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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海外巴基斯坦人的税务居民身份:第82条认定标准、境外收入、汇款与税收协定减免

作者: · 发布于 2026-10-27 · 伊尔凡·米尔·哈勒波塔律师事务所
快速解答

根据《2001年所得税条例》(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第82条,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为居民:在巴基斯坦停留183天或以上;作为联邦或省政府雇员被派驻国外;或自《2022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2)起,作为巴基斯坦公民在任何其他国家停留均未超过182天,或并非任何其他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居民须就来源于巴基斯坦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仅就来源于巴基斯坦的所得纳税。根据第51条,回国侨民的境外来源所得在其成为居民的当年及下一年度免税。

巴基斯坦海外侨民税务居民身份:第82条解读要点:根据《2001年所得税条例》(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第82条,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为居民:在巴基斯坦停留183天或以上;作为联邦或省政府雇员被派驻国外;或自《2022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2)起,作为巴基斯坦公民在任何其他国家停留均未超过182天,或并非任何其他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居民须就来源于巴基斯坦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纳
巴基斯坦海外侨民税务居民身份:第82条解读要点——伊尔凡·米尔·哈勒波塔律师事务所(巴基斯坦卡拉奇)整理。

对海外巴基斯坦人而言,居民身份问题决定了联邦税务局(FBR)能否对其在迪拜取得的工资、在卡拉奇出租公寓的租金征税,抑或完全无权征税。自2022年起,答案已不再仅取决于在巴基斯坦停留的天数:如果一名公民在国外的时间分散于多个国家,即使他在该年度从未踏足巴基斯坦,也可能被认定为居民。在卡拉奇寻找最佳税务律师处理居民身份问题的海外巴基斯坦人,在提出任何主张之前,通常首先需要做一件事:逐日还原其在该纳税年度的行踪,并取得其在另一国税务身份的证明。本指南说明截至《2025年财政法》修订后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后果。

第82条现行认定标准

居民身份按每个纳税年度分别认定,巴基斯坦的纳税年度通常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01年所得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2条规定,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为居民:

  • 实际停留:该个人在该纳税年度内在巴基斯坦停留一段或累计数段期间,合计达一百八十三天或以上。
  • 政府派驻:该个人是在该纳税年度被派驻国外的联邦政府或省政府雇员或官员。
  • 未在他国定居的公民:该个人作为巴基斯坦公民,在该纳税年度内在任何其他国家停留均未超过一百八十二天。
  • 无外国税务居民身份的公民:该个人作为巴基斯坦公民,并非任何其他国家的居民纳税人。

不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标准的人,即为该年度的非居民。该标准曾多次修改。《2019年财政法》增加了一项较短停留期规则,将纳税年度内的停留与此前四个年度在巴基斯坦累计365天相结合;据2021年7月的报道,联邦税务局本身的解释将其描述为年度内120天。《2021年财政法》删除了该规则,使183天重新成为基本标准。《2022年财政法》随后增加了两项公民条款。

一项实务提醒:联邦税务局网站上部分逐条展示的页面仍显示旧版第82条,含120天规则而无公民条款。务必以经最新财政法修订的条例综合文本为准,而不要依赖这些页面。

公民条款为何对海外巴基斯坦人影响最大

对于持长期签证在某一海湾国家工作的巴基斯坦公民而言,公民条款通常不会带来变化:他在该国停留超过182天,如果该国也承认其为税务居民,两项条款均不会适用于他。困难出现在工作年度被分割的人身上。海员、航空机组人员、轮岗工程师、在不同国家项目间流动的顾问,以及在巴基斯坦停留数月、其余时间分散在两个外国的人,都可能在任何地方均达不到182天的条件。

评论人士已指出其后果。一名在巴基斯坦停留160天、在一国停留100天、在另一国停留105天的个人,在巴基斯坦未达到183天门槛,但仍因公民条款而成为居民,因为他在任何单一其他国家的停留均未超过182天。该条款被批评为实际上具有域外效力且难以执行,但它是现行法律,核定官员有权适用。

第二项公民条款,即“并非任何其他国家的居民纳税人”,也引出其自身的问题。当另一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该国签发居民证明的条件与巴基斯坦不同时,该条款如何适用尚不明确。我们尚未找到解释任一公民条款的已报道高等法院判决,因此目前结果取决于证据,以及内陆税务专员和内陆税务上诉法庭(ATIR)在个案中如何理解该条文。

通常起作用的证据很直接:护照出入境章或出入境记录、签证和居留许可、显示工作履行地点的雇佣合同,以及另一国主管机关出具的税务居民证明。主张非居民身份的人正是持有这些文件的人,因此实务中他应预期须出示这些文件。

居民身份的影响:全球所得与巴基斯坦来源所得

居民个人须就巴基斯坦来源所得和境外来源所得纳税。非居民仅就来源于巴基斯坦的所得纳税。条例第101条规定了何种所得属于巴基斯坦来源所得,第101(16)条将其余所得均视为境外来源所得。与海外巴基斯坦人最相关的规则如下:

  • 工资如果来自在巴基斯坦履行的雇佣(无论在何处支付),或由巴基斯坦联邦、省或地方政府支付或代为支付,即为巴基斯坦来源所得(第101(1)条)。
  • 出租巴基斯坦境内不动产取得的租金,以及处置该等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属于巴基斯坦来源所得(第101(9)条和第101(10)条)。
  • 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以及居民支付的债务利润,一般属于巴基斯坦来源所得(第101(6)条和第101(7)条)。

其结果是,一名在卡拉奇拥有并出租公寓的非居民,其租金仍处于巴基斯坦税网之内;而无论其居民身份如何,出售该公寓均须在巴基斯坦纳税。房产收益税以及买卖时预缴的税款,详见我们的巴基斯坦房产资本利得税指南。

巴基斯坦人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还须依第152条预提税款,向非居民支付的某些款项则依第6条单独征税。拥有巴基斯坦来源所得的非居民应核实所预提的税款是最终税,还是须在纳税申报表中申报。

回国定居:第51条及相关豁免

第51条为回国的公民特意提供了一段缓冲期。巴基斯坦公民如在其成为居民的纳税年度之前的四个纳税年度中均非居民,其境外来源所得在成为居民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免税。该条件很严格:此前四年内只要有一年为居民,即丧失该项减免。

第51(2)条处理的是相反方向的流动。公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离开巴基斯坦并在该年度剩余时间留在国外的,其在该纳税年度于巴基斯坦境外取得的工资免税。

另有两项条款经常与家庭和雇主相关:

  • 第102条规定,居民个人的境外来源工资已缴纳外国所得税的,免征所得税;雇主已从工资中预扣该税款并缴付给雇佣履行地国家的税务机关的,即视为已缴纳。
  • 第50条规定,仅因雇佣而成为居民、且在巴基斯坦停留不超过三年的个人,其境外来源所得免税。该豁免不适用于来自在巴基斯坦设立的业务的所得,也不适用于汇入或在巴基斯坦收到的境外来源所得。该条款通常与被派往巴基斯坦项目的外籍员工相关,而非海外巴基斯坦人。

对于已就其他境外所得在国外纳税的居民,第103条允许外国税收抵免,抵免额为已缴外国税款与该所得应纳巴基斯坦税款二者中的较低者,按纳税人的平均税率计算,并按每一所得类别分别计算。未用完的抵免额不得退还,也不得向前或向后结转;且只有在取得该所得的纳税年度结束后两年内缴纳外国税款的,方可抵免。拥有境外所得或资产的居民个人还应考虑第116A条要求的境外所得和资产申报表。

境外汇款与第111(4)条

第111条允许内陆税务专员将无法解释的款项、投资和支出视为所得。第111(4)(a)条对从巴基斯坦境外汇入的外汇提供保护,但有一定限制。根据联邦税务局2021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汇款的通函,该保护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款项:

  1. 属于外汇;
  2. 通过正常银行渠道汇入巴基斯坦;
  3. 由表列银行兑换为卢比;以及
  4. 附有该银行出具的结汇证明。

同一通函记载了金额上限的沿革:2015年以前无上限,2018年起为1,000万卢比,《2019年财政法》起为500万卢比。通函还记载了巴基斯坦国家银行的观点,即通过兑换公司和货币服务企业收到的汇款属于通过正常银行渠道的汇款,并指示各地税务机关宽松适用上述条件。

有两点常被误解。第一,超过上限的汇款并非自动应税;它们只是失去法定保护,因此其来源可以按通常方式受到审查。第二,该保护取决于当时易于取得、多年后却难以补齐的文件。每一笔大额汇款都应索取并保存结汇证明。2019年之后上限是否有所调整,在依赖之前应以现行综合文本核实。我们的第111条无法解释的收入和资产指南说明了此类程序如何进行及如何抗辩。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概述

巴基斯坦与另一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第107(2)条规定,在协定提供税收减免、确定非居民巴基斯坦来源所得的规则及相关事项的范围内,协定在第109条的限制下具有效力,不受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影响。大多数协定都含有居民条款,对依两国国内法均为居民的个人规定加比规则,通常依次考察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和习惯性居所。具体措辞各有不同,因此必须阅读相关协定。

协定与第82条之间的相互作用可能具有决定性。在《商业纪录报》(Business Recorder)2021年4月报道的一项裁决中,内陆税务上诉法庭对一名重要利益中心位于法国的双重国籍人士适用了巴基斯坦-法国协定中的加比规则,认定第111条不能适用于在巴基斯坦没有应税所得的非居民,并指示退还从其银行账户追缴的款项;据报道,拉合尔高等法院以不予受理(in limine)为由驳回了税务部门的提请。我们对该裁决的了解依赖于新闻报道,且上诉法庭的裁决对其他合议庭并无约束力,但它显示了协定如何能够推翻国内法下的居民身份认定。

从税务部门的角度看,协定主张的成败取决于证据。另一国出具的税务居民证明、在该国拥有永久性住所的证明以及家庭和经济联系的记录,正是内陆税务专员期望看到的材料。

申报、在册纳税人名单及常见错误

没有应税巴基斯坦来源所得的非居民可能无须提交纳税申报表,但在巴基斯坦持有房产、收取租金或经营业务通常会改变这一点。许多海外巴基斯坦人也自愿申报,以便列入在册纳税人名单,因为该身份会影响房产及其他交易中预收税款的税率。未列入名单的后果,详见我们的在册纳税人名单及未申报者后果指南。

我们最常见到的错误多属实务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 只计算在巴基斯坦的天数而忽视公民条款,尤其是在多国之间流动的年份;
  • 在纳税申报表中申报居民身份,却未保存出行记录或外国税务居民证明;
  • 以为每笔汇款都受保护,却没有结汇证明,也未考虑年度上限;
  • 在近期有一年为居民、已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主张第51条豁免;以及
  • 因业主居住在国外而将巴基斯坦的租金或房产收益视为免税。

如果税务部门对居民身份提出异议,通常会通过修改核定的通知或依第111条提出,并依证据作出决定。在通知阶段作出完整答复十分重要,因为后期再提交新文件会更加困难;参见我们的联邦税务局通知答复指南。伊尔凡·米尔·哈勒波塔律师事务所通过其税务与海关业务,就上述问题为纳税人和内陆税务部门双方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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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海外侨民税务居民身份:第82条解读:解答6个常见问题,例如“在该年度没有到过巴基斯坦,我也可能成为巴基斯坦税务居民吗?”
巴基斯坦海外侨民税务居民身份:第82条解读:6个问题,解答见本页。

常见问题

在该年度没有到过巴基斯坦,我也可能成为巴基斯坦税务居民吗?

可能。自《2022年财政法》起,巴基斯坦公民如果在该纳税年度内在任何单一其他国家停留均未超过182天,或并非任何其他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即为居民。对于这两项条款而言,在巴基斯坦停留的天数无关紧要。

183天规则是按公历年计算吗?

不是。它按巴基斯坦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通常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停留可以是一段期间,也可以是数段期间累计。

120天规则是否仍然适用?

不适用。将纳税年度内停留与此前四个年度累计365天相结合的较短停留期规则由《2019年财政法》引入,并由《2021年财政法》删除。联邦税务局部分网页仍显示该规则,因此请核对条例的综合文本。

我在沙特阿拉伯工作十年后回到卡拉奇,我的境外所得要纳税吗?

如果您在成为居民的年度之前的四个纳税年度中均非居民,第51条对您成为居民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境外来源所得予以免税。此后,作为居民,您的境外来源所得须纳税,但可适用第103条的外国税收抵免及任何协定减免。

所有境外汇款都能免于来源审查吗?

不能。第111(4)(a)条保护通过正常银行渠道汇入、由表列银行兑换为卢比并附有银行证明的外汇,但以年度上限为限;联邦税务局称该上限由《2019年财政法》降至500万卢比。超过上限的金额并非自动征税,但其来源可以受到审查。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能否优先于第82条适用?

根据第107(2)条,协定的效力不受其他法律影响,因此当个人同为两国居民时,协定的加比规则可决定哪一国在协定意义上将其视为居民。结果取决于具体协定以及有关住所、家庭和经济联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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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关于巴基斯坦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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