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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依据《2001年所得税条例》第122条修改评税:时限、理由与抗辩

作者: · 发布于 2026-10-26 · 伊尔凡·米尔·哈勒波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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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1年所得税条例》(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第122条,内陆税务专员可在视同评税或最佳判断评税作出之财政年度结束后五年内修改该评税,但前提是依据审计或“确定信息”(第122(5)条),或该评税决定存在错误且损害税收利益(第122(5A)条)。依第122(9)条,事先发出说明理由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属强制要求;自《2025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5)起,修改评税决定须在该通知发出后一年内作出,且仅可基于书面记录的理由延长不超过90天。

巴基斯坦所得税第122条修改评税指南要点:根据《2001年所得税条例》(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第122条,内陆税务专员可在视同评税或最佳判断评税作出之财政年度结束后五年内修改该评税,但前提是依据审计或“确定信息”(第122(5)条),或该评税决定存在错误且损害税收利益(第122(5A)条)。依第122(9)条,事先发出说明理由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属强制要求;自《2025年财政法》(Finance Act,
巴基斯坦所得税第122条修改评税指南要点——伊尔凡·米尔·哈勒波塔律师事务所(巴基斯坦卡拉奇)整理。

在巴基斯坦,大多数所得税评税实际上从未由税务官员“作出”:纳税申报表本身即成为评税决定。第122条是内陆税务专员重新审查这一结果的通道,卡拉奇企业收到的绝大多数大额所得税补税要求都经由该条产生。在卡拉奇寻找最佳税务律师的企业,在收到第122(9)条通知后,首先需要弄清的是:该通知是否基于合法理由并在法定时限内发出,因为这往往在讨论具体数额之前就已决定案件结果。本指南介绍截至《2025年财政法》修订后的法定框架、双方援引的主要判例,以及收到通知时需要关注的实务要点。

从视同评税到修改评税:第120条与第122条的衔接

根据第120(1)条,纳税人就某一纳税年度提交完整申报表的,内陆税务专员即被视为已就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作出评税,该申报表在一切方面均被视为于提交当日发出的评税决定。这一日期至关重要:它是此后任何修改评税的时效起算点。

申报表不完整的,第120(3)条要求内陆税务专员发出通知,列明缺陷并要求纳税人在指定日期前补充所缺信息。按《2021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1)修订后的条文,此类通知不得在申报表提交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80天届满后发出。纳税人未予配合的,该申报表被视为无效,如同从未提交;纳税人予以配合的,该申报表自原提交之日起视为完整。

第122(1)条随后允许内陆税务专员对依第120条视为已作出的评税决定,或依第121条(最佳判断评税)作出的评税决定,作出其认为必要的变更或补充。纳税人依第114(6)条提交修正申报表的,第122(3)条将该修正申报表本身视为于提交当日发出的修改评税决定。

时限:五年规则与再次修改

第122(2)条规定,内陆税务专员在评税决定发出或视为发出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五年届满后”,不得依第122(1)条修改该决定。由于视同评税于申报当日发出,时效自申报表提交所在财政年度结束之日(6月30日)起算,而非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算。

例如,2020纳税年度的申报表于2020年9月29日提交,属于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因此五年期间于2026年6月30日届满。条文禁止的是在该日期之后作出修改本身,因此仅在届满前不久发出说明理由通知,本身并不能使修改权得以延续。

评税已经修改过的,第122(4)条允许在以下两者中较晚者之前再次修改:原评税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五年,或修改评税决定发出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一年。

步骤法定时限条款
针对不完整申报表发出通知申报表提交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80天第120条
首次修改视同评税或最佳判断评税评税决定发出或视为发出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五年第122(2)条
再次修改原评税起算的五年,或修改评税决定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一年,以较晚者为准第122(4)条
发出说明理由通知后作出决定通知发出后一年,可基于书面理由延长不超过90天(特定期间不计入)第122(9)条第一及第二但书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对上述时限采取严格解释。在Additional Commissioner Inland Revenue v. Eden Builders, 2018 SCMR 991一案中,法院认定2009年对第122(2)条的修订不具有溯及力,不能恢复税务部门已丧失的修改权,并指出时效法规就其性质而言是严格且不可变通的。

第122(5)条下的理由:审计或确定信息

依第122(1)条进行修改,以及依第122(4)条进行再次修改,仅在内陆税务专员基于审计或确定信息确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方可进行:

  • 应税所得逃漏评税;
  • 总所得被低估、适用税率过低,或获得了过多的减免或退税;或
  • 某一所得类别下的金额被错误归类。

第122(8)条对“确定信息”作了包容性定义:包括有关纳税人货物销售或采购、提供服务的收入或其他应税收入,以及纳税人取得、持有或处置款项、资产、贵重物品或投资,或所发生支出的信息。修改评税以审计为依据的,该审计本身也必须依法选定和进行;参见我们关于第177条和第214C条税务审计选定的指南。

相关判例呈现两种方向,结果通常取决于税务官员实际掌握材料的质量:

  • 对税务部门的限制。仅就同一记录改变看法不构成确定信息(2019 SCMR 158,系依1979年条例的相应条款作出),确定信息也不是指对记录中已有信息的重新分析(2019 SCMR 1639)。在CIR v. Fauji Foundation, 2024 PTD 637一案中,由于缺乏确定信息,第122(9)条通知及修改评税决定均被认定无效;在CIR v. Khudadad Heights(Civil Petition 862 of 2024)一案中,未经分析的单纯银行贷记记录被认定不构成确定信息。
  • 对税务部门的支持。在CIR v. Muhammad Amin Arshad, 2021 SCMR 437一案中,银行账户中的贷记记录被认可为依第111条作出调增的确定信息。有关采购、房产过户或车辆登记的第三方数据,完全属于法定定义的范围。

实务上的启示是:通知应当载明所依据的信息及该信息如何为税务官员所知悉。纳税人有权知道该信息是什么;而税务官员在通知中清楚记载该信息,也会使修改评税决定在上诉中更易于维持。

第122(5A)条:错误且损害税收利益

第122(5A)条是一项独立的权力。在遵守第122(9)条的前提下,内陆税务专员认为某评税决定“错误且在此范围内损害税收利益”的,可修改或再次修改该决定。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项决定可能有误但并未造成税收损失;而较低的评税也不会仅因可能存在另一种观点就构成错误。

该条针对的是从现有记录中即可看出的错误,例如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扣除、适用税率错误,或适用了并不适用的免税。根据Business Recorder于2025年4月的报道,内陆税务上诉法庭(ATIR)伊斯兰堡合议庭在一项裁决中指出,第122(5)条范围较窄,针对具体错误;第122(5A)条赋予的裁量权较宽,但主要以现有记录为基础,因此不允许内陆税务专员依据事后获得的信息重新审查评税,也不允许其要求提供新的文件。

关于由谁行使该权力,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Allied Bank Ltd v. CIR, 2023 SCMR 1166一案中认定,第122(5A)条下的权力可依第210条授权给内陆税务副专员(Additional Commissioner Inland Revenue)行使。援引第122(5A)条但实质上依据新的外部信息的通知,或同时援引两款却未说明所采用理由的通知,是常见的抗辩切入点。

第111条下的调增:须先进行独立程序

许多修改评税依第111条调增来源不明的所得或资产(来源不明的存款、投资或支出)。在Commissioner Inland Revenue, Lahore v. Millat Tractors Ltd, 2024 SCMR 700一案中,巴基斯坦最高法院认定,在依第111条为基础根据第122条修改评税之前,必须先启动并完成第111条程序,并由内陆税务专员形成意见;该意见随后构成第122(5)条所称的确定信息,此后方可依第122(9)条通知采取行动。最高法院此前在CIR v. Bashir Ahmed, 2021 SCMR 1290一案中亦采取了类似立场。

信德高等法院一贯适用这一判例路线。在ITRA 399 of 2023一案(2025年3月24日判决,并于2025年10月8日在ITRAs 300至304 of 2025中被转载和遵循)中,法院认定2021年加入并于2022年替换的第111条解释条款仅具有前瞻效力,因此此前的纳税年度适用该解释条款加入前的法律。对于解释条款生效后的纳税年度,税务部门主张合并程序现已获法律本身授权;这一主张能在多大程度上成立,取决于该解释条款的措辞,法院仍在逐步厘清。

第122(9)条:通知、听证与作出决定的期限

第122(9)条是程序核心:除非已给予纳税人听证机会,否则不得修改或再次修改任何评税。在实践中,这意味着须发出书面说明理由通知,列明拟作修改及其依据,给予合理答复期限,并作出回应该答复的决定。我们的联邦税务局(FBR)说明理由通知答复指南介绍了如何起草答复。

作出决定的期限在五年内已三次变更:

  1. 《2021年财政法》加入第一但书,要求在说明理由通知发出后120天内作出决定,内陆税务专员可基于书面记录的理由延长,但不得超过90天,适用于2021年7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通知。
  2. 《2022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2)将120天延长至180天,即2023年和2024年判决(包括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Millat Tractors案中的判决)所述的期限。
  3. 《2025年财政法》否决了完全取消该期限的提案,转而将其延长至说明理由通知发出后一年,并保留最长90天的延期。

第二但书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因法院中止令、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或第122D条下的协议评税程序而休会的期间,以及纳税人申请休会所用的时间(以60天为限)。

仍有两个问题悬而未决。第一,法律并未明确规定,2025年7月1日之前发出、在该日仍未结案的通知适用哪一期限;如果原180天期限(加上任何有效延期)在修订生效前已经届满,Eden Builders案的推理有力地表明,后来的修订不能使该程序复活,但在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下,双方均有可主张的理由。第二,逾期作出的决定的法律后果经常引发诉讼;纳税人将此类决定视为无效,而税务部门则审查不计入的期间或书面延期能否使该决定处于期限之内。在依赖上述期限之前,应核查《2026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6)是否有进一步修改。

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的实务要点

对于收到第122(9)条通知的卡拉奇企业,以下核查事项通常决定应对策略:

  • 编制日期表。记录申报表提交日期、该财政年度结束日期、通知日期、每次休会(以及由谁申请)、任何中止令及任何书面延期。大多数时效问题的胜负取决于这张表。
  • 确定所依据的理由。通知依据的是第122(5)条还是第122(5A)条?依据其中一项理由进行程序的税务官员,通常不能以另一项理由为其决定辩护。
  • 检验所依据的信息。询问确定信息是什么、何时取得,以及在申报时是否已在记录之中。
  • 核查第111条程序。调增涉及来源不明的所得或资产的,核查在修改评税通知之前是否已有独立的第111条通知和意见。
  • 同时就实体问题答复。即使管辖权异议很有力,也不应因此忽视实体问题;应以书面形式答复,附上文件,并保留提交证明。账簿记录仅需在第174条规定的期间内保存;在CIR v. Panther Sports and Rubber Industries, 2022 SCMR 1135一案中,巴基斯坦最高法院认定,不得强制纳税人提供超过六年的记录。
  • 审慎申请休会。纳税人申请的休会(以60天为限)不计入期限,因此反复申请可能延长税务部门的期限。

对税务官员而言,上述要点反之亦然适用:在通知中记载信息来源,确定所援引的条款,先完成任何第111条程序,并在原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记录延期理由。

修改评税决定可以上诉;上诉机构和时限详见我们的税务上诉途径指南,而修改后的补税要求之后常见的罚款和滞纳附加费,则见巴基斯坦税务罚款与滞纳附加费。如需在修改评税程序中获得代理,请参阅我们的税务与海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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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所得税第122条修改评税指南:解答6个常见问题,例如“联邦税务局有多长时间可以修改我的所得税评税?”
巴基斯坦所得税第122条修改评税指南:6个问题,解答见本页。

常见问题

联邦税务局有多长时间可以修改我的所得税评税?

根据第122(2)条,评税决定发出或视为发出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五年届满,即不得再修改该评税。对于视同评税,该财政年度即为申报表提交所在的财政年度。如果评税已经修改过一次,第122(4)条允许在该五年期间或修改评税决定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一年(以较晚者为准)之内再次修改。

在五年内发出说明理由通知,是否足以使逾期作出的决定有效?

按照第122(2)条的措辞,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该条禁止的是五年后作出修改本身。税务官员还必须遵守第122(9)条另行规定的、自说明理由通知发出之日起算的期限。两项时限都必须满足。

如果内陆税务专员未在通知发出后一年内作出决定,会怎样?

自《2025年财政法》起,第122(9)条第一但书要求在说明理由通知发出后一年内作出决定,仅可基于书面记录的理由延长不超过90天。中止期间、替代性争议解决、协议评税程序以及纳税人申请的休会(以60天为限)不计入。逾期作出的决定是否无效经常引发争议,答案取决于对不计入期间和任何延期的仔细计算。

银行贷记记录是否构成确定信息?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的判决存在分歧。在Muhammad Amin Arshad案(2021 SCMR 437)中,银行贷记记录被认可为依第111条调增的确定信息;而在Khudadad Heights案(Civil Petition 862 of 2024)中,未经分析的单纯贷记记录被认定不足以构成确定信息。结果取决于税务官员实际分析并记录了什么。

内陆税务专员能否依第122(5A)条根据新信息采取行动?

第122(5A)条适用于现有决定既有错误又损害税收利益的情形。内陆税务上诉法庭伊斯兰堡合议庭将其描述为主要以现有记录为基础,而非依据事后获得的信息。新信息通常属于第122(5)条的范围,而该条另有审计或确定信息的要求。

税务部门能否直接在第122条通知中依第111条调增来源不明的所得?

对于较早的纳税年度,不能。在Millat Tractors案(2024 SCMR 700)中,巴基斯坦最高法院认定,必须先完成第111条程序并形成内陆税务专员的意见,该意见随后作为第122条下的确定信息。信德高等法院认定2021年及2022年的第111条解释条款仅具有前瞻效力,因此此后的纳税年度可能有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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