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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巴基斯坦植物育种者权利:依据《2016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保护新种子或植物新品种

作者: · 发布于 2026-10-19 · 伊尔凡·米尔·哈勒波塔律师事务所
快速解答

在巴基斯坦,植物新品种通过依据《2016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Plant Breeders' Rights Act, 2016)及《2018年植物育种者权利规则》(Plant Breeders' Rights Rules, 2018)颁发的证书获得保护,证书由国家粮食安全与研究部下属、设在伊斯兰堡的植物育种者权利登记处颁发。品种必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第12条和第13条);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算,乔木和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第24条)。农民保留留存、再播种、交换和出售其农产品的权利,但不得违反《1976年种子法》(Seed Act, 1976)以商业方式出售受保护品种的种子(第25条)。

巴基斯坦植物育种者权利:2016年法律指南要点:在巴基斯坦,植物新品种通过依据《2016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Plant Breeders' Rights Act, 2016)及《2018年植物育种者权利规则》(Plant Breeders' Rights Rules, 2018)颁发的证书获得保护,证书由国家粮食安全与研究部下属、设在伊斯兰堡的植物育种者权利登记处颁发。品种必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第12条和第13条);
巴基斯坦植物育种者权利:2016年法律指南要点——伊尔凡·米尔·哈勒波塔律师事务所(巴基斯坦卡拉奇)整理。

一个新的小麦品系、一种耐热棉花或一个更好的芒果栽培品种,可能需要十年才能育成,却只需一季就能被仿制。在巴基斯坦,植物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因此育种者的专有权来自依据《植物育种者权利法》颁发的单独证书。在巴基斯坦寻找最佳植物品种保护律师的种子公司和研究机构,通常同时面临两个问题:经过田间试验和早期销售后,该品种是否仍具新颖性;以及该证书与销售种子所需的另一项品种登记如何衔接。本指南对这两个问题都作出说明。

由谁执行该法:登记处与种子主管部门

《2016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第3条设立了隶属于国家粮食安全与研究部的植物育种者权利登记处,总部设在伊斯兰堡。登记处负责受理申请、颁发证书并保存受保护品种登记簿(第4条和第9条)。登记处由联邦政府任命的注册官领导(第5条),注册官与联邦种子认证与登记局(FSC&RD)协调开展工作。

这种分工十分务实。登记处决定品种归谁所有。联邦种子认证与登记局已依据种子法律负责品种测试和国家登记品种名录,由其开展作为决定依据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试验(第16(2)条;《2018年植物育种者权利规则》第2条和第12条)。植物品种保护咨询委员会就技术问题向该部和注册官提供意见(第10条)。

卡拉奇的申请人须与伊斯兰堡的登记处打交道;信德省没有单独的植物育种者权利办事处。根据第11条,只能就联邦政府规定的属或种提出申请,因此第一步是确认该作物是否已被公告列入。

可保护的对象: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12(1)条保护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标准并具有适当名称的植物新品种。各项标准在该法中均有定义:

标准法律要求
新颖性经育种者同意,该品种在申请日前在巴基斯坦境内销售或推广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在境外,乔木和藤本植物不得超过六年,其他植物不得超过四年。
特异性该品种在一项或多项可识别的形态、生理或其他特征上明显区别于其他品种。
一致性考虑到其繁殖方式所预期的变异,该品种的基本特征足够一致。
稳定性经反复繁殖后,其相关特征保持不变。

此处的新颖性关乎商业化,而非保密。曾在公开试验中种植的品种并不因此自动丧失新颖性,但在巴基斯坦销售超过一年的品种通常会丧失。通过种子体系先行推出品种、之后才提出申请的机构应注意,一年期限自首次销售时起算。

第42条曾给予已登记或已商业化的现有品种自该法生效起两年的期限,使其可以不受新颖性规则限制提出申请,但保护期相应缩短。该过渡期现已结束。植物品种权不适用专利和外观设计法律中的十二个月《巴黎公约》优先权制度;外国育种者转而依赖四年和六年的境外销售期限。

谁可以申请,以及申请文件

根据第13条,育种者、发现者或其权利继受人,或者经其授权的人,可以提出申请。两名育种者各自独立培育出同一品种的,由先申请者取得权利。该法还包含对机构内部十分重要的规则:

  • 公共部门机构可以就其培育的品种提出申请(第13(5)条),参与培育该品种的育种者有权获得该机构由此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润的至少百分之四十(第45条)。
  • 对于受雇于私营部门的育种者,雇主可以提出申请,但权利归育种者所有,除非雇主证明没有其设施就无法培育出该品种(第13(7)条)。与育种者签订的雇佣合同应对此作出明确约定。

第15条要求提供的不仅是对植物的描述。申请人必须提供:育种历史和亲本系、遗传材料的地理来源、品种不含“终结者技术”的宣誓书、转基因品种的国家生物安全委员会证明、以传统品种为基础培育时的同意书,以及遵守遗传资源获取相关法律的证据。大多数延误都是由于缺少文件造成的。

申请依据2018年规则(S.R.O. 991(I)/2018)以PB-1表格提交。每个品种还需要一个能够识别该品种且不具误导性的名称(第14条)。根据第14(3)条,该名称不得依据《2001年商标条例》(Trade Marks Ordinance, 2001)注册为商标,因此希望打造品牌的种子公司应另行选择商标。

审查、DUS测试、异议与授权

2018年规则规定了以下程序:

  1. 初步审查。登记处在一个月内审查申请;申请人必须在一个月内补正缺陷,否则申请视为放弃(规则第11条)。
  2. 公告。申请符合要求后即予公告(第18条;规则第6条)。
  3. 异议。任何人均可在公告后四个月内提出异议(第19(1)条;PB-6表格)。申请人须在两个月内以PB-7表格提交答辩陈述书(规则第7条)。
  4. DUS测试。申请人提供种子或繁殖材料,由联邦种子认证与登记局在两个作物季内进行重复试验(第16条;规则第12条)。
  5. 证书。注册官认为符合条件的,以PB-10表格颁发证书并记入登记簿,同时在《植物育种者权利公报》上发布公告(第21条;规则第13条)。

第19(1)条规定的异议理由不限于权属和可保护性。异议人还可以主张:授权将违反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或者该品种可能危害环境或人类、动物或植物的健康。由于DUS测试需要两个作物季,申请人应按以年计的周期进行规划,并保留足够的种子以备重复试验。

未提出异议的人,仍可在授权后十二个月内以任何异议理由向注册官申请撤销(第27条)。高等法院可应申请或在侵权诉讼的反诉中撤销证书(第28条)。不服注册官决定的,可在六十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第46条)。

所授予的权利、保护期与实质性派生品种

第22条赋予证书持有人以下专有权:授权在巴基斯坦销售和推广繁殖材料,进口和出口繁殖材料,对其进行加工处理和繁殖,为上述目的进行储存,以及就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相同行为。在申请与授权之间,第23条提供临时保护,即可以向任何在证书已颁发情况下会构成侵权的人收取合理报酬。

根据第24条,证书自申请日起,乔木和藤本植物有效25年,其他所有植物有效20年。证书须缴纳年费以维持有效(第29条)。2018年规则规定,在注册官因未缴费而撤销证书之前,须经过一系列分阶段的通知和滞纳费程序(规则第13(5)条)。

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从受保护的原始品种派生而来、保留其基本特征但又与其明显可区分的品种(第2条)。对竞争对手受保护品种稍作改动的育种者,无法摆脱原始育种者的权利。第20条允许派生品种登记,但其所有人的权利受与原始育种者约定的条件限制。第38条还将未经授权利用受保护品种生产实质性派生品种或供商业使用的F1杂交种视为侵权。

例外、农民特权、惠益分享与强制许可

第25条规定了权利的界限。该权利不延及私人非商业性行为、科学研究,或将该品种用作培育其他品种的来源(实质性派生品种除外)。但反复将受保护品种用作商业杂交种生产的亲本系,仍需取得育种者的授权。

农民例外是最常被误解的条款。第25条允许农民留存、使用、播种、再播种、交换、分享或出售“其农产品”。但书规定,农民不得在不遵守《1976年种子法》的情况下以商业方式出售受保护品种的种子。农民之间交换繁殖材料的做法也得到保留。出售粮食与出售种子之间的界限,正是大多数执法争议的焦点所在。

第32条允许其遗传材料被用于育种的公民、社区和组织主张惠益分享。注册官根据使用程度和该品种的商业价值确定分享数额。

根据第33条,自授权起满三年后,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申请强制许可:公共利益(尤其是营养或卫生)需要;持有人存在反竞争行为;公众对种子的需求未得到满足,或无法以合理价格获得种子;或者持有人拒绝以合理条件发放许可。申请人须以PB-15表格提出申请,并提交曾尝试取得自愿许可的证据(规则第18条)。持有人有权陈述意见并获得充分报酬。强制许可的期限最长为五年(第34条)。

植物育种者权利、《种子法》与专利:三套独立的制度

依据2016年法律颁发的证书是一项所有权,并不等于获准销售种子。第37条规定,该法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违反《1976年种子法》销售、进口、出口、宣传或标示种子。经《2015年种子(修正)法》(Seed (Amendment) Act, 2015)修订的《种子法》,规范品种的登记或列名、种子经营、种子检测实验室以及转基因品种的登记。因此,种子公司通常需要双轨并行:一是为进入市场而办理品种登记或列名,二是提出植物育种者权利申请,以控制谁可以繁殖和销售该品种。种子认证还涉及信德省的省级种子主管部门,因此商业上市计划应兼顾联邦和省两个层面。

对于品种本身,专利并不是替代选择。《2000年专利条例》(Patents Ordinance, 2000)第7(4)(b)条排除了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但非生物学方法和微生物学方法不在排除之列。育种中使用的新微生物学方法仍可能获得专利,但品种本身须向登记处申请保护。请参阅我们关于巴基斯坦专利注册的指南。如果某种作物的价值来自其原产地,例如某一地区的大米或水果,那么巴基斯坦地理标志这一独立制度可能比品种证书更为有用。

巴基斯坦不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成员,但被列为观察员。巴基斯坦法律采用UPOV式的标准,但不存在互惠申请制度,外国育种者必须直接在伊斯兰堡提出申请。

维权:管辖法院、救济与通知

侵权诉讼依第38条向不低于有管辖权的地区法官法院级别的法院提起。与外观设计、商标和专利不同,《植物育种者权利法》并未列入《2012年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of Pakistan Act, 2012)的附表,因此知识产权法庭不是管辖机构。在卡拉奇,根据诉讼标的额,案件也可能属于信德高等法院的初审民事管辖范围。关于由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知识产权法律,请参阅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庭指南。

  • 救济(第39条)。禁令,以及由原告选择的损害赔偿或交出所得利润,并可作出证据开示、交出侵权材料和为保全请求而查封财产的命令。
  • 诉讼时效与通知(第40条)。诉讼必须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三年内提起。对于被告实际知悉或推定知悉之前的期间,不计算损害赔偿;在种子袋或容器上标明该品种受保护,即构成推定通知。
  • 处罚。第41条规定处罚另行规定。2018年规则第20条规定了与所造成损失或所获利益挂钩的赔偿和罚款,并对虚假品种名称以及虚假声称品种受保护的行为予以处罚。
  • 非居民权利人。巴基斯坦境外的证书持有人必须在巴基斯坦指定一名接收通知的人(第44条)。

此类案件的胜负取决于证据:经核证的DUS报告、从市场上采集的种子样品、实验室比对结果以及通知证明。在包装上作出标示并保存参照样品的育种者,远比仅依赖证书的育种者处于有利地位。如需了解更广泛的知识产权情况,请参阅我们的知识产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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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植物育种者权利:2016年法律指南:解答6个常见问题,例如“巴基斯坦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保护期有多长?”
巴基斯坦植物育种者权利:2016年法律指南:6个问题,解答见本页。

常见问题

巴基斯坦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保护期有多长?

根据《2016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第24条,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算,乔木和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所有植物为20年。证书须缴纳年费以维持有效;如经通知后仍未缴费,注册官可撤销证书。

农民可以留存并重新播种受保护品种的种子吗?

可以。第25条允许农民留存、使用、播种、再播种、交换、分享和出售其农产品。农民不能做的,是在不遵守《1976年种子法》的情况下以商业方式出售受保护品种的种子。

已经上市的品种还能获得保护吗?

只能在新颖性期限内获得保护。经育种者同意,该品种在申请日前在巴基斯坦销售不得超过一年,在境外销售不得超过四年(乔木和藤本植物为六年)。第42条为较早品种设立的过渡期已经结束。

在巴基斯坦,植物新品种能否改为申请专利?

不能。《2000年专利条例》第7(4)(b)条排除了植物以及生产植物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品种必须依据《2016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获得保护,但育种中使用的微生物学方法仍可能获得专利。

取得植物育种者权利证书后就可以销售种子吗?

不可以。第37条明确规定,该法不授权任何违反《1976年种子法》的种子销售、进口、出口或标示行为。品种在上市销售之前,还必须依据种子法律办理登记或列名。

植物品种侵权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

根据第38条,诉讼向不低于有管辖权的地区法官法院级别的法院提起。《植物育种者权利法》不属于由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法律。根据第46条,不服注册官或地区法官法院决定的,可在六十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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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关于巴基斯坦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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