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面为原网站的在线翻译版本,仅供参考;如需准确内容,请以英文版网站为准。
海关

巴基斯坦海关虚假申报、说明理由通知与裁决:《1969年海关法》第32条、第32A条和第179条

作者: · 发布于 2026-10-27 · 伊尔凡·米尔·哈勒波塔律师事务所
快速解答

因不实陈述或串通导致少征关税的,《1969年海关法》(Customs Act, 1969)第32(2)条允许在相关日期起五年内发出说明理由通知;因疏忽、错误或误解导致的少征,依第32(3)条适用较短的三年期限。案件随后依第179条进行裁决。巴基斯坦最高法院一再裁定,超过120天期限作出、且未在期限届满前获得有效延期的裁决,属于无合法授权的裁决。

巴基斯坦海关虚假申报与裁决程序要点:因不实陈述或串通导致少征关税的,《1969年海关法》(Customs Act, 1969)第32(2)条允许在相关日期起五年内发出说明理由通知;因疏忽、错误或误解导致的少征,依第32(3)条适用较短的三年期限。案件随后依第179条进行裁决。巴基斯坦最高法院一再裁定,超过120天期限作出、且未在期限届满前获得有效延期的裁决,属于无合法授权的裁决。
巴基斯坦海关虚假申报与裁决程序要点——伊尔凡·米尔·哈勒波塔律师事务所(巴基斯坦卡拉奇)整理。

虚假申报案件通常在货物离港数月甚至数年后才开始。通关后稽查、数据比对或情报报告显示货物申报单中的品名、数量、原产地或价值有误,随后便会收到说明理由通知,要求补缴税差并处以罚款。此时在卡拉奇寻找最佳海关律师的进口商,需要尽快弄清三件事:通知依据的是第32条的哪一款,通知是否按时发出,以及负责裁决的官员是否有权并在期限内作出裁决。本指南说明这些规则在《2025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5)之后的状况,以及塑造这些规则的信德高等法院和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判决。

第32(1)条下何为虚假申报

每一笔进出口都须依第79条以货物申报单申报,如今大多数通关通过自动通关系统以自行评税方式完成。第32(1)条规定,任何人在任何海关事项中故意或蓄意作出或提交虚假申报、陈述或文件,即构成违法。其(c)项明确涵盖“通过自动通关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虚假陈述或文件。

虚假申报可涉及任何重要事项,例如:

  • 货物的品名或规格,这往往决定税则税号(参见我们关于税则归类争议的页面);
  • 数量或重量;
  • 原产国,当优惠税率或反倾销税率取决于原产地时;
  • 价值,这是第25条和第25A条下一套独立的法律规则(参见海关估价争议);
  • 是否符合优惠法定规章(SRO)或豁免的条件。

并非每一项错误申报都构成违法。该法将蓄意的不实陈述与诚实的错误区分开来,这一区分同时决定时效和处罚。

虚假申报案件通常如何开始

大多数通知来自以下三种来源之一:

  • 通关后稽查。对进口商账目的稽查或审查,第32(3A)条对此另有规定。
  • 情报与调查。由海关情报与调查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igence and Investigation (Customs))或各海关征收局执法部门立案的案件,通常源于对同一进口商或同类产品多批货物的数据比对。
  • 港口查验。通关时的实物查验发现货物与申报不符,这可能导致扣押和没收程序以及补税要求。

来源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决定了证据的形态。基于稽查的通知通常围绕单据和账目展开。情报案件可能依赖陈述、数据分析以及进口商未曾见过的第三方记录,进口商应要求查阅。港口查验案件则取决于查验报告及任何样品或检测结果,以及这些材料的提取和记录是否规范。在每种情况下,进口商都应在答复前要求查阅所依据的材料,而海关应确保在发出通知前这些材料已归入案卷,因为无法以案卷记录支持的指控很少能在上诉中维持。

第32(2)条与第32(3)条:适用哪一时限

第32条规定了两条追缴途径,时效期限不同。两者之间的区别往往是案件中首要且最重要的问题。

条款少征原因说明理由通知期限
第32(2)条不实文件或陈述,或串通,导致关税未征、少征或错误退还相关日期起五年内
第32(3)条疏忽、错误或误解,不存在任何不实陈述相关日期起三年内
第32(3A)条在稽查或账目审查中发现的少征五年内

对现行条文的二手转载还记载,第32(3)条设有小额排除规定,且在稽查、调查或侦查开始前自愿全额缴纳的,不再启动程序。第32(4)条规定,官员确定的金额不得超过通知所列金额。

“相关日期”在第32(5)条中按通关类型界定。对于通过电脑化系统以自行评税方式通关的货物,(e)项规定为“发现之日”。在Micro Innovations and Technologies (Pvt) Ltd. v. Federation of Pakistan(C.P. No. D-2890 of 2020,2022年12月12日判决)一案中,信德高等法院合议庭驳回了海关关于时效自发现之日起算的主张,裁定五年期限自货物申报单日期起算,并以超过时效为由撤销了十四份通知中的十三份。海关的反驳论点依据的是(e)项的字面措辞。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对此作出定论之前,双方都应充分陈述这一问题。

一个简单的例子可以说明日期为何重要。假设一份货物申报单于2021年3月10日提交,货物同日放行。按照Micro Innovations案的解读,指控不实陈述的通知须在2026年3月之前发出;将少征视为诚实错误的通知须在2024年3月之前发出。如果海关改以发现之日为准,这两个期限都可能大大推后。因此,这一问题的答案可能决定是否存在任何需要应对的案件。

对海关而言,实务上的教训是:依赖五年期限的通知必须载明构成不实陈述的事实,而不仅仅是指出关税少缴。对进口商而言,三年后发出且未指明任何不实陈述的通知,可以时效为由提出质疑。

第32A条下的财政欺诈

第32A条处理更严重的一类行为:财政欺诈。对该条的二手转载列举了编造、篡改或伪造的文件,以申报地址并不存在的进口商或出口商名义作出的申报,电子申报中的不实信息,以及严重低报或高报价值,同时涵盖对上述任何行为的教唆。这些资料还说明,须在发现之日起180天内发出说明理由通知,随后进行裁决和追缴。

两者的刑事后果差别很大。在2025年的一项保释裁定(Spl. Cr. Bail Application Nos. 170 and 171 of 2025,2025年7月23日裁定)中,信德高等法院指出,依第156(1)条第(14)项处罚的第32(1)条违法行为,监禁刑期不超过三年,而第32A条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判处十年监禁。法院准予仓库雇员保释,因为调查未能说明他们如何协助了进口商。这提醒人们,海关必须将每一名被告与虚假文件联系起来。

第179条下的裁决:管辖权与120天规则

涉及追缴、罚款或没收的说明理由通知,由裁决官员依第179条作出裁决。该官员受两方面的限制。

金额管辖权。第179(1)条按所涉关税和税款金额,将案件在征收官、副征收官及更低级别官员之间分配。这些门槛已被多部财政法修订,因此必须核对通知日期有效的表格。超出权限的官员作出的裁决无效。在2026年8月5日裁决的一项提交案件(SCRA No. 62 of 2013)中,信德高等法院维持了上诉法庭的裁定,即一名助理征收官于2010年作出、所涉金额超过当时30万卢比限额的裁决自始无效。

时间。第179(3)条要求在说明理由通知发出后120天内作出裁决。征收官可将此期限最多延长六十天,但只能基于在120天届满前记录的特殊理由。第179(4)条赋予联邦税务局(FBR)进一步延期的权力。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Khalid Mahmood v. Collector of Customs, 1998 SCMR 1881、Mujahid Soap & Chemical Industries (Pvt.) Ltd. v. Customs Appellate Tribunal, 2019 SCMR 1735、A.J. Traders v. Collector of Customs, PLD 2022 SC 817,以及由五人合议庭审理的Wak Limited v. Collector Central Excise and Sales Tax, 2025 SCMR 1280等案件中,均将这些期限视为强制性规定。

信德高等法院严格适用这一规则。在SCRA No. 1518 of 2023(2025年1月17日裁定)中,期限届满数月后才向联邦税务局申请的延期无法挽救该裁决。在SCRA No. 950 of 2023(2026年2月16日)中,尽管裁决中有一句称已获延期,但案卷显示根本没有延期,海关因此撤回了提交案件。

处罚及其他后果

第156(1)条以表格形式列出每项违规行为的处罚,第(14)项是针对第32(1)条虚假陈述的处罚条款。视具体条款而定,后果可能包括:

  • 追缴少征的关税和税款,并加收滞纳附加费;
  • 罚款,由裁决官员在相关条款的限度内确定;
  • 在条款有规定时没收货物,通常可选择缴纳赎金后赎回(参见我们关于扣押、没收与赎金的页面);
  • 对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提起公诉。

罚款金额属于自由裁量和事实问题。在近期一项提交案件(SCRA No. 1174 of 2023,2026年1月28日裁定)中,海关上诉法庭认定存在故意错误描述货物的行为,依第(14)项处以违规货物价值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信德高等法院因不存在法律问题而拒绝干预。

准备抗辩或建立有力的案件

无论我们代表哪一方,以下清单决定了大多数案件的走向:

  1. 确定所依据的条款。通知依据的是第32(2)条、第32(3)条、第32(3A)条还是第32A条?通知是否载明显示不实陈述或串通的事实,还是仅指出少缴?
  2. 计算时效。确定相关日期、通知日期和作出裁决的120天截止日期,并查找任何延期决定及其日期。
  3. 核查管辖权。将通知所列金额与第179(1)条对裁决官员规定的限额进行比较。
  4. 收集文件。收集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信用证、技术资料、检测报告以及相同货物以往的货物申报单。如果海关官员在通关时已查验并评定货物,这一记录与进口商是否误导了任何人相关。
  5. 实质性答复。逐一回应每项指控,要求提供所依据的文件,并申请当面听证。我们的说明理由通知答复通用指南介绍了答复的结构和语气。
  6. 考虑提前缴纳。如属真实错误且金额不大,在稽查或调查开始前自愿缴纳可能完全避免程序。

对海关而言,最有力的裁决会逐一处理每项抗辩,在援引第32(2)条或第32A条时记录故意的证据,并由具有金额管辖权的官员在期限内签发。

原始裁决之后的上诉

对原始裁决不服的,可依第193条向征收官(上诉)提起上诉,一般须在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此后可依第194A条向海关上诉法庭进一步上诉,并可依第196条向高等法院提交(自《2024年财政法》起,可涉及法律与事实混合问题)。就关税纳税义务产生的争议,还可依第195C条采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海关上诉法庭是最后的事实认定机构,信德高等法院经常驳回仅重新争辩事实的提交案件,因此证据和管辖权异议须尽早记录在案。上诉顺序、时限和中止申请详见我们的海关上诉途径指南。

在 Google 上关注我们

如果这些内容对您有帮助,请将本站添加为首选来源。Google 随后会在搜索、Discover 及 AI 结果中更优先地向您展示本站内容。

巴基斯坦海关虚假申报与裁决程序:解答6个常见问题,例如“少缴关税的海关说明理由通知有什么时限?”
巴基斯坦海关虚假申报与裁决程序:6个问题,解答见本页。

常见问题

少缴关税的海关说明理由通知有什么时限?

取决于原因。少征源于不实陈述或串通的,第32(2)条允许自相关日期起五年;源于疏忽、错误或误解的,第32(3)条允许三年。在稽查中发现的少征适用第32(3A)条。

五年期限是自货物申报单日期起算,还是自海关发现少征之日起算?

第32(5)(e)条对自行评税的通关规定为发现之日,但信德高等法院在Micro Innovations案(C.P. No. D-2890 of 2020)中裁定期限自货物申报单日期起算。海关仍可能主张字面解读,因此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之前,应充分辩论这一问题。

如果裁决官员在120天后才作出裁决,会怎样?

如果在期限届满前未获得有效延期,该裁决可能因无合法授权而被撤销。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Mujahid Soap(2019 SCMR 1735)以及由五人合议庭审理的Wak Limited(2025 SCMR 1280)等案件中适用了这一规则。

每一项错误的货物申报都构成刑事犯罪吗?

不是。第32(1)条要求陈述是故意或蓄意作出的,真实的错误依第32(3)条以追缴关税的方式处理。第32A条下的财政欺诈涵盖伪造或编造的文件以及不存在的进口商,处罚要重得多。

助理征收官可以裁决任何虚假申报案件吗?

不可以。第179(1)条将每名裁决官员的权限限定在一定的关税和税款金额以内。信德高等法院已维持如下观点:超出该限额的官员作出的裁决无效。

在海关提交案件中可以向高等法院提交新证据吗?

一般不可以。海关上诉法庭是最后的事实认定机构,虽然经《2024年财政法》修订的第196条允许就法律与事实混合问题提交,但高等法院依据下级程序形成的记录作出裁决。文件应在裁决或上诉阶段提交。

让AI助手总结本页: ChatGPT Claude Perplexity GrokAI 总结可能有误,请以本页内容为准,或直接咨询我们。

本文仅为关于巴基斯坦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意见。

通过 WhatsApp 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