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进项税抵扣:《1990年销售税法》第7、8、8A、8B及73条
登记纳税人可以用其经营性采购所支付的销售税抵减其自身供应所收取的税款,但只能在《1990年销售税法》(Sales Tax Act, 1990)第7、8、8B及73条规定的限度内进行。抵扣须持有以买方名义开具的有效发票或货物申报单,须通过银行渠道付款,且所购项目不属于第8条的禁止抵扣清单;任一纳税期间的抵扣额一般以销项税额的90%为上限。

在卡拉奇,大多数联邦销售税争议都始于进项税。制造商或贸易商就采购所支付的税款申请抵扣,数月之后,审计或CREST比对结果便对供应商、付款记录或货物用途提出质疑。企业往往是在通知书已经否决其进项税之后,才开始在卡拉奇寻找最佳的销售税律师,但最有力的立场其实早在登记发票和审核供应商时就已形成。本指南介绍法定条件、主要判例脉络以及双方各自须证明的事项,所述法律截至《2026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6)修订后的《1990年销售税法》。
何为进项税以及何时可以抵扣
《1990年销售税法》第2(14)条界定了登记纳税人的进项税。其范围包括:向该纳税人供应货物所征收的销售税;该纳税人进口货物所缴纳的税款;视同销售税的特定联邦消费税;其所接受服务的省级服务销售税(联邦税务局(FBR)指定的服务除外,该例外由《2024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4)增设);以及依本法在自由克什米尔适用版本所征收的税款。
第7(1)条允许登记纳税人在第8、8B及73条的限制下,以某一纳税期间已付或应付的进项税抵减同期应缴的销项税。第7(2)条使抵扣以单据为依据。买方必须持有:
- 以其本人名义开具并载有其登记号码的税务发票(或载明登记号码及经营地址的公用事业账单);
- 进口货物的,依《1969年海关法》(Customs Act, 1969)办结清关的货物申报单;或
- 拍卖所购货物的,载明已缴销售税的国库缴款单。
《2008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08)增设的但书规定,在相关期间未扣除进项税的纳税人,可在其后六个纳税期间中任一期间的申报表中申请抵扣。超过该期限后,途径便窄得多;关于第66条如何适用于未抵扣的进项税,请参阅我们的配套指南销售税退税申请。
第8条规定的不可抵扣进项税
第8(1)条列明了无论单据如何均不得申请抵扣进项税的采购项目。在卡拉奇的税务核定中最常出现的条款包括:
- 第(a)项:用于或将用于应税供应以外用途的货物或服务。
- 第(b)项:联邦政府以通知指定的货物或服务。在Rajby Industries v. Federation of Pakistan, 2023 SCMR 1407一案中,巴基斯坦最高法院维持了对包装材料的此类限制,并认定该限制的后续撤销仅自所述日期起生效,不具有溯及力。
- 第(ca)及(caa)项:供应商未缴纳税款的采购,以及在供应链中出现CREST差异或进项税无法核实的采购。
- 第(d)项:虚假发票。
- 第(g)、(h)及(i)项:个人或非经营用途;用于不动产或永久附着于不动产的货物(建筑材料);以及车辆、电器、家具和办公设备,但为转售而购入的除外。
第(h)项近期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受到检验。2026年7月,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在Commissioner Inland Revenue v. Bawany Sugar Mills(Civil Appeal No. 939 of 2018)一案中支持了内陆税务专员的上诉,认定用于建造工厂的水泥、钢材及类似材料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并恢复了原核定。截至本文撰写时,尚无可查的判例汇编引注。
第8(2)条另设分摊规则。同时进行应税供应和免税供应的企业,只能就可归属于应税供应的那部分剩余进项税申请抵扣;第8(3)条则将该权利限于登记纳税人。
第8B条上限及其解除方式
即使是可抵扣的进项税,也并非总能在其产生的当月全额使用。第8B(1)条将抵扣额限定为该纳税期间销项税额的90%。超出部分并不丧失:根据第10(1)条第一项但书,它将作为下一期间的进项税结转。
- 除外情形:该上限不适用于固定资产或资本货物的进项税,联邦税务局亦可通过通知将特定人员或类别排除在外。
- 年度对账:根据第8B(2)及(3)条,经审计并由审计师核证的账目显示增值低于上限的公司,可在其财务年度结束后的第二个月,每年一次就超出部分进行抵扣或申请退税。
- 《2025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5):第8B(4)条现允许联邦税务局使用基于数据的自动化风险管理系统,延期抵扣特定进项税或设定更高或更低的限额。登记纳税人可向内陆税务专员提出申请以对此提出异议,专员须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 《2026年财政法》:第8B(1)条新增的但书允许联邦税务局根据登记纳税人遵守生产监控、电子发票、销售点系统及类似系统的情况,提高或降低其限额。
- 一级零售商:根据第8B(6)条,未按要求接入其门店的一级零售商,将在整个期间损失其可抵扣进项税的60%。
通过银行渠道向供应商付款:第73条
第73条是最常见的技术性否决理由,也很容易在无意中违反。交易金额超过50,000卢比(公用事业账单除外)的,买方必须从其已申报的经营银行账户,以划线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网上转账或其他可追溯的银行工具,向供应商的经营银行账户付款。登记纳税人之间的相互债务抵销,仅在事先取得内陆税务专员批准时方被接受。
买方以其他任何方式付款的,将丧失该笔交易的进项税、退税及零税率待遇。赊销的,必须在发票开具后180日内付款。供应商负有相应义务,须将所收款项存入其本人已申报的经营账户。经营银行账户是指用于经营、并已通过登记表格或信息变更向内陆税务专员申报的账户。
卡拉奇常见的错误包括:向供应商的董事或代理人个人付款、从独资经营者的个人账户付款,以及未经书面批准以发票冲抵欠款。
供应商违约、被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与第8A条
第8A条使登记买方就其供应商未缴的税款承担连带责任,但仅限于买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该项供应、或同一货物此前或此后供应的税款将不会被缴纳的情形。自《2015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15)起,该条明确规定证明买方知情的责任由税务部门承担。
难点在于第8A条与第8(1)(ca)条如何衔接,后者字面上规定只要供应商未缴税款即否决进项税。各法院的回答并不一致:
- 据信德高等法院其后的记载,拉合尔高等法院合议庭在D.G. Khan Cement系列诉讼中宣布第(ca)项无效。
- 信德高等法院在Total Parco Pakistan v. Pakistan, PTCL 2021 CL 576一案中选择对该项作限缩解释:该项不得单独适用,必须与第8A条结合理解,因此税务部门必须首先证明买方知情或有合理怀疑。
- 2025年3月21日,信德高等法院在Special Sales Tax Reference Application No. 217 of 2024中适用了这一思路,并援引巴基斯坦最高法院2025年1月16日在C.P.L.A. No. 2400-L of 2022(Eagle Cables)中作出的裁定:不能仅因在采购时处于有效状态的供应商其后被暂停或列入黑名单而拒绝进项税抵扣。
信德高等法院指出,针对Total Parco案的上诉仍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审理中,因此该问题尚未最终解决。就目前而言,已核实供应商处于有效状态、取得合规发票并通过银行付款的卡拉奇买方处于可抗辩的地位;无视明显警示信号的买方则不然。关于暂停登记和列入黑名单的运作方式,请参阅我们的销售税登记、暂停与黑名单指南。
虚假发票及“飞单”指控:双方各须证明什么
虚假发票指控对双方而言都事关重大。对税务部门而言,这是公认的税收风险,第8(1)(d)条明确禁止就此类发票抵扣进项税。已申请不可抵扣进项税的,第11(2)条允许内陆税务官员在发出说明理由通知书后确定该金额,并加征违约附加费和罚款。适用于通知书和决定的时限,应以现行合并文本为准进行核对。
对纳税人而言,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划定了界限。在Commissioner Inland Revenue v. Al Habib Silk Mills, 2023 SCMR 1797一案中,以推定为依据、未作任何发票核实、且通过含糊而机械发出的说明理由通知书提出的税款要求,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在Fateh Yarn v. Commissioner Inland Revenue, 2021 SCMR 1133一案中,法院认可了下级机构拒绝进项税抵扣的决定,因为纳税人未提交可靠单据,且其所提交的证据被认定为伪造。
实践中的教训是:结果取决于证据,而非标签。税务部门应指明涉案发票、认定其虚假的依据以及所作的调查;买方则应备妥:
- 供应商在采购日的登记及有效状态记录;
- 采购订单、送货单、出门证及运输收据;
- 将每笔付款与发票逐一对应的银行对账单;
- 证明货物已收到并已使用的库存和生产记录。
按照我们的联邦税务局说明理由通知书答复指南所述思路起草的答复,通常比笼统否认更为有效。
卡拉奇企业实务清单
- 在首次下单前,在联邦税务局有效纳税人名单上核实每一家新供应商,并保存注明日期的截图。
- 每月将采购发票与销售税申报表附表中显示的供应商端数据进行核对;在第7(1)条规定的六个期间届满前追查差异。
- 每张超过50,000卢比的发票均应从已申报的经营账户付至供应商账户,切勿通过第三方付款。
- 在入账时即对属于第8(1)(g)、(h)或(i)项的采购作出标记,以免误报抵扣。
- 同时进行免税供应和应税供应的,应对共同进项税进行分摊。
- 对信德省服务销售税单独审查。根据第2(14)条,省级服务税可计入联邦进项税,但信德省税务局(SRB)依据《2011年信德省服务销售税法》(Sindh Sales Tax on Services Act, 2011)对抵扣适用其自身规则,因此服务发票应依两套制度分别核查。
进项税被否决时的审理机构与救济途径
否决通常经由说明理由通知书以及随后依第11条作出的决定进行。对该决定可依第45B条向内陆税务专员(上诉)提起上诉,一般须在三十日内提出,其后可上诉至内陆税务上诉法庭(ATIR),并可就法律问题向信德高等法院提出咨询案。相关步骤和时限详见我们的销售税核定与上诉指南;我们的税务与海关业务在此类程序中既代理纳税人,也代理税务部门。
有一点对双方均适用:就法律问题作出的让步对法院不具约束力。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Bawany Sugar Mills上诉案中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并批评下级机构将法律问题当作事实争议处理。因此,诉状应自第一阶段起即准确表述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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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资料来源
- Sales Tax Act, 1990, amended up to 30 June 2026 (FBR consolidated text)
- FBR compilation of Supreme Court tax judgments (2025)
- High Court of Sindh, Special Sales Tax Reference Application No. 217 of 2024, order dated 21 March 2025
- Associated Press of Pakistan: Supreme Court on input tax for construction materials (July 2026)
- Section 73, Sales Tax Act, 1990 (text as reproduced by PkRevenue)

常见问题
我能申请抵扣以前月份忘记抵扣的进项税吗?
可以,但有限制。《1990年销售税法》第7(1)条的但书允许在相关期间未扣除的进项税,在其后六个纳税期间中任一期间的申报表中申请抵扣。超过该期限后,须通过第66条主张,该条有其自身的一年时限和条件。
新建工厂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一般不可以。第8(1)(h)条禁止就用于不动产或永久附着于不动产的货物抵扣进项税;2026年7月,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Bawany Sugar Mills上诉案中认定,用于工厂的水泥、钢材及类似建筑材料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属于资本货物的厂房机器设备则另当别论。
我的供应商在我采购之后被列入黑名单,我会失去进项税吗?
不会自动失去。信德高等法院援引巴基斯坦最高法院2025年1月的一项裁定认为,不能仅因在采购时处于有效状态的供应商其后被暂停或列入黑名单而拒绝进项税抵扣。但如果税务部门证明发票系虚假,或您知道或有理由怀疑税款将不会被缴纳,仍可否决该抵扣。
我的记录无误,为什么进项税仍受到限制?
第8B(1)条将任一纳税期间的抵扣额限定为销项税额的90%,固定资产和资本货物除外。超出部分可以结转,经审计账目显示增值较低的公司可按年度进行对账。自《2025年财政法》起,联邦税务局还可通过自动化风险管理延期抵扣部分进项税,纳税人可就此向内陆税务专员提出异议。
以现金向供应商付款会影响进项税吗?
会,凡超过50,000卢比的交易均受影响。第73条要求从买方已申报的经营银行账户付款至供应商的账户,现金或第三方付款将使买方丧失该笔交易的进项税。赊销的,银行付款必须在发票开具后180日内完成。
谁须证明我知道供应商不会缴税?
税务部门。经《2015年财政法》修订的第8A条将证明买方知情或有合理怀疑的责任置于税务部门。信德高等法院还认定,第8(1)(ca)条必须与第8A条结合理解,而不得单独适用,但该问题的上诉仍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审理中。
本文仅为关于巴基斯坦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