罚款?

不能。第182(2)条规定,除非内陆税务专员、内陆税务上诉专员或上诉法庭在给予当事人听证机会后作出书面决定,否则不应缴纳任何罚款。未经此程序的罚款要求可以提出质疑。

税务部门是否必须证明我有意逃税?

对于第182条下的所得税罚款,无需证明,因为该条现附有解释条款,规定无需确立主观故意。但违规事项表中的一些条目(例如隐瞒或无合理理由未履行义务)以行为为基础,而解释条款是否适用于2021年之前的违规行为尚无定论。对于《1990年销售税法》第33条下的销售税罚款,信德高等法院认定仍需证明主观故意。

所得税滞纳附加费的费率是多少?

按《2021年财政法》修订后的条文,第205条按年利率12%计收滞纳附加费,自应缴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对于代扣代缴违规,自应代扣或代收税款之日起计算。应核查现行条文是否有后续修改。

法院中止期间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附加费?

这一问题尚无定论。在2026年7月报道的一宗超级税案件中,内陆税务上诉法庭伊斯兰堡合议庭撤销了受法院保护期间的附加费,而税务部门则主张中止令仅暂停追缴。中止令的条款和审理机构十分重要。

如果我的评税在上诉中被减少,罚款会怎样?

根据第182(4)条,罚款按其所依据税额的减少比例相应减少。滞纳附加费同样在基础金额被认定无需缴纳的范围内予以退还。

我能否请求联邦税务局豁免罚款和滞纳附加费?

第183条允许联邦政府或联邦税务局通过公报通知或公布的命令,按一定条件豁免某人或某类人员。这是一项酌定的政策权力,而非个人权利,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救济需通过实体抗辩和上诉程序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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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关于巴基斯坦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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