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专利注册:从卡拉奇专利局提交申请到授权与维权
巴基斯坦的专利依据《2000年专利条例》(Patents Ordinance, 2000)及《2003年专利规则》(Patents Rules, 2003)授予,授予对象为具备新颖性、涉及创造性步骤并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发明(第7(1)条)。申请由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IPO-Pakistan)设在卡拉奇的专利局审查,经公告后进入为期四个月的异议期(第23条),随后盖印授权;只要按时缴纳续展费,发明自申请日起受保护20年(第31条)。巴基斯坦不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成员,因此外国申请人必须直接在巴基斯坦提出申请,通常在12个月内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

在巴基斯坦,许多专利问题在提交任何表格之前就已经出现:产品已经上市销售,研究论文已经发表,或者在未签署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已把融资路演材料发给了投资人。《专利条例》奖励的是第一个提交撰写妥当的说明书的人,对更早的公开几乎不予认可。在卡拉奇寻找最佳专利律师的发明人和制造商,通常首先需要弄清一个问题:根据第8条,该发明是否仍具新颖性,以及应按何种顺序在巴基斯坦和境外提出申请。本指南按照申请在法律程序中实际推进的顺序逐一说明。
可授予专利的对象:三项要件与法定排除事项
《专利条例》第7(1)条确立了核心规则:发明如具备新颖性、涉及创造性步骤并能够在工业上应用,即可授予专利。每一要件均有专门条文规定。
- 新颖性(第8条)。发明不得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现有技术涵盖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在世界任何地方以出版、口头描述、使用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任何内容。第8(2)(c)条还规定了许多申请人忽略的一点:地方社区或原住民社区传统上掌握的知识同样构成现有技术。
- 创造性步骤(第9条)。对照同一范围的现有技术判断,该发明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不得是显而易见的。
- 工业实用性(第10条)。发明必须能够在某种产业中制造或使用。
巴基斯坦对发明人自身的公开不设一般性宽限期。唯一的法定救济是第8(3)条:在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于官方举办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不予考虑。因此,一篇会议论文、一段众筹视频或在普通贸易展会上的一次演示,都可能直接破坏新颖性。
第7(2)条列明了根本不属于发明的事项: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文学、艺术或纯美学创作;进行智力活动、游戏或经营业务的方案、规则或方法;信息的呈现;以及自然界中存在的物质,即使已被分离出来。根据第7(3)条,上述排除仅适用于这些主题“本身”。第7(2)条并未点名计算机程序,因此与软件相关的权利要求,取决于其实质上是被排除的商业方法或数学方法,还是作出了技术贡献。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指引很少,因此大多数案件取决于撰写质量。
第7(4)条另行禁止对以下事项授予专利:为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而必须禁止其商业实施的发明;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和动物;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已知产品或方法的新用途或后续用途;以及已知化学产品物理外观的单纯改变。最后两项排除对药品影响最大,我们在巴基斯坦药品专利保护一文中另有论述。植物新品种由单独的法律保护,详见巴基斯坦植物育种者权利。
谁可以申请,以及从巴基斯坦向境外申请
根据第11(1)条,申请可由真正的第一发明人、发明人的受让人或权益继受人,或者有权申请的已故人士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多人可以共同申请。根据第13(1)条,即使发明人并非申请人,仍有权被署名。
权属争议通常发生在机构内部。第12条规定了雇员完成的发明,第36条允许专利局局长或法院解决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争议。实务中,在提交申请之前,应备妥每一位贡献者签署的转让书。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的申请指南还要求,申请人为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学生或雇员时,须提供无异议证明。
卡拉奇的申请人还需注意第26条。居住在巴基斯坦的人,未经局长书面许可,不得就同一发明在巴基斯坦境外申请专利,除非已至少提前六周在巴基斯坦提出申请,且没有依据第25条作出的保密指令正在生效。违反该规定构成第71条下的犯罪。本地初创企业如果先在美国提交临时申请,就可能触犯这一规则。
每位申请人都必须提供在巴基斯坦的送达地址(《专利规则》第7条)。只有注册专利代理人方可以专利代理人身份执业(第82条);对于在巴基斯坦既无住所也无营业地的代理人,局长必须拒绝承认(第84(2)条)。
临时说明书还是完整说明书:选择申请方式
第14(1)条允许普通(非公约)申请附具临时说明书或完整说明书。主张外国优先权的公约申请必须附具完整说明书。申请人如以临时说明书起步,必须在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补交完整说明书,否则申请视为放弃(第14(2)条)。
| 事项 | 临时说明书 | 完整说明书 |
|---|---|---|
| 用途 | 在继续研发的同时锁定申请日 | 界定专有权范围,并接受审查 |
| 权利要求 | 无需提交 | 必须提交;须清楚、简明,并以说明书为合理依据(第15(4)条) |
| 内容 | 概括性描述发明 | 必须充分描述发明及其实施方式,其后附权利要求和摘要(第15(3)条、第15(6)条) |
| 知识产权组织表格 | P-1或P-1A,附P-3 | P-1或P-1A,附P-3A(公约申请:P-2或P-2A) |
临时申请很有用,但并非毫无代价的选择。完整说明书可以纳入临时申请之后取得的改进(第15(5)条)。但是,如果完整说明书要求保护的内容超出临时说明书,而该内容在此期间已被公开,异议人即可援引第23(1)(e)条。最稳妥的做法是:临时说明书本身就已详细描述可实施的具体实施方式。
每项申请只能涵盖一项发明(第13(3)条)。申请人可在申请被接受之前进行分案,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日期(第13(4)至(5)条)。缺乏单一性本身并不构成宣告已授权专利无效的理由(第13(6)条)。申请可在伊斯兰堡、拉合尔或卡拉奇递交,但审查程序由卡拉奇专利局负责。
审查、接受与公告
每项附具完整说明书的申请都会交由审查员审查,审查员就新颖性、创造性步骤以及是否符合《专利条例》出具报告(第16(1)条)。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可以修改申请或请求听证,听证须至少提前十天通知(《专利规则》第14条)。第20条允许局长询问相应外国申请的情况,因此应备妥外国检索报告和已获准的权利要求。
《专利条例》原文规定了十八个月的期限,要求在此期限内使申请符合要求。这一固定期限已通过修正案删除(《2010年专利(修正)法》(Patents (Amendment) Act, 2010),此前为2009年的一项修正条例)。目前审查周期取决于专利局的工作量,而非法定期限,因此申请人应按多年的流程作出规划。
完整说明书被接受后,局长通知申请人,并在官方公报和《专利公报》上公告接受决定。案卷随即公开供公众查阅(第21条)。自接受之日起,申请人享有与专利已盖印授权相同的权利,但在专利实际盖印之前不得提起侵权诉讼(第22条)。公告后,任何人还可以就新颖性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支持证据(第24条)。提交意见者并不因此成为程序当事方。
第23条异议、盖印授权及所授予的权利
任何人均可在接受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对授权提出异议(第23(1)条)。异议理由仅限于:
- 申请人从异议人或异议人所代表的人处获得该发明;
- 依据《专利条例》,该发明不可授予专利;
- 说明书未能足够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致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 权利要求不清楚,或超出申请时的公开范围;或
- 完整说明书要求保护的内容超出临时说明书,且该内容是异议人自身申请的主题,或已在此期间被公开。
程序由《专利规则》第18条规定。异议人提交P-7表格并附陈述书。申请人有两个月时间提交答辩陈述书。此后分阶段提交证据,每一阶段为两个月;听证须至少提前三十天通知。
如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申请人以P-10表格请求盖印授权。根据第27(2)条,该请求必须在完整说明书公告后六个月内提出。该期限可依第27(3)条延长六个月;如有程序尚未审结,则自最终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专利日期为申请日,或最早的公约优先权日(第29条)。
第30条赋予产品专利所有人禁止他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该产品的权利。对于方法专利,该权利涵盖该方法的使用,以及对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经营行为。第30(5)条规定的例外包括:由所有人或经其同意已在任何地方投放市场的商品、纯粹的实验行为、善意的在先使用人、教学和研究,以及为在专利期满后销售而取得监管审批所必需的行为。
保护期、续展、恢复与强制许可
专利自申请日起有效二十年(第31条),但须缴纳续展费方能维持有效。根据《专利规则》第24(1)条,首次续展费于自专利日起第四年届满时到期,此后于每年届满时缴纳。费用可以预缴。漏缴将导致专利失效,但第32条允许在缴纳附加费后将缴费期限最多延长六个月。官费由《专利规则》附表规定,并会不时调整。
已失效的专利可在失效后十八个月内申请恢复(第45条)。专利权人必须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且未缴费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在失效期间善意开始使用该发明的任何人均受保护。恢复属于酌情决定事项;做好续展日期登记才是更可靠的保障。
《专利条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强制实施途径:
- 政府或第三方使用(第58条)。联邦政府可基于公共利益理由(国家安全、营养、卫生或关键经济部门)授权在未经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专利。在所有人的实施行为具有反竞争性、所有人拒绝以合理条件发放许可,或专利未以促进技术转让的方式实施时,联邦政府同样可以作出授权。所有人必须获得陈述意见的机会并获得充分报酬,且可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第58(12)条)。
- 由局长授予的强制许可(第59条)。可在申请日起四年或授权日起三年届满后(以较晚者为准)申请,主要针对专利未实施的情形。所有人可以通过证明其未在巴基斯坦实施发明具有正当理由进行抗辩。
外国申请人:《巴黎公约》优先权,以及PCT途径为何不可用
《巴黎公约》于2004年7月22日对巴基斯坦生效。《专利条例》第2条将每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以及依第86条公告的任何国家视为“公约国”。在此类国家首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在十二个月内在巴基斯坦提出申请并主张该在先日期,并须提交经核证的外国申请副本,必要时附英文译本(第88条)。
巴基斯坦不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现行的“受《巴黎公约》约束但非PCT缔约国”名单中仍列有巴基斯坦。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于2023年底宣布,计划在两年内加入该条约,并就《专利条例》的相关修订征求了意见;但截至本指南于2026年10月更新时,尚无加入记录。这在实务上影响重大:
- PCT申请无法在30个月或31个月时“进入”巴基斯坦“国家阶段”。
- 必须在《巴黎公约》的十二个月期限内直接在巴基斯坦提出国家申请。
- 一旦该期限届满且PCT申请已公布,该发明在巴基斯坦通常即不再具备新颖性。
以PCT为核心的申请计划,应将巴基斯坦视为一个硬性的十二个月期限,并在申请前重新核实情况,以防加入PCT后申请途径发生变化。
维权:管辖、救济与侵权警告
《专利条例》第60(1)条仍规定侵权诉讼由地区法院审理。然而,自《2012年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of Pakistan Act, 2012)生效以来,针对该法附表所列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条例》)提起的侵权民事诉讼,必须向知识产权法庭提起(第18(1)条),且该法优先于与之不一致的法律(第39条)。第60(1)条还规定,提出撤销专利的反诉将使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审理。该规定尚未为配合法庭制度而修订,因此在起诉前应核实有关撤销反诉的现行实务。请参阅我们关于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与程序的指南。
- 救济(第61条)。可获得损害赔偿、禁令和交出所得利润(账目清算),也可获得迅速的临时措施,包括为保全证据或阻止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渠道而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作出的命令,但法院可要求提供担保。
- 方法专利。专利涵盖制造新产品的方法时,相同产品推定以该方法制造,除非被告举证证明并非如此(第61(1)(b)条)。
- 不知情的侵权人。被告不知道且没有合理理由怀疑专利存在的,不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但仍可对其发布禁令(第62条)。
- 抗辩。任何撤销理由均可作为抗辩提出(第60(2)条)。任何利害关系人也可依第46条向高等法院申请撤销专利。
专利权人发送警告函时应谨慎。根据第66条,受到侵权诉讼威胁的人可以起诉,请求宣告、禁令和损害赔偿,除非能证明所威胁追究的行为侵犯了一项有效的权利要求。单纯告知专利存在不构成威胁。发送前请阅读如何拟写停止侵权函。对局长决定不服的,可在三个月内向高等法院上诉(第69条)。对知识产权法庭终局判决不服的,可在三十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2012年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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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资料来源
- Patents Ordinance, 2000 (Pakistan Code, Ministry of Law and Justice)
- Patents Rules, 2003 (S.R.O. 1142(I)/2003), WIPO Lex
-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of Pakistan Act, 2012 (Pakistan Code)
- WIPO: States bound by the Paris Convention but not the PCT
- WIPO notification: Paris Convention accession by Pakistan
- Patents (Amendment) Ordinance, 2009, WIPO Lex

常见问题
我已经公开展示过的发明,还能申请专利吗?
通常不能。《2000年专利条例》第8条将申请日之前在世界任何地方公开的任何内容视为现有技术,且对发明人自身的公开不设一般性宽限期。唯一的例外是第8(3)条规定的情形:在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于官方举办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
PCT国际申请能否延伸至巴基斯坦?
不能。巴基斯坦不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因此不存在进入国家阶段的途径。外国申请人必须直接在巴基斯坦提出申请,通常应在其首次申请后十二个月内提出,以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已表示有意加入PCT,因此申请前请再次核实。
巴基斯坦专利的保护期多长?续展费何时到期?
根据第31条,专利自申请日起有效二十年。首次续展费于自专利日起第四年届满时到期,此后每年缴纳一次(《2003年专利规则》第24条)。逾期的,可在缴纳附加费后于六个月延长期内补缴。
我住在卡拉奇,可以先在美国提交首件专利申请吗?
须谨慎处理。第26条禁止巴基斯坦居民就同一发明在境外申请,除非已取得局长书面许可,或已至少提前六周在巴基斯坦提出申请且不存在保密指令。违反该规定在境外申请,构成第71条下的犯罪。
软件在巴基斯坦可以申请专利吗?
第7(2)条没有点名计算机程序,但排除了数学方法、商业方法和信息呈现“本身”。与软件相关的发明能否获得专利,取决于其是否作出了技术贡献,而不仅仅是一种被排除的方法。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指引很少,因此权利要求的撰写具有决定性作用。
如果因漏缴续展费导致专利失效,该怎么办?
根据第45条,专利权人可在失效后十八个月内申请恢复。专利权人必须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且未缴费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在失效期间善意开始使用该发明的第三方受到保护。
专利侵权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
依据《2012年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所列知识产权法律提起的侵权诉讼,根据该法第18条向知识产权法庭提起。对法庭终局判决不服的,可在三十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撤销专利的申请依《专利条例》第46条由高等法院审理。
本文仅为关于巴基斯坦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