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基斯坦注销商标:不使用撤销、无效宣告与注册簿更正
依据《2001年商标条例》(Trade Marks Ordinance, 2001)第73条,注册商标如在巴基斯坦连续五年未经善意使用且无正当理由,可被撤销。本不应获准的注册,可依第80条宣告无效;注册簿中的错误或遗漏,则依第96条予以更正。利害关系方通常先向商标注册官提出申请;一旦使用问题成为争点,即由所有人证明该商标的使用情况(第119条)。

《2001年商标条例》为第三方提供了三种删除或更正注册簿记载的途径:撤销、无效宣告和注册簿更正,各有其理由、申请人和管辖机构。在商业实践中最有用的是不使用撤销,因为闲置的注册经常阻碍新的申请。在卡拉奇寻找最佳商标律师以清除阻碍性注册的当事人,首先应提出一个更具体的问题:所有人在过去五年内是否确实在巴基斯坦使用过该商标?
三种救济,三个不同的问题
这三种救济常被笼统地称为“注销”,但它们针对的对象不同,产生的结果也不同。选错途径将白白浪费数月时间。
| 救济 | 依据条款 | 审查的问题 | 成功后的效力 |
|---|---|---|---|
| 撤销 | 第73条 | 注册之后是否发生了某种情况,例如五年未使用、商标成为通用商品名称,或商标误导公众? | 权利自申请之日终止;如理由在更早时已存在,则自更早日期终止(第73(6)条) |
| 无效宣告 | 第80条 | 商标在当时是否可以注册?例如,是否属于第14条禁止注册的情形,或是否依第17条与在先商标或在先权利相冲突? | 在无效范围内,该注册视为自始未作出,但不影响过去已了结的交易(第80(7)条) |
| 注册簿更正 | 第96条 | 注册簿是否存在错误或遗漏? | 该错误视为自始未发生,但注册官或法院另有指示的除外(第96(3)条) |
注册簿更正的范围比许多人想象的要窄。第96(1)条但书规定,更正不得用于任何影响注册效力的事项。错误的地址、拼错的所有人名称或遗漏的许可登记事项可以通过这一途径更正;但注册时即属描述性的商标则不能。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地址变更,依第96(4)条另行处理。
自2023年修正以来,每种救济也有各自的管辖规则,详见下文。在不使用案件中,所有人能否证明在相关五年内在巴基斯坦真实使用,通常决定案件结果。
不使用撤销:五年规则
第73(1)条规定了两项不使用理由。根据第(a)项,如在注册程序完成之日后的五年内,所有人或经授权的使用人未在巴基斯坦就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善意使用该商标,且不使用并无正当理由,该注册可被撤销。根据第(b)项,如此类使用已连续中止五年,同样无正当理由的,亦可撤销。
该条有四个特点在实践中十分重要:
- 期限自注册完成之日起算,而非自申请之日起算。耗时三年才获准注册的商标,在注册完成满五年之前,不能依第(a)项受到攻击。
- 迟来的使用未必能挽救所有人。第73(3)条规定,在五年期满后、撤销申请提出前开始或恢复的使用可以挽救注册,但只有在所有人“知悉申请已经提出”之前已开始为此类使用作准备的,该使用才予考虑。这一措辞较为拗口,警告函或已知的争议是否足以认定所有人已经知悉,尚无定论,因此在提出申请前不惊动所有人是明智之举。
- 撤销可以是部分撤销。根据第73(5)条,如商标仅在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而在其他商品上未使用,可将其缩减至实际经营的商品。为单一产品线注册整个类别的注册,是常见的撤销对象。
- 不使用并非唯一理由。第(c)项和第(d)项规定,如因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商标已成为该产品在行业中的通用名称,或其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产生误解,亦可撤销。
何为真实使用,何为正当理由
《商标条例》对使用的定义较为宽泛。第3(1)(c)条规定,商标出现在包装或标签上、招牌或广告中,或者发票、价目表、商品目录和商业文件上的,均视为就商品或服务使用该商标。如所有人对被许可人或其他人的经营行使质量控制或财务控制,该人的使用即视为所有人的使用(第3(2)条和第3(3)条)。根据第5(1)条,带有不实质影响商标识别性的增加或改动的使用,仍可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第73(2)条就撤销问题也作了相同规定。根据第5(2)条,在巴基斯坦将商标用于出口商品的,视为使用。
出口规则并非纸上谈兵。在Muhammad Shah Kakar v.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bunal(Miscellaneous Appeal No. 24 of 2020,信德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Sindh),2020年6月3日判决)一案中,法院依据第5(2)条认定,使用涵盖“仅供出口”的商品。因此,品牌大米或纺织品从未进入巴基斯坦国内货架的卡拉奇出口商,仍可能在使用其商标。
“善意”一词才是真正的争议焦点。按我们的理解,它是指旨在开拓或维持市场的真实交易,而不是为保住注册而安排的零星销售。我们尚未发现巴基斯坦有已公布的判决对该术语作出界定,或列明何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每个案件都取决于其具体事实。常见的论点集中于所有人无法控制的障碍,例如药品尚待监管审批(参见我们关于向DRAP办理药品名称注册的说明)或进口限制。单纯的经营计划变更恐怕不足以构成正当理由。
谁可以申请:利害关系方,而不仅限于受侵害人
根据旧的《1940年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40),因不使用而删除注册(第37条)和注册簿更正(第46条)仅向“受侵害人”开放。2001年《商标条例》采用了不同的措辞:“利害关系方”可申请撤销(第73(4)条)或无效宣告(第80(4)条),任何“具有充分利益”的人均可申请注册簿更正(第96(1)条)。
我们尚未发现巴基斯坦有已公布的判决界定“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因此最稳妥的做法是具体陈述利益所在。典型例子包括:自身申请因该注册商标而遭到驳回意见的申请人;以近似名称销售相同商品并收到停止侵权函的经营者;或业务受到影响的被许可人或进口商。仅希望清理注册簿的理由较为薄弱。注册官另依第80(5)条享有涉及恶意注册的权力,但信德高等法院援引的修正后文本显示,该款已被2023年修正删除。
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与2023年修正后应向何处提出申请
管辖是最容易让申请人失误的环节,因为两部法律相互交织:《2001年商标条例》以及据以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2012年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of Pakistan Act, 2012)(信德省法庭于2014年12月2日经通知设立)。其后,《2023年商标(修正)法》(Trade Marks (Amendment) Act, 2023)删除了有关地区法院的表述,并将侵权诉讼交由知识产权法庭(IP Tribunal)审理(修正后的第117条)。有关该法庭职能的完整说明,请参阅我们关于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与程序的指南。
就注销而言,信德省目前的立场由信德高等法院的两项裁决确立:
- M/s. Sadiq & Suharwardy v. Ismail Industries Ltd.(Suit No. 200 of 2020及关联案件,2024年1月10日宣布命令)将侵权诉讼移送或退回至知识产权法庭,但将撤销和注销程序保留在高等法院。
- Perwaiz Ahmed Shaikh (late) through legal heirs v. Muhammad Tahir(High Court Appeal No. 289 of 2024,合议庭于2025年2月10日裁决)认定,依第80(4)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可由申请人选择直接向高等法院提出;但依第73(4)条提出的撤销申请和依第96(2)条提出的注册簿更正申请,除非有关该商标的程序已在法院进行中,否则必须向注册官提出。
因此,对于没有进行中诉讼的单纯不使用案件,应向商标注册官提出申请。如关于同一商标的侵权诉讼已在进行中,情况则不太明确:合议庭明确未就向高等法院提出的申请与在知识产权法庭提起的诉讼之间如何衔接作出认定。在提出任何申请之前,应权衡这一不确定性。
注册官处的程序与使用的举证责任
根据《2004年商标规则》(Trade Marks Rules, 2004)第68条规则,撤销、无效宣告和注册簿更正申请应以TM-26表格提出,并附理由陈述书,同时适用第30条规则规定的异议程序时间表。所有人随后提交答辩陈述书,再以宣誓书形式提交证据(第111(1)(b)条及第78条规则),如经请求,由注册官举行听证(第111(2)条)。对注册官的决定,可依第114条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依第85条规则为两个月。
在不使用案件中,有两项规定使局面向申请人倾斜:
- 第119条规定,在民事程序中就注册商标的使用产生争议时,“应由所有人证明其使用情况”。申请人无需证明否定性事实;只需可信地提出该问题,所有人便须出示其发票、广告和销售记录。
- 第68(2)条规则规定,注册官不会仅因未提交答辩陈述书而更正注册簿,但对不使用作了例外规定:依第73(1)(a)条或第(b)项申请撤销而未提交答辩陈述书的,应批准该申请。
第二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许多闲置商标属于已停止关注巴基斯坦市场的外国公司,或已歇业的本地企业。在此类情况下,经妥善送达的申请可在无人抗辩的情况下获得成功。
改变策略的时间限制:默许与第44条
随着时间的推移,无效宣告与撤销的处境有所不同。第81条规定,在先商标的所有人如在知情的情况下连续五年默许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即丧失对其申请无效宣告的权利,但在后商标系恶意申请的除外。第44条另行规定,在法律程序中,自注册之日起满五年后,原注册在所有方面均视为有效,但以欺诈手段取得或商标违反第14(3)条的除外。
据我们所知,第44条与第80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之间如何协调,尚未有已公布的判决予以解决。可以明确的是,不使用撤销根本不涉及对注册原始效力的质疑,而是基于所有人此后的所作所为。因此,对于较早的注册,不使用撤销往往是更为稳妥的途径。
利用不使用撤销清除阻碍性商标,以及所有人如何自我保护
当新申请因在先注册而遭到驳回意见时,我们遵循的实务步骤如下:
- 先行低调调查。核查零售渠道、网上市场、在合法可得范围内的进口记录、行业名录以及所有人自己的网站,查找过去五年内在巴基斯坦使用的任何迹象。
- 提出申请前不要致函所有人。警告函可能促使所有人临时突击使用;由于第73(3)条的知悉标准与申请本身挂钩,所有人可能主张在收到函件后、申请提出前开始的使用仍应予以考虑。届时,证明准备工作何时开始就成了事实之争。
- 精准锁定商品。依据第73(5)条的部分撤销规定,仅针对您实际需要的商品申请撤销,而不是针对整个注册。
- 维持您自己的申请。答复审查驳回意见,说明撤销程序正在进行,以免在注册官作出决定期间申请被视为放弃。
- 考虑协商解决。闲置商标的所有人可能更愿意转让或放弃该商标(放弃由第79条规定);请参阅我们关于商标转让与许可的指南。
品牌所有人应认识到,任何闲置五年的注册都处于风险之中。一份简单的使用档案即可抵御大多数不使用撤销攻击:显示商标和商品的带日期发票、包装和标签样品、面向巴基斯坦客户的广告和社交媒体帖子、显示质量控制的分销或许可协议,以及在巴基斯坦加贴商标的商品的出口单证。请按年度和产品分类保存该档案。这在续展时同样有帮助,因为第35(5)条允许注册官在首次续展以后的任何续展中要求提供使用证据;我们关于商标续展与恢复注册的指南对该阶段有详细说明。关于商标组合审查和注销程序,请参阅我们的商标注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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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资料来源
- Trade Marks Ordinance, 2001 (Federal Board of Revenue copy) - sections 3, 5, 14, 17, 44, 73, 79, 80, 81
- WIPO Lex: Trade Marks Ordinance, 2001 (Pakistan)
- Trade Marks Rules, 2004 (S.R.O. 211(I)/2004), WIPO Lex text - rules 30, 68, 78, 85
- Sindh High Court, HCA No. 289 of 2024 (10 February 2025) - forum under sections 73(4), 80(4), 96(2)
- Sindh High Court, Suit No. 200 of 2020 and connected matters (10 January 2024) - IP Tribunal and 2023 amendment
- Sindh High Court, Miscellaneous Appeal No. 24 of 2020 - export use under section 5(2)

常见问题
在巴基斯坦,商标须多长时间未使用才可被注销?
五年。根据《2001年商标条例》第73(1)条,如商标在注册程序完成后五年内未在巴基斯坦善意使用,或其使用已连续中止五年,且在上述任一情形下不使用均无正当理由,即可申请撤销。
所有人能否在我提出申请后开始使用商标,从而挫败我的申请?
在撤销申请提出后才开始的使用对所有人没有帮助。在五年期满后、申请提出前开始或恢复的使用可以挽救注册,但第73(3)条规定,只有在所有人知悉申请之前已开始准备的,该使用才予考虑。由于该措辞的适用范围尚无定论,在提出申请前警告所有人通常并不明智。
由谁证明商标已被使用?
由注册所有人证明。《商标条例》第119条规定,在民事程序中出现商标使用问题时,由所有人承担证明其使用情况的责任。实践中,所有人须出示发票、包装、广告或类似记录。
如果所有人不回应不使用撤销申请会怎样?
《2004年商标规则》第68(2)条规则规定,依第73(1)(a)条或第(b)项以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而所有人未提交答辩陈述书的,应批准该申请。对于其他理由,注册官不会仅因未提交答辩陈述书而更正注册簿。
被撤销的商标自何日起不再受保护?
根据第73(6)条,所有人的权利自撤销申请之日起终止;如注册官或法院确信撤销理由在更早时已存在,则自更早日期起终止。无效宣告则不同:在无效范围内,该注册视为自始未作出。
我应向知识产权法庭、高等法院还是注册官提出申请?
对于没有相关案件在审的不使用撤销,信德高等法院在High Court Appeal No. 289 of 2024中认定,应向商标注册官提出申请。依第80(4)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可直接向高等法院提出。如关于同一商标的侵权诉讼已在进行中,请先征求法律意见,因为其与知识产权法庭程序的衔接问题尚无定论。
仅为出口而生产的商品上的使用是否算数?
算数。《商标条例》第5(2)条将在巴基斯坦把商标用于出口商品视为使用,信德高等法院在Miscellaneous Appeal No. 24 of 2020中依据该条认定,使用涵盖仅供出口的商品。
本文仅为关于巴基斯坦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