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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巴基斯坦联邦消费税:《2005年联邦消费税法》下的征税范围、合规、追缴与上诉

作者: · 发布于 2026-10-27 · 伊尔凡·米尔·哈勒波塔律师事务所
快速解答

联邦消费税依据《2005年联邦消费税法》(Federal Excise Act, 2005)第3条征收,对象为在巴基斯坦生产或进口的货物以及特定服务,但实际上只限于附表一所列项目,因为第16(1)条对未列入附表的一切项目予以豁免。未缴税款通过第14条规定的说明理由通知追缴,该通知须在相关日期起五年内发出,裁决通常须在120天内作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内陆税务专员(上诉)或直接向内陆税务上诉法庭(ATIR)提起上诉,之后仅可就法律问题提交高等法院。

巴基斯坦联邦消费税实务指南要点:联邦消费税依据《2005年联邦消费税法》(Federal Excise Act, 2005)第3条征收,对象为在巴基斯坦生产或进口的货物以及特定服务,但实际上只限于附表一所列项目,因为第16(1)条对未列入附表的一切项目予以豁免。未缴税款通过第14条规定的说明理由通知追缴,该通知须在相关日期起五年内发出,裁决通常须在120天内作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内陆税务专员(上诉)或直接向内陆税务上诉法庭(ATIR)
巴基斯坦联邦消费税实务指南要点——伊尔凡·米尔·哈勒波塔律师事务所(巴基斯坦卡拉奇)整理。

联邦消费税(FED)只适用于少数货物和服务,但对名单上的企业而言,其负担往往高于销售税。据媒体报道的联邦税务局(FBR)2025-26财年征收数据,卷烟、水泥、航空旅行、饮料浓缩液和碳酸饮料、化肥以及汽车是最大的税目。在卡拉奇寻找最佳联邦消费税律师的企业,通常首先需要回答一个问题:这项产品,或在信德省提供的这项服务,是否确实属于附表一中联邦可以合法征税的某一条目?本指南说明截至《2025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5)修订后该法的运作方式,介绍我们能够核实的《2026年财政法》变化,并阐明发生争议时双方各自需要证明的事项。

第3条征收什么,以及为何由附表一决定

《2005年联邦消费税法》第3(1)条对在巴基斯坦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进口到巴基斯坦的货物、从非关税地区运入的特定货物,以及“在巴基斯坦提供的服务,包括源自境外但在巴基斯坦提供的服务”征收消费税。该款提及百分之十五的从价税率,但将附表一所列货物和服务排除在外。第16(1)条随后对未列入附表一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予以豁免。因此,实务规则很简单:项目不在附表中,就不征税;在附表中,则适用该条目所列税率。

附表一按表格编排:表一涵盖货物,表二涵盖服务。税率可以是从价税率,也可以是按单位计征的固定金额。以下两个近期例子说明了其范围:

  • 《2025年财政法》对每只雏鸡征收10卢比消费税,联邦税务局解释该措施旨在追踪家禽产量;
  • 据2026年9月一篇关于联邦税务局《2026年第1号联邦消费税通函》的媒体报道,《2026年财政法》对石油征费范围以外的某些石油产品(如溶剂油和矿物松节油)按每升80卢比征税。

《2026年财政法》还新增了第3(3B)条,对附表一新设的表IA所列货物,在普通消费税之外加征特别消费税。媒体报道称,进口轿车、SUV及其他机动车目前列在该表中。按价值计税的,第12(1)条适用《1990年销售税法》(Sales Tax Act, 1990)第2(46)条对价值的定义。

纳税义务通常由制造商、进口商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自《2025年财政法》起,第3(5)(e)条允许法律在有明确规定时,将纳税义务施加于供应链中的其他任何人,包括中间商。

服务的联邦消费税与各省

第十八修正案修改了《联邦立法清单》第49项,使服务销售税成为省级事项。在信德省,服务依据《2011年信德省服务销售税法》(Sindh Sales Tax on Services Act, 2011)征税,由信德省税务局(SRB)管理(参见我们的信德省服务销售税指南)。这使服务的联邦消费税成为该法中争议最大的部分之一。

在Pakistan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 v. Province of Sindh, 2017 PTD 1一案中,信德高等法院裁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在信德省提供的服务征收联邦消费税违宪。合议庭在Pakistan Mobile Communication Ltd. v. Federation of Pakistan(C.P. Nos. D-4778 to 4780 of 2021,2021年10月8日简短裁定)一案中沿用该推理,撤销了表二第6A项,即对通话时长超过五分钟的移动电话通话征收的消费税。法院认为,源自信德省的通话是发生在该省之内的事件,且没有其他联邦条目支持该项征税。

联邦税务局的立场不同。2022年9月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准予对该判决提起上诉时,联邦税务局主张,议会可依据宪法第73条就联邦事项立法,且消费税在《联邦立法清单》中有其独立条目。我们未能查到该上诉的已公布终审裁决,因此该问题在最高层面尚未定论。服务提供者不应认为表二的每一条目都不可执行,税务部门也不应认为每一条目在信德省都有效。答案取决于服务的性质、提供地点,以及是否有服务征税以外的其他联邦条目支持该项征税。例如,国内航空旅行至今仍由联邦征收。

登记、申报、抵扣与执法

第13(1)条要求负有纳税义务的人进行登记,“不论其年营业额或销售量多少”,没有小企业起征点。根据第13(2)条,现有的销售税登记视为《联邦消费税法》下的登记,因此大多数制造商无需另行取得登记号。

第4条要求按月申报并缴纳当月税款。第2(8a)条将截止日期定义为该月结束后次月的第15日。

已缴纳的投入品消费税可在一定限度内抵扣:

  • 第6(1)条允许将直接用于制造的投入货物所缴纳的消费税,从产出货物应缴税款中扣除;
  • 第6(2A)条规定,仅在供应商已在其本身申报表中申报该项供应时方可抵扣,这正是供应商违约时许多抵扣被否决的依据;
  • 第7条允许注册制造商就以销售税方式征收的货物,从应缴消费税中扣除已缴纳的进项税。

依附表三豁免的货物不享有第6条下的抵扣权。

执法力度最强的是必须加贴税票的货物。《2025年财政法》修订了第25条和第27条,未加贴税票、或加贴伪造税票、封条、标签或条形码而制造的应税货物,可连同运输工具一并扣押,并予以直接没收。联邦税务局还可授权省级税务和消费税官员行使扣押和没收权力。第19条规定了对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少缴税款以及更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多数为固定金额或税款的一定比例(以较高者为准),严重违法行为经定罪可判处最高五年监禁。

追缴未缴税款:第14条及其时限

税款未征收或未缴纳、少缴,或被错误退还或抵扣的,第14(1)条允许官员在相关日期起五年内发出说明理由通知。该期限在2011年以前为三年。第14(2)条随后要求在通知发出后120天内作出裁决。专员可基于书面记录的理由延长该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六十天。程序被法院中止期间,或处于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期间,不计入该期限。

这些时限并非形式要求。在Wak Limited v. Collector Central Excise and Sales Tax, 2025 SCMR 1280一案中,巴基斯坦最高法院五人合议庭将《1990年销售税法》中类似的裁决时限视为强制性规定。信德高等法院此后在海关裁决中采取了同样做法。我们尚未查到将Wak Limited专门适用于《联邦消费税法》第14条的已公布判决,但两者措辞实质相似,双方都应预料到这一论点会被提出。

对纳税人而言,首要核查的是相关日期、通知送达日期和裁决作出日期,以及任何延期决定及其是否在原期限届满前作出。对税务部门而言,通知清楚载明征税依据和所涉期间,延期决定说明理由并及时存档,才能使有理有据的追缴不因时效而失败。我们的联邦税务局说明理由通知答复指南介绍了如何起草答复。第14条还规定,企业出售或停业时,未缴税款构成对其资产的第一顺位负担,制造资产的买方不应忽视这一点。

《2025年财政法》之后的上诉与提交

上诉条款在两年内被改写了两次。《2024年税法(修正)法》(Tax Laws (Amendment) Act, 2024)通过第33A条按金额划分上诉管辖。《2025年财政法》随后删除了第33A条和第33条中的金额限制,并赋予注册人直接向上诉法庭上诉的选择。联邦税务局2025年8月2日发布的《2025-26年第02号通函》概述了这些变化。

阶段条款要点
内陆税务专员(上诉)第33条针对副专员及以下级别官员作出的裁决;自收到裁决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2025年财政法》后不设金额上限
内陆税务上诉法庭(ATIR)第33(5)条和第34条对专员(上诉)的裁决提起上诉,或在行使第33(5)条选择权时直接上诉;第34(1)条于2025年针对国有企业以外的人被替换
高等法院第34A条仅就上诉法庭裁决引起的法律问题提交,须在六十天内提出(《2025年财政法》)

在依赖任何期限之前,应核对裁决作出之日有效的条文,因为过渡期案件可能适用旧条文。提交案件按所得税提交案件的方式审理,参见我们关于向高等法院提交税务案件的页面。信德高等法院一再驳回仅重新争辩事实的提交案件,因此证据必须在专员(上诉)或上诉法庭阶段提交入卷。

替代性争议解决

《联邦消费税法》第38条规定了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经《2024年税法(修正)法》替换后,该条适用于争议税额达到五千万卢比或以上的情形,但已启动刑事程序的除外。对国有企业而言,该门槛不适用,且该程序为强制性。联邦税务局2025年的通函未述及《2025年财政法》对该消费税条款作出任何修改,但委员会程序为各联邦税法所共有,并已多次修订。我们关于税务替代性争议解决的页面说明了委员会如何组成以及何时适合采用这一途径。

在委员会程序中所用的时间,在计算第14(2)条期限时不予计入。替代性争议解决申请失败本身,并不能使已经逾期的裁决恢复效力。

联邦消费税争议的常见领域

实务中,卡拉奇大多数有争议的联邦消费税案件围绕少数几个反复出现的问题:

  1. 条目范围。某一产品或服务是否属于附表一的描述,通常须结合相关的巴基斯坦海关税则税号解读。征税条目须严格解释,因此税务部门必须证明该项目属于条目文字范围;一旦证明,主张豁免的一方须证明符合豁免条件。
  2. 价值与数量。申报价值、零售价格或产量是否反映实际情况。产能、用电量和税票数据如今已被常规用作证据。
  3. 投入品抵扣。因供应商未申报供应而依第6(2A)条否决抵扣。纳税人最有力的证据是采购记录、银行流水以及与供应商的往来函件。
  4. 省内服务。鉴于信德高等法院2017年和2021年的判决,表二的某一条目对在信德省提供的服务能否执行,以及同一服务是否同时面临信德省销售税。
  5. 时效。通知是否在五年内发出,裁决是否在第14(2)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一些实务要点对双方均有帮助:将每月的工作底稿与申报表一并保存;在第一阶段即提出管辖权和时效问题,而不是首次在高等法院提出;将未贴税票货物被扣押视为紧急事项,因为没收和起诉的进程比税务评定更快。关于更广泛的诉讼框架,请参见我们的税务与海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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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联邦消费税实务指南:解答6个常见问题,例如“在巴基斯坦销售的每种产品都要缴纳联邦消费税吗?”
巴基斯坦联邦消费税实务指南:6个问题,解答见本页。

常见问题

在巴基斯坦销售的每种产品都要缴纳联邦消费税吗?

不是。《2005年联邦消费税法》第16(1)条对附表一未列明的一切货物和服务予以豁免。消费税只适用于所列项目,例如卷烟、水泥、某些饮料和浓缩液以及特定服务,并按各条目所列税率征收。

如果已办理销售税登记,是否还需要单独办理联邦消费税登记?

通常不需要。第13(2)条将销售税登记视为《联邦消费税法》下的登记。负有纳税义务但未办理销售税登记的人必须登记,因为第13(1)条不论营业额多少均适用。

税务部门可追溯多久追缴未缴的联邦消费税?

第14(1)条允许在相关日期起五年内发出说明理由通知,2011年以前该期限为三年。随后须在120天内就该通知作出裁决,专员可基于书面理由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天。

在信德省提供的服务是否仍可征收联邦消费税?

取决于具体条目。信德高等法院在2017 PTD 1一案中裁定,2011年7月1日以后对在信德省提供的服务征收联邦消费税违宪,并于2021年撤销了对长时间移动通话征收的消费税。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已准予对2021年判决提起上诉,我们尚未查到已公布的终审裁决,因此该问题仍未解决。

对联邦消费税裁决不服,可以直接向上诉法庭上诉吗?

自《2025年财政法》起,注册人可行使第33(5)条规定的选择权,直接向内陆税务上诉法庭上诉,而无需先向专员(上诉)上诉。选择途径前,应核对裁决作出之日有效的条文。

未贴税票的卷烟或其他货物会受到什么处理?

《2025年财政法》实施后,未加贴税票、或加贴伪造税票、标签或条形码而制造的应税货物,可连同运载车辆一并扣押,并可予以直接没收。经联邦税务局授权的省级税务和消费税官员也可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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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关于巴基斯坦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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