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省服务销售税:登记、申报、代扣代缴与SRB申诉
在信德省提供的服务依照《2011年信德省服务销售税法》(Sindh Sales Tax on Services Act, 2011)征税,由信德省税务局(SRB)而非联邦税务局(FBR)负责征管。自《2025年信德省财政法》(Sindh Finance Act, 2025)起,第3条将一切服务视为应税服务(获豁免者除外),第8(1)条规定标准税率为15%,第二附表另行规定较高税率和优惠税率。争议依第57条提交SRB上诉专员(Commissioner (Appeals)),再依第61条上诉至SRB上诉法庭(Appellate Tribunal SRB),涉及法律问题的,依第63条提交信德高等法院。

一家卡拉奇企业可能需要向两个不同机关缴纳销售税:就货物依照《1990年销售税法》(Sales Tax Act, 1990)向联邦税务局(FBR)缴纳,就服务依照《2011年信德省服务销售税法》向信德省税务局(SRB)缴纳。2025年7月1日,《2025年信德省财政法》改变了信德省该法的结构,由列举应税服务清单改为对一切服务普遍征税、另列豁免项目。在卡拉奇寻找最佳销售税律师的企业,通常面对的正是这一问题:某项活动在信德省究竟是否属于应税服务,适用何种税率。本指南依据截至《2026年信德省财政法》(Sindh Finance Act, 2026)的修订,说明征税范围、登记、月度合规、代扣代缴、税务评定及申诉途径。
谁对服务征税:联邦与省的权限划分
宪法《联邦立法清单》第一部分第49项赋予联邦对货物销售和购买征税的权力,但明确将服务销售税排除在外。正因如此,各省均有各自的服务税法律和税务机关。在信德省,适用的法律是2011年该法,征管机关是SRB。
信德高等法院从两个方向划定了这一界限。在 Pakistan Stock Exchange Limited v. Sindh(C.P. No. D-3601 of 2018及相关申请,判决日期27.01.2022)一案中,法院认定第49项将服务的征税权转移给各省,而联邦的事项性条目(例如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条目)并不包含联邦对服务征税的权力。在 Sami Pharmaceuticals (Pvt.) Ltd. v. Province of Sindh(C.P. No. D-5220 of 2017,裁决于17.11.2020)一案中,同一法院认定省的征税权仅及于服务而不及于货物,且细则不能设立该法本身未规定的征税义务。
2025年的修订在第3条中增加了解释二:凡可依照《联邦立法清单》第53项(终点税及对票价和运费征收的税)征税的服务,不属于信德省该法下的应税服务。货物与服务的混合供应仍是最常见的界限争议,其答案通常取决于合同和发票所显示的客户实际支付的对象。
《2025年信德省财政法》之后的应税范围
2025年7月1日之前,第3(1)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列于第二附表的服务。《2025年信德省财政法》将其替换为“应税服务是指一项服务”("Taxable service means a service"),并将第2(79)条中“服务”的定义替换为宽泛的定义,涵盖“任何活动、设施、效用或利益,包括任何权利的授予、转让、让与或放弃”。其实际效果是负面清单制度:除非某项服务依照第一附表或新第10条下的通知获得豁免,否则只要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从信德省的办事处或营业地点提供的,即属应税服务。
有三项过渡性和结构性要点值得注意:
- 既有项目保留。新第72C条规定,于2025年6月30日已征税的服务,除非被明确豁免或适用优惠税率,继续按原税率征税。
- 分类。新第72B条允许税务局规定服务分类(CPC)代码,但某项服务是否列入该代码本身并不决定其是否应税。条文规定税务局对分类争议的决定为终局决定,但仍需考虑一般的上诉和提交高等法院的规定。
- 小型服务提供者。第一附表第44项豁免年营业额不超过四百万卢比的服务提供者,但不适用于向代扣代缴义务人或在SRB或FBR登记的人提供的服务,也不适用于2025年6月30日时并未豁免的服务。
由于现在属于普遍征税,过去不在旧清单内的企业不应假定自己仍在征税范围之外。应当对照第一附表的豁免项目而非旧清单,逐项审查每一项收入来源。
第8条及第二附表规定的税率
经《2025年信德省财政法》替换的第8(1)条,按应税服务价值的百分之十五征税。第二附表现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列明税率高于标准税率的服务,第二部分列明优惠税率,且附表本身往往附有条件。《2026年信德省财政法》未改变标准税率,但修订了第二部分的若干条目。
| 服务(示例) | 税率 | 依据 |
|---|---|---|
| 未另行列明的应税服务的标准税率 | 15% | 第8(1)条,《2025年信德省财政法》 |
| 电话及互联网电信服务(CPC 841、842) | 19.5% | 第二附表第一部分 |
| 法律和会计服务 | 8% | 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22项(经《2026年信德省财政法》替换) |
| 商标和特许经营许可(CPC 83960) | 8% | 第二附表第二部分 |
|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 2%/3% | 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6项(《2026年信德省财政法》) |
计税价值是服务的对价。在 Sami Pharmaceuticals 一案中,信德高等法院认定,就劳务和人力供应而言,计税价值是净服务费,不包括按实际成本报销的工资和津贴。适用优惠税率时,应先阅读附表该条目的条件栏再开票:未满足条件而适用优惠税率,是SRB审计中的常见认定。
在SRB办理登记
第24条要求从信德省的办事处或营业地点提供应税服务的人以及税务局指定的其他人办理登记。应登记而未申请的,第24B条允许在发出通知后强制登记。未登记的,依第43条附表第1项处以罚款。此类争议如何产生的一个近期例子是 Sindh Revenue Board v. Ali Transport Service(Special SSTRA Nos. 91 and 92 of 2021,裁决于23.09.2024),该案基于城际公路货物运输属于应税服务的观点而下令强制登记。
登记还影响企业与他人的往来。第72A条要求发证机关核查SRB登记情况,《2025年信德省财政法》增加了该人须为活跃纳税人的条件。退出登记并非即时生效:《2026年信德省财政法》修订第25A条,将注销登记期限定为180天,新第25A(4)条确认,对已提供服务的纳税义务不因申请注销登记而消灭。
在多个省份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核查各省的法律。旁遮普省及其他省份的服务税法律是独立的法规;本指南不涉及这些法律。
月度申报、缴税、滞纳附加费与罚款
第17条要求就每一纳税期缴税,第30条要求每一登记人通过SRB在线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真实、正确的申报表,服务提供者使用SST-03表格,代扣代缴义务人使用SSTW-03表格,申报期限依《2011年信德省服务销售税细则》(Sindh Sales Tax on Services Rules, 2011)第12条和第13条确定。SRB有时以通知延长申报日期,但缴税日期不变,因此即使按时申报,迟延缴税仍可能产生滞纳附加费。
就所接受的服务和货物支付的进项税,可依第15条抵扣,但受第15A条(2025年再次修订)的限制。抵扣规则比许多企业预期的更为严格;联邦层面的规定见我们的进项税抵扣指南,但SRB申报适用信德省自身的条文。
- 滞纳附加费(第44条)按银行间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对迟缴税款计收。在 Sindh Revenue Board v. Seaboard Logistics (SMC-Pvt.) Ltd.(Special STRA No. 1301 of 2023,裁决于25.09.2026)一案中,信德高等法院认定滞纳附加费是严格的法定责任,“无论是否故意”("whether wilfully or otherwise")均须缴纳,因此不要求主观犯意(mens rea)。
- 罚款(第43条)则不同。在同一案件中,法院认定税务部门必须在案卷中证明违约属于故意、藐视或不诚实,罚款方能成立。
- 自2026年7月1日起的新义务:《2026年信德省财政法》增加了针对不符合SRB发票规则的开票软件的罚款条目、第52A条(经专员指示须在经营场所展示税务通知)以及第73A条(申报和评定信息保密)。
代扣代缴:由服务接受方缴税的情形
第9(1)条将纳税义务置于提供服务的登记人,但第9(2)条在该法或税务局规定的情形下将纳税义务置于接受服务的人。第13条及《2014年信德省销售税特别程序(代扣代缴)细则》(Sindh Sales Tax Special Procedure (Withholding) Rules, 2014)指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其须从向服务提供者的付款中扣缴并缴纳信德省销售税,并另行提交申报表。
处理不当的责任取决于时间。在 Fatima Fertilizer Company Ltd. v. Commissioner-II, SRB(Special STRA No. 30 of 2020,裁决于22.12.2020)一案中,信德高等法院认定,代扣代缴义务人依第13(3)条承担的个人责任,仅自《2019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19)引入时产生,不具有溯及力,且不得就此前期间收取滞纳附加费。在该修订之后的期间,未扣缴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须对税款和附加费承担个人责任。
2017年的修订还在第9(1)条增加了一项但书:登记的服务接受方在发票开具后180天内未向提供方支付其税款,而提供方亦未缴纳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服务合同的双方都有理由核实税款是否已开票、扣缴和缴纳。
税务评定、追缴与时效
依照第23条,SRB官员经审计、调查或其他信息认定税款未缴或少缴的,可评定该税款并处以罚款和滞纳附加费,但须先发出说明理由通知书(show-cause notice)并给予听证机会。第47条另行规定未征或少征税款。两者均相当于我们第11条税务评定指南中讨论的联邦条文在SRB制度下的对应规定。
时效期限多年来有所变化。2011年文本要求在五年内发出通知。《2016年信德省财政法》(Sindh Finance Act, 2016)将第47条下追缴通知的期限延长至八年,信德高等法院在 Fatima Fertilizer 案中对此有所记载;Pakistan Stock Exchange 判决则记载了就第23条的同一修改所提出的论点。较长的期限能否适用于其颁布时已超过五年的纳税期,该案虽有争论但未作裁决,因此应视为尚未定论。2011年文本还要求在说明理由通知书发出后120天内作出决定;《2017年信德省财政法》(Sindh Finance Act, 2017)延长了该期限,现行文本规定为180天,并可基于书面记录的理由作有限延长。答复前应核实相关纳税期所适用的期限。
2017年增加的第47A条允许不经说明理由通知书,从银行账户追缴少缴的自行申报税款。关于起草答复的一般方法,见我们的说明理由通知书答复指南;同样的要求(逐项回应指控、附具文件、首先提出时效和管辖权问题)也适用于SRB程序。
申诉:上诉专员、上诉法庭与高等法院
- SRB上诉专员,第57条。依第22、23、24B、25(5)、25A、43、44、47、68及76条作出的命令均可上诉。2011年文本要求在收到命令之日起三十天内提起上诉,并有权在有充分理由时受理逾期上诉。据SRB所述,上诉须在提起之日起180天内裁决,基于书面理由可延长60天;未裁决的上诉依第59(7)条移交上诉法庭。在 Ali Transport Service 案中,信德高等法院认定,逾期移交并不导致上诉终止,也不使任何一方因对方缺席而胜诉。自2026年7月1日起,上诉专员依第59(2)条下令进行的调查须在60天内完成。
- SRB上诉法庭,第61条。纳税人或SRB官员均可对上诉专员的命令提起上诉。时效对双方同样严格适用:在 Special STRA No. 424 of 2017(命令日期20.11.2017)中,信德高等法院维持了上诉法庭驳回税务部门逾期九天提起的上诉的决定,并认定每一天的迟延都必须作出解释。
- 提交信德高等法院,第63条。只有上诉法庭命令所产生的法律问题才可提交合议庭,事实认定不得重新审查,法院在 Seaboard Logistics 案中强调了这一点。
上诉期间的追缴受第66条规范。第66(1)条第一但书规定,已缴纳所要求税款的特定部分的,在上诉期间不得发出追缴通知;《2026年信德省财政法》再次修订了该但书,包括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向上诉法庭提起的上诉,因此应阅读现行文本。在税务部门仍强行追缴的情况下,信德高等法院在若干宪法申请中曾指示上诉专员尽量在60天内裁决未决上诉,并在此期间禁止采取强制措施(例如 C.P. Nos. D-6079 to D-6081 of 2023,命令日期02.02.2024)。这些是个案指示,并非自动中止。关于高等法院如何处理此类申请,见我们的信德高等法院诉讼指南。
对卡拉奇企业的实务建议:对照第一附表梳理每一项收入来源;保留将货物与服务分开列示的合同和发票;每月将客户扣缴的税款与自身申报核对;收到任何SRB命令后自收到之日起记录三十天期限;并注意,罚款上诉成功并不必然免除滞纳附加费。我们的税务与海关业务在此类程序中既代理纳税人,也代理税务机关。
在 Google 上关注我们
如果这些内容对您有帮助,请将本站添加为首选来源。Google 随后会在搜索、Discover 及 AI 结果中更优先地向您展示本站内容。
官方资料来源
- Sindh Finance Act, 2025 (Sindh Act No. XVI of 2025), section 7: amendments to the Sindh Sales Tax on Services Act, 2011
- Sindh Finance Act, 2026 (Sindh Act No. XX of 2026)
- Sindh Revenue Board: Appeals
- Pakistan Stock Exchange Ltd. v. Sindh, C.P. No. D-3601 of 2018 (High Court of Sindh, 27.01.2022)
- Fatima Fertilizer Company Ltd. v. Commissioner-II, SRB, Special STRA No. 30 of 2020 (High Court of Sindh, 22.12.2020)
- Sindh Revenue Board v. Seaboard Logistics (SMC-Pvt.) Ltd., Special STRA No. 1301 of 2023 (High Court of Sindh, 25.09.2026)

常见问题
我的服务过去不在旧第二附表清单内,在信德省是否应税?
可能应税。自2025年7月1日起,《2011年信德省服务销售税法》第3条将任何服务视为应税服务,除非依第一附表或通知获得豁免。旧清单已不再决定这一问题,因此应对照豁免项目逐项核查每项服务。
信德省服务销售税的标准税率是多少?
经《2025年信德省财政法》替换的第8(1)条规定,标准税率为应税服务价值的百分之十五。第二附表第一部分规定较高税率,例如电话和互联网服务为19.5%;第二部分规定优惠税率,且往往附有条件。
是否存在营业额门槛,低于该门槛的服务提供者可获豁免?
第一附表第44项豁免年营业额不超过四百万卢比的服务提供者。该豁免不适用于向代扣代缴义务人或在SRB或FBR登记的人提供的服务,也不适用于2025年6月30日时已应税的服务。
如果迟延缴税确属无心之失,SRB能否收取滞纳附加费?
可以。在 Seaboard Logistics 案(裁决于25.09.2026)中,信德高等法院认定第44条下的滞纳附加费是严格的法定责任,无论违约是否故意均适用。第43条下的罚款则不同,税务部门须证明存在故意或不诚实的违约,罚款方能成立。
如果客户本应代扣信德省销售税却未扣缴,由谁承担责任?
就《2019年财政法》引入第13(3)条之后的期间,代扣代缴义务人须对税款和滞纳附加费承担个人责任。信德高等法院在 Fatima Fertilizer 案中认定该责任不具有溯及力。2017年对第9(1)条增加的但书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使服务提供方与登记的服务接受方承担连带责任。
对SRB命令提起上诉的期限是多久?
2011年文本的第57条允许自收到命令之日起三十天内向SRB上诉专员提起上诉,并有权在有充分理由时受理逾期上诉。时效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均严格执行,因此收到命令后应立即记录收到日期。
提起上诉能否阻止SRB追缴税款?
不能自动阻止。第66条及其第一但书规范上诉期间的追缴,并要求缴纳部分税款;该但书已由《2026年信德省财政法》修订。信德高等法院曾在个别申请中指示尽早裁决上诉,并在有限期间内禁止采取强制措施。
本文仅为关于巴基斯坦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