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程序、禁令及卡拉奇案件的上诉
侵犯巴基斯坦知识产权法律的诉讼以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审理,依据《2012年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of Pakistan Act, 2012)第17条和第18条归属知识产权法庭(IP Tribunal)管辖,该两条禁止其他法院受理此类事项。在卡拉奇,这意味着应向信德省知识产权法庭起诉,而不是向信德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Sindh)初审庭起诉。对法庭的终局判决或命令,可依据第19条在三十日内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该期限执行得十分严格。

数十年来,卡拉奇的大型商标和版权诉讼一直在信德高等法院的初审庭提起。这一惯例已经终结。卡拉奇现已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而信德高等法院在过去几年中陆续将知识产权诉讼退回或移送至该法庭。在卡拉奇寻找最佳知识产权律师以制止侵权者的当事人,首先应确保起诉状提交至正确的法院,因为在高等法院提起的诉讼可能在多年后被退回,而案件毫无实质进展。本指南介绍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过程、仅由其审理的事项、案件的实际审理流程以及上诉途径。
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
《2012年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下称《知识产权组织法》)设立了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IPO-Pakistan),作为商标、专利、版权和外观设计的统一行政主管机构。该法同时规定设立专门法院。第16(1)条授权联邦政府通过在官方公报上发布通知,设立其认为必要数量的法庭,为每一法庭任命一名审判长(Presiding Officer),并确定各法庭的地域管辖范围。
该法自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但第1(3)条规定第15条至第19条须待联邦政府通知的日期方可生效。在信德省,有两个日期至关重要:
- 2014年12月2日:据信德高等法院记载,信德省知识产权法庭依Notification No. P.15(1)/2013-A-IV号通知设立。
- 2015年12月29日:S.R.O. 1330(I)/2015号法定规章令使第15条、第16条部分条款以及第17、18、19条生效。信德高等法院将该日期视为法庭专属管辖权以及未决诉讼自动移送开始生效之日。
法律与司法部列明在伊斯兰堡、拉合尔和卡拉奇设有正在运作的法庭。根据第16(4)条,审判长由联邦政府在征询相关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意见后任命,须曾任高等法院法官,现任或曾任地区及刑事法官(District and Sessions Judge),或为具备高等法院法官任职资格的律师。如设有一个以上法庭,第16(3)条允许高等法院为司法公正或为当事人、证人的便利,将案件从一个法庭移送至另一法庭。
仅可由法庭审理的事项
三项条款发挥核心作用。第18(1)条规定,“所有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法律的诉讼及其他民事程序均应在法庭提起并审理”。第18(2)条赋予法庭“审理知识产权法律项下任何犯罪的专属管辖权”。第17(4)条进一步规定,任何其他法院均不得对属于法庭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享有或行使管辖权。第39条赋予该法优先于与之相抵触的法律的效力。
第2(h)条将“知识产权法律”定义为该法附表所列的法律。附表涵盖《2001年商标条例》(Trade Marks Ordinance, 2001)及其他主要知识产权法规,以及《巴基斯坦刑法典》(Pakistan Penal Code)第478条至第489条规定的财产标记和伪造犯罪。法院已将法庭的管辖权适用于:
- 商标侵权,即使同时主张假冒(passing off)。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Muhammad Multazam Raza v. Muhammad Ayub Khan, 2022 SCMR 979一案中裁定,凡主张侵权的,即使同时以假冒为诉由,诉讼也必须向法庭提起。
- 版权诉讼。在Suit No. 144 of 2021(2024年3月29日命令)中,一项涉及纪录片放映的版权主张被退回至法庭。
- 无理威胁之诉。高等法院合议庭认为,依据《商标条例》第52条提起的诉讼属于第18(1)条的范围,这是“更为可取的观点”(High Court Appeal No. 264 of 2021,2025年1月17日)。
- 质疑注册的诉讼。在Suit No. 1495 of 2024(2025年1月14日)中,一项质疑另一方注册商标的诉讼依据《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Code of Civil Procedure, 1908)第VII号令第10条规则被退回起诉状,以便向法庭提出。
有两类事项不在其列。对于单纯的假冒之诉,即未主张侵犯注册权利的情形,最高法院区分了“单纯”(simpliciter)假冒与伴随侵权的假冒,从而使这一问题悬而未决。此外,依据《商标条例》第73条、第80条和第96条提出的撤销、宣告无效或更正注册的申请并非侵权程序;信德高等法院将此类申请保留由注册官或高等法院处理,详见我们的关于无效宣告管辖法院的判例评析以及不使用撤销与注册簿更正指南。
卡拉奇的问题:信德高等法院还是知识产权法庭?
卡拉奇情况特殊,因为与大多数高等法院不同,信德高等法院对该地区的高标的额诉讼行使初审民事管辖权。知识产权权利人选择在该院起诉,看重的是审理速度和法官的资历。2015年之后的数年间,实践做法并不统一。2017年发布的一份行政性说明曾认为,假冒之诉无论单独提起还是与侵权合并提起,均应留在高等法院审理。
这一立场在M/s. Sadiq & Suharwardy v. Ismail Industries Ltd.(Suit No. 200 of 2020及关联案件,2024年1月10日宣布命令)一案中被重新确立。法院认定:2017年的说明“既非司法命令,亦非判决”;《知识产权组织法》未设定任何标的额门槛,因此诉讼标的额不能使案件保留在高等法院;第39条使该法在与《商标条例》冲突时优先适用。法院将未决案件分为三组:
| 组别 | 事项 | 结果 |
|---|---|---|
| A | 2015年12月28日或之前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 | 依第17(6)条移送至知识产权法庭,从已进行的阶段继续审理 |
| B | 2015年12月29日或之后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 | 退回起诉状,由原告向法庭提起 |
| C | 撤销、移除或注销程序 | 保留在高等法院 |
2025年1月17日,合议庭在High Court Appeal No. 264 of 2021及关联上诉中采纳了同一框架。合议庭还记录了《2023年商标(修正)法》(Trade Marks (Amendment) Act, 2023)的影响:根据修正后的《商标条例》第117条,侵权及此类权利的执行之诉“除知识产权法庭外,不得在任何法院提起”。对于新的侵权诉讼而言,卡拉奇的这一争论实际上已经终结。
以往不确定状态的实际代价在案件清单中一目了然:本世纪初提起的诉讼在2024年被移送至法庭继续审理。被退回的起诉状可依据《1908年时效法》(Limitation Act, 1908)第14条请求扣除在错误法院耗费的时间,但延误本身已无法挽回。
民事案件在法庭的审理流程
第17(1)(a)条赋予法庭在民事管辖范围内享有《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民事法院的全部权力,第17(2)条规定在该法未作规定时适用该法典。实践中,向法庭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与任何准备充分的民事诉讼并无二致:
- 起诉状,载明权利依据(注册证书、版权证据、在先使用证明)、侵权行为、被告与卡拉奇或法庭辖区的关联,以及诉讼请求:永久禁令、损害赔偿或利润返还、交出侵权物品及诉讼费用。
- 临时救济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XXXIX号令第1条和第2条规则提出;如延误将使救济目的落空,通常同时请求在通知对方之前发出临时(ad-interim)命令。
- 答辩状,由被告提交,常同时对原告的注册提出攻击。由于法庭不审理撤销或无效宣告申请,这一攻击可能同时在另一机构进行。
- 争点、证据和辩论,依该法典询问证人。根据第17(3)条,就《巴基斯坦刑法典》第193条和第228条而言,法庭程序属于司法程序,因此作伪证以及当庭藐视法庭将承担刑事后果。
依第17(6)条移送的诉讼从已进行的阶段继续审理,第17(7)条免除法庭重新听取已询问证人证言的义务。法庭的命令对海关体系同样具有约束力:在C.P. No. D-533 of 2020(2022年12月6日)中,合议庭指示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局不予理会与知识产权法庭禁令相冲突的部门命令及海关上诉法庭命令,并称侵权纠纷“专属由”法庭裁决。关于执法中的海关环节,请参阅我们的假冒商品页面。
临时禁令:多数知识产权案件的胜负关键
在巴基斯坦,大多数知识产权纠纷实际上在临时阶段即已见分晓。被告若在诉讼进行的两三年间受到禁令约束,通常会更换品牌或寻求和解;原告若未获禁令,往往只能眼看仿冒品站稳脚跟。法庭适用人们熟知的第XXXIX号令标准,即初步证据成立、便利平衡和不可弥补的损害,而首次提交材料的质量比之后的任何陈述都更为重要。
在法庭审理临时申请时,反复起决定作用的要点包括:
- 延误。权利人知悉仿冒行为已一年却无所作为,将难以证明情况紧急。带有日期的发现侵权证据会有所帮助。
- 权利证明。有效的注册证书、续展记录以及任何转让的权利链条,应在首次提交时即附上,而非承诺日后补交。
- 侵权行为证明。附收据的试购、包装照片以及注明日期的网络商品信息截图,比笼统的指控更具说服力。
- 承诺与范围。范围严格限定、仅针对侵权商标或作品而非被告全部业务的命令,更容易获得,在上诉中也更易维持。
我们关于巴基斯坦临时禁令的综合指南更详细地介绍了该标准,知识产权业务页面则概述了法庭可给予的最终救济。
知识产权犯罪与刑事控告
法庭也是刑事法院。第17(1)(b)条赋予其《1898年刑事诉讼法典》(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1898)规定的地区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s)的权力,第18(2)条赋予其审理附表所列知识产权法律项下犯罪的专属管辖权。这些犯罪包括《2001年商标条例》第十三章规定的犯罪(例如对商品使用虚假商品说明,或虚假表示商标已注册)、《1962年版权条例》(Copyright Ordinance, 1962)规定的犯罪,以及《巴基斯坦刑法典》第478条至第489条规定的财产标记和伪造犯罪。
与民事方面相比,刑事案件如何进入法庭尚无定论,信德高等法院近期的命令方向不一:
- 在Criminal Miscellaneous Application No. 364 of 2019(2023年11月27日)中,法院认定联邦调查局(FIA)不能直接就版权投诉登记第一信息报告(FIR)。法院结合《知识产权组织法》第13条与第39条认定,此类投诉应提交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由其转交相关执法机构。
- 在Criminal Miscellaneous Application No. 697 of 2024(2024年7月15日)中,卡拉奇一名治安法官依据《版权条例》第66-A条将警方报告退回,以便向知识产权法庭提交。高等法院撤销了该指示,将案件发回普通审判法院,并指出没有任何版权所有人出面主张法庭管辖权所依赖的权利。
由此得出的实务经验是:刑事途径需要一位愿意为控告背书的权利人,而且应从一开始就结合管辖问题选择途径(通过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警方或直接控告)。在大多数商业案件中,附带临时禁令的民事诉讼仍是更快捷、更可控的救济;刑事程序最好留给有组织的假冒活动,在此类案件中,查扣和威慑比赔偿更为重要。
向高等法院上诉:三十日期限,不容任何借口
第19条规定,对法庭的终局判决和命令不服的人,可在三十日内向对该法庭有地域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就卡拉奇法庭而言,即为信德高等法院。
信德高等法院严格执行这一期限。在Muhammad Amir v. Muhammad Sarfraz(Miscellaneous Appeal No. 57 of 2017,2018年6月4日判决)中,针对法庭命令的上诉在三十日届满后才提起。法院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上诉,认定:第19条规定的特别期限优先于一般时效法;针对相关海关命令提起宪法请愿所耗费的时间不中止期限计算;《时效法》第14条不能挽救向错误法院提起的上诉;律师的错误建议不能延长时效(援引1991 SCMR 1841)。
有一个问题值得审慎对待。第19条提及的是“终局判决和命令”,但实践中已有针对法庭临时禁令命令提起的上诉,包括上述案件——该案以时效为由作出裁决,未就这一问题作出认定。我们尚未发现信德高等法院有已公布的判决明确解决法庭的中间命令是否可上诉、以及以何种依据上诉的问题。稳妥的做法是:对每一项不利命令均视为三十日期限已开始计算,并在期限内提起上诉,同时明确陈述可上诉的依据。
卡拉奇权利人实务清单
- 向法庭提起侵权诉讼。侵权、侵权与假冒合并、版权侵权以及无理威胁之诉均属法庭管辖。在高等法院提起此类诉讼将导致起诉状被退回。
- 将针对注册的挑战分开处理。撤销、无效宣告和注册簿更正遵循《商标条例》自身的管辖规则。应同时规划两条程序,因为被告往往会以攻击您的注册作为回应。
- 核实法庭的辖区。地域范围由依第16(1)条发布的通知确定。应陈述将纠纷与卡拉奇相连接的事实:被告的营业地、销售地或发现侵权商品的地点。
- 起诉前备齐禁令材料。注册证明、权利链条、试购及带日期的发现证据均应在起诉当天准备就绪。
- 为每一项不利命令登记期限。第19条规定的三十日很短,高等法院已拒绝予以放宽。
- 在口岸利用法庭命令。禁令可送达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局,信德高等法院已认定其优先于相冲突的部门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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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资料来源
- Sindh High Court, Suit No. 200 of 2020 and connected matters (M/s. Sadiq & Suharwardy v. Ismail Industries Ltd.), order announced 10 January 2024
- Sindh High Court, High Court Appeal No. 264 of 2021 and connected appeals, Division Bench, 17 January 2025 (reproduces IPO Act ss. 1(3), 16(1), 17, 18)
- Sindh High Court, Miscellaneous Appeal No. 57 of 2017, 4 June 2018 (section 19 appeal, limitation)
- Sindh High Court, C.P. No. D-533 of 2020 and connected petitions, Division Bench, 6 December 2022 (section 16; Tribunal orders and Customs)
- Sindh High Court, Criminal Miscellaneous Application No. 697 of 2024, 15 July 2024
-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of Pakistan Act, 2012 (WIPO Lex)

常见问题
我还能在卡拉奇的信德高等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吗?
不能。《2012年知识产权组织法》第17条和第18条、最高法院在2022 SCMR 979中的判决以及修正后的《商标条例》第117条,均将侵权诉讼交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自2024年1月起,信德高等法院一直在退回此类起诉状,并将较早的诉讼移送至法庭。
在高等法院与知识产权法庭之间选择时,诉讼标的额是否有影响?
没有影响。信德高等法院在Suit No. 200 of 2020中认定,《知识产权组织法》并未为任一法院设定标的额门槛,因此高标的额的主张并不能使侵权诉讼保留在高等法院的初审管辖之下。
对知识产权法庭的裁决提起上诉的期限是多长?
根据《知识产权组织法》第19条,自终局判决或命令之日起三十日。上诉应向对该法庭有地域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提起,就卡拉奇而言即信德高等法院。该院曾驳回逾期上诉,并拒绝将错误的法律建议或在其他法院耗费的时间作为理由。
知识产权法庭能否在听取对方意见之前发出禁令?
法庭享有《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民事法院的权力,因此可依第XXXIX号令发出临时禁令及临时(ad-interim)禁令。是否在通知对方之前发出,取决于情况的紧急程度以及随起诉状提交的文件的证明力。
知识产权法庭是否审理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
通常不审理。依据《商标条例》第73条、第80条和第96条提出的撤销、无效宣告和注册簿更正并非侵权程序,信德高等法院将其保留由注册官或高等法院处理。但以质疑注册为诉讼形式提起的诉讼,曾被退回至法庭。
法庭设立之前已在高等法院提起的旧知识产权诉讼如何处理?
根据第17(6)条,法庭管辖权开始时尚未审结的诉讼移送至法庭,从已进行的阶段继续审理,无需重新询问证人。信德高等法院将此规定适用于2015年12月28日或之前提起的诉讼。
对付假冒者,刑事控告是否比民事诉讼更好?
这取决于目标。法庭可以地区刑事法院的权力审理知识产权犯罪,但刑事控告的途径在信德高等法院产生了相互冲突的命令,且权利人必须愿意为案件背书。对大多数企业而言,附带临时禁令的民事诉讼更快捷,也更易掌控。
本文仅为关于巴基斯坦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