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驰名商标:无需注册的保护、商标淡化以及如何证明知名度
根据《2001年商标条例》(Trade Marks Ordinance, 2001)第86条,在巴基斯坦驰名的商标的所有人,即使未在巴基斯坦注册,甚至未在巴基斯坦开展业务,也可以申请禁令,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欺骗性近似的商标。保护范围涵盖在类似商品上造成混淆的使用,以及淡化该商标显著性的使用。驰名地位是一个证据问题,须依照第86(2)条规定的七项因素进行评估。

在巴基斯坦,大多数商标权始于注册。驰名商标是主要的例外:《商标条例》赋予知名商标的权利不以在巴基斯坦注册为前提,有时其保护范围还会延伸至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之外。希望制止本地仿冒其未注册商标、并在巴基斯坦寻找最佳商标律师的外国品牌所有人应当了解:第86条恰恰允许提起此类诉讼,但前提是能够以巴基斯坦审理机构认可的证据证明该商标的驰名地位。
驰名商标在《商标条例》中的位置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分散在《2001年商标条例》的多个条款中,各条款作用不同:
| 条款 | 作用 |
|---|---|
| 第2(xiii)条 | 将“淡化”定义为驰名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减弱。 |
| 第14(1)条但书 | 不得以第(b)至(d)项规定的绝对理由(即针对缺乏显著性商标的理由)驳回驰名商标。 |
| 第17(3)条 | 在先商标在巴基斯坦享有声誉,而在后商标无正当理由的使用会不正当地利用或损害其显著性或声誉的,即使用于不类似的商品,也应驳回在后商标。 |
| 第17(4)(a)条 | 在后商标的使用可依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假冒之诉法律予以制止的,应予驳回。 |
| 第18(1)(c)条 | 将作为驰名商标有权获得《巴黎公约》保护的商标视为“在先商标”,即使其未注册。 |
| 第40(4)条 | 商标“系驰名商标或在巴基斯坦享有声誉”的,在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即构成侵权。 |
| 第85条和第86条 | 《巴黎公约》相关定义、认定驰名地位的七项因素以及禁令请求权。 |
第18(1)(c)条是使其他条款在注册阶段得以发挥作用的纽带。由于驰名商标被视为在先商标,其所有人可以援引第17条规定的相对理由,对仿冒申请提出异议,并在仿冒商标注册后请求宣告其无效。我们关于商标异议以及无效宣告与更正的指南说明了相关程序。
国际渊源:《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与TRIPS第16条
第86条落实了巴基斯坦的条约义务。《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要求成员国在商品相同或类似且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对复制、模仿或翻译经该国主管机关认定为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商标,拒绝或撤销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权利人自注册之日起至少应有五年时间申请撤销,而对于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则不受任何时间限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第16条从两个方面扩展了这一保护。第16(2)条将第6条之二适用于服务,并规定在判断商标是否驰名时,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包括因商标宣传而获得的知晓。第16(3)条将保护延伸至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条件是该使用会表明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联系,且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由此对巴基斯坦产生两点影响。第一,判断标准是相关领域内的知晓程度,而非全体民众的知晓程度;一个工业电池商标可以在电池买家中驰名。第二,通过触及巴基斯坦的广告(包括网络和卫星媒体)所建立的声誉,即使商品从未在当地销售,也可以计入考量。
受保护的主体,以及第86(2)条规定的七项因素
第86(1)条保护的商标,是作为以下人士的商标而在巴基斯坦驰名的商标:公约国国民、在公约国有住所的人,或在公约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人,“无论该人是否在巴基斯坦开展业务或在巴基斯坦拥有商誉”。第85条将公约国定义为除巴基斯坦以外的《巴黎公约》缔约国。
该措辞针对的是外国权利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巴基斯坦的知名品牌得不到保护:它们可以依赖第17(3)条和第40(4)条中以声誉为基础的条款以及假冒之诉;而且如下文所述,信德高等法院也曾将一个本土品牌描述为受驰名商标保护。由于第86(1)条对巴基斯坦权利人的适用范围尚未得到明确裁决,本土权利人应在援引第86条的同时,一并主张第40(4)条和假冒之诉。
第86(2)条指示审理机构在认定驰名地位时,“无需要求在巴基斯坦注册或以销售形式实际使用”,而应综合考虑以下在巴基斯坦或全球范围内的情况:
- 商标的认知度;
- 固有或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
- 使用和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
- 商标的商业价值;
- 使用和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
- 商标已建立的品质和形象;
- 使用和注册的排他性,包括第三方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欺骗性近似的商标。
没有任何一项因素具有决定性,也没有任何一项是前提条件。最后一项因素具有双重作用:如果市场上已充斥着他人使用的类似商标,就更难认定请求人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认知度。
救济:针对混淆和淡化的禁令
第86(3)条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申请禁令的权利,以禁止在巴基斯坦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欺骗性近似(或其主要部分相同或欺骗性近似)的商标:
- 混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且该使用可能造成混淆(第(a)项)。
- 淡化:该使用“导致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淡化”(第(b)项)。该项不以商品类似为限。
因此,对于不类似的商品,权利人有两条途径。第86(3)(b)条适用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但须证明存在淡化。第40(4)条则要求该商标已注册且在巴基斯坦驰名或享有声誉,并审查无正当理由的使用是否不正当地利用或损害了其显著性或声誉。已注册的权利人通常会同时主张这两条。
淡化说起来容易,证明起来难。巴基斯坦法院尚未形成详细的判断标准,实践中对不类似商品给予救济时,多以混淆可能性作为论证基础。例如,在 Suit No. 795 of 2020(2020年12月14日裁定)中,信德高等法院援引了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 Seven-Up Company v. Kohinoor Thread Ball Factory, PLD 1990 SC 313 一案中关于非相同商品之间混淆问题的判决。能够证明买家会认为其与知名品牌存在联系的请求人,比单纯依赖淡化理论的请求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自《2023年商标(修正)法》(Trade Marks (Amendment) Act, 2023)施行以来,侵权诉讼须向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请参阅我们关于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与程序的指南。
限制:默许、在先使用与恶意
第86(4)条规定,禁令请求权受第81条约束,并保留在《商标条例》生效之前已开始的商标善意持续使用。第81条规定,在先权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连续五年默许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的,即丧失就该商标已使用的商品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反对其使用的权利,但在后商标系恶意申请的除外。
由此得出的实务经验十分明确:
- 及时采取行动。知情容忍满五年,即可能丧失挑战已注册仿冒商标的权利。监控《商标公报》和本地市场,比诉讼成本低得多。
- 事实支持时应主张恶意。由前经销商、代理人或明显知悉该外国品牌的人提出的仿冒申请是典型情形,而恶意同样可以排除默许的限制。
- 预计会遇到在先使用抗辩,尤其是来自在《商标条例》生效前即已使用的老牌本地企业。
在可能的情况下,注册仍是更好的策略。第86条是一张安全网,而非替代方案;它要求在每一起争议中都证明知名度,而注册证书则是有效性的初步证据。我们关于美国、英国、欧盟和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企业的商标保护的文章,介绍了外国权利人的申请策略。
信德高等法院对第86条的适用
关于第86条的已公开讨论十分有限,而且大多来自中间裁定而非终局判决。以下三项信德高等法院的裁判显示了该条在实践中的运用:
- 前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注册委托人的商标。在 Suit No. 2595 of 2014(2015年11月19日裁定)中,一家美国公司的前本地代表以自己名义注册了该公司的 POWER SONIC 商标,并起诉该外国公司的新销售渠道。根据起诉状中自认的事实,法院依第86(1)(b)条认定该外国商标在巴基斯坦驰名,驳回了原告的禁令申请,并准许了该外国公司依第86(3)条提出的申请。法院强调,不能允许代理人侵占其委托人的商标。
- 合作关系结束后零售商继续使用招牌。在 Famous Brands (Private) Ltd. v. Samsonite IP Holdings S.à r.l., High Court Appeal No. 284 of 2018(2021年审理)中,合议庭驳回了一家零售商的上诉。法院认为,权利人在巴基斯坦是否拥有商业商誉无关紧要,而该零售商自身持续使用这些商标的行为,恰恰证明了这些商标的驰名地位。
- 本土家用品牌。在 Hamdard Laboratories (Waqf) Pakistan v. Mohammad Fahim, High Court Appeal No. 269 of 2014(2016年5月3日判决)中,合议庭禁止在糖浆上使用“Rooh-e-Samar”,并指出 ROOH AFZA 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体现于第86条的《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的保护。但救济本身主要基于混淆和商品装潢。
上述裁判均未详细逐项分析七项因素,我们也未发现有任何已公开的巴基斯坦判决作过这种分析。法院往往依据自认事实、长期使用以及被告自身的行为来认定驰名地位。因此,在有争议的案件中应采用何种证明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仍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如何证明商标驰名
由于认定门槛尚无定论,证据应围绕法定因素加以组织,以便法院或注册官逐项核对。在注册官处,证据以宣誓书形式提交;在知识产权法庭,首场交锋通常是临时禁令申请,因此核心文件必须在第一天就准备就绪。
| 第86(2)条规定的因素 | 有用的证据 |
|---|---|
| 认知度 | 相关领域的市场调查、行业媒体报道、奖项、品牌排名、巴基斯坦媒体的自发报道 |
| 显著性 | 证明该商标系臆造或任意选取的,或说明其如何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
| 使用和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 | 多年来注明日期的包装、广告和产品目录,首次使用证据 |
| 商业价值 | 经审计的营业额、品牌估值、许可收入 |
| 地域范围 | 销售国家清单、全球注册情况、来自巴基斯坦的网络流量和社交媒体覆盖 |
| 品质和形象 | 行业认证、评价、代言 |
| 排他性 | 注册簿检索结果、此前胜诉的异议和法院命令、不存在第三方类似商标 |
常见错误包括:仅凭起诉状中的空泛主张;提交外国注册证书却未实际附上相关文件;提供全球知名度证据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巴基斯坦的知晓情况;以及未能解释被告为何选择该商标。被告此前与该品牌之间的关系证据(如上文代理人和零售商案件所示),往往是最有说服力的单项证据。我们关于商标驳回理由的指南,说明了注册官在审查中如何处理与在先商标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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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资料来源
- Trade Marks Ordinance, 2001 (FBR copy) - sections 2(xiii), 14, 17, 18, 40, 46, 81, 85, 86
-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Article 6bis
- TRIPS Agreement, Article 16 (text reproduced by the Japan Patent Office)
- Sindh High Court, Suit No. 2595 of 2014, order of 19 November 2015 (POWER SONIC)
- Sindh High Court, HCA No. 284 of 2018, Famous Brands (Pvt.) Ltd. v. Samsonite IP Holdings
- Sindh High Court, HCA No. 269 of 2014, Hamdard Laboratories (Waqf) Pakistan v. Mohammad Fahim (3 May 2016)

常见问题
未注册的外国商标能否在巴基斯坦获得保护?
可以,前提是该商标在巴基斯坦驰名。《2001年商标条例》第86条允许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禁令,禁止相同或欺骗性近似的商标,无论其是否在巴基斯坦开展业务或拥有商誉,也无需在巴基斯坦注册。但所有人仍须以证据证明其驰名地位。
商标要在巴基斯坦驰名,是否需要在当地有销售?
不一定。第86(2)条规定,认定驰名地位无需以在巴基斯坦注册或实际销售为前提,各项因素可以在巴基斯坦或全球范围内评估。实践中,能够说服审理机构的,是证明巴基斯坦相关公众知晓该商标的证据,例如通过广告或网络覆盖。
什么是商标淡化?
《商标条例》第2(xiii)条将淡化定义为驰名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减弱。第86(3)(b)条允许针对导致此类淡化的使用申请禁令,即使所涉商品并不相关。巴基斯坦法院尚未对此确立详细的判断标准。
驰名商标能否阻止他人在完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
有可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援引第86(3)(b)条中的淡化条款。在巴基斯坦驰名或享有声誉的注册商标,在他人的使用不正当地利用或损害其显著性或声誉时,可以援引第40(4)条。证明买家会认为其与知名品牌存在联系,可以加强上述任一主张。
针对仿冒我的驰名商标的行为,是否有采取行动的期限?
有。第86(4)条规定该权利受第81条约束。根据第81条,权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连续五年默许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的,即丧失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反对其使用的权利,但在后商标系恶意申请的除外。
巴基斯坦是否有官方的驰名商标名录?
据我们所知,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IPO-Pakistan)并未公布任何官方驰名商标名录。驰名地位须逐案认定,在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由注册官认定,在侵权诉讼中由法院认定,因此每一起争议都必须重新提交证据。
本文仅为关于巴基斯坦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