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海关上诉:上诉征收官、海关上诉法庭及向高等法院提出参考申请
职级低于附加征收官(Additional Collector)的海关官员作出的原审命令,须依《1969年海关法》(Customs Act, 1969)第193条在三十天内向上诉征收官(Collector (Appeals))提出上诉;附加征收官或更高职级官员作出的命令,以及上诉征收官作出的命令,须依第194A条在四十五天内(经《2025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5)修订)向海关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对海关上诉法庭的命令,可依第196条在三十天内以参考申请方式提交高等法院,并可再以申请上诉许可的方式提交巴基斯坦最高法院。

海关争议很少在原审命令作出后即告终结。无论争议涉及估价上调、归类变更、退税被拒还是虚假申报罚款,进口商或出口商与海关征收署双方均享有法定的上诉途径,而且每一阶段现在都有严格适用的短暂期限。《2024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4)改写了向高等法院提出参考申请的规定,《2025年财政法》则修改了海关上诉法庭的上诉期限,并为中止执行附加了担保条件。在卡拉奇寻找最佳海关律师以对命令提出异议的人,通常首先需要一个答案:向哪个机构上诉、须在多少天内提出,以及在此期间须缴纳或担保什么。本指南按照经《2025年财政法》修订后的《海关法》阐述这一途径。
哪个机构受理第一次上诉
第一级上诉机构取决于作出命令的官员的职级,而非争议金额。
- 上诉征收官,第193条。职级低于附加征收官的官员依第33条(退税)、第79条、第80条(评定)、第131条、第179条(裁决)及第195条作出的决定或命令,可向上诉征收官提出上诉。受影响的当事人和海关官员均可上诉。
- 海关上诉法庭,第194A条。附加征收官或更高职级官员依第179条作出的命令,直接向海关上诉法庭上诉。上诉征收官依第193条作出的命令、依第195条作出的命令、海关估价总局局长依第25D条作出的复审命令,以及首席征收官作出的上诉性或准司法性命令,亦同。
由于第179条项下裁决官员的金额管辖权随所涉关税和税款的金额递增,较大的案件通常由附加征收官或更高职级官员裁决,因而跳过上诉征收官这一层级。任何上诉的第一步,都是仔细阅读原审命令,确认由谁签署以及依据哪一条文作出。虚假申报及裁决程序另见我们的海关虚假申报与说明理由程序指南。
向上诉征收官提出上诉
上诉须在决定或命令送达上诉人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第193条允许上诉征收官在确信迟延有充分理由时受理逾期上诉,但是否宽恕迟延属于酌情决定,且理由须有证据支持,因此绝不应将其视为退路。
第193A条规定了程序:
- 上诉人提出请求的,有权获得听证;
- 上诉提出后,上诉征收官在听取相关征收署或局的官员意见后,可中止追缴关税和税款,期限不超过三十天;
- 上诉须在提出之日起九十天内裁决(《2019年财政法》将其由一百二十天缩短),经书面记录理由可延长最多六十天,除非联邦税务局(FBR)进一步延长;
- 命令须以书面作出,并载明待决事项、裁决及理由。
上诉征收官可重新审查事实和法律。因此,这一阶段适合提交裁决官员未曾审阅的文件,并说明此前未提交的原因。
海关上诉法庭
海关上诉法庭依第194条设立,以分庭形式开庭,其中数个分庭设在卡拉奇,大多数港口争议即发生于此。依第194A条提出上诉的主要规则如下:
- 期限。上诉须在命令送达之日起四十五天内提出。现行期限由《2025年财政法》替换;有关财政法案的报道称原期限为三十天。
- 拒绝受理小额上诉的酌情权。在若干情形下,包括货物依第181条被没收且未给予赎回选择,或罚金或罚款不超过五万卢比的,海关上诉法庭可拒绝受理上诉。
- 合议庭。根据第194C条,涉及关税、税款、罚款或罚金超过五百万卢比的上诉,由至少包括一名司法成员和一名技术成员的合议庭审理;较小案件可由一名成员独任审理。
- 不得发回。第194B条允许海关上诉法庭确认、变更或撤销命令,并可自行记录补充证据,但不得为此目的将案件发回重审。
- 裁决期限。上诉须在提出之日起九十天内裁决,经记录理由仅可作有限延长;只有在有迫切理由并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才准许延期。
在通常情况下,海关上诉法庭是最后一个认定事实的机构。其对估价证据、货物同一性或化验报告证明力的认定,通常将决定高等法院阶段的走向,因此提交给它的案卷必须完整。估价争议另见我们的海关估价争议与港口清关指南。
上诉期间缴纳或担保关税
提出上诉本身并不中止追缴。第194A(5)条规定,除非追缴已被中止,评定或裁定的关税和税款仍须缴纳。海关上诉法庭可先中止追缴三十天,而中止令合计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九十天。
《2025年财政法》增加了一项条件:中止须以提供不低于本金百分之二十五的本票(pay order)或银行保函为前提。财政法案曾提议百分之五十;而联邦税务局(FBR)合并文本所载的颁布文本为百分之二十五。高等法院在参考申请中准予的中止也适用类似的百分之二十五条件。
第195B条另行规定,对已不在海关控制下的货物所要求的关税或对罚款提出上诉的人,须在上诉期间向主管官员缴存该金额,但上诉机构可因过度困难而免除缴存;除非上诉提前裁决,此类免除在六个月后失效。第195B条与较新的中止条文如何并行适用,我们尚未找到任何已公布的判决予以解决,各机构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双方均应以下述前提作出安排:除非已实际取得中止并提供所需担保,追缴可能继续进行。
依第196条向高等法院提出参考申请
《2024年财政法》对第196条作了实质性改写。按现行规定:
- 受影响的当事人,或经征收官或局长书面授权、职级不低于副征收官或副局长的海关官员,可在海关上诉法庭命令作出后三十天内提出参考申请(原期限为九十天);
- 参考申请可就海关上诉法庭命令所产生的法律问题或法律与事实混合问题提出;
- 海关上诉法庭的完整案卷须在十五天内提交;
- 由不少于两名法官组成的特别合议庭审理参考申请,并应在提交之日起六个月内裁决,辅以案件管理系统;
- 关税仍须按照海关上诉法庭的命令缴纳,但自该命令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不予追缴;
- 高等法院的中止令在六个月后失效,且须向法院司库(Nazir)提供至少为本金百分之二十五的本票或银行保函;
- 《1908年时效法》(Limitation Act, 1908)第5条适用,因此有充分理由的迟延可获宽恕。
扩大至混合问题在实践中意义重大。在Special Customs Reference Application No. 562 of 2024(Collector of Customs v. Seminar (Pvt.) Ltd,2025年1月23日判决)中,信德高等法院合议庭指出,经2024年修订后,高等法院现可裁决海关上诉法庭命令所产生的事实问题,并将此前把参考申请管辖权限于法律问题的判例予以区分。该合议庭就其审理的估价问题作出了有利于海关部门的回答。对双方而言,实际后果是海关上诉法庭的事实认定不再像以往那样不受审查,参考申请中提出的问题应谨慎拟定。卡拉奇的立案实务另见我们的信德高等法院诉讼页面。
高等法院之后
第196条规定,可就高等法院对参考申请作出的判决向巴基斯坦最高法院申请上诉许可;相关程序见我们的最高法院税务上诉指南。如果争议是以高等法院依宪法第199条行使的宪法管辖权提起的(例如对某项通知或某官员管辖权的质疑),对此类判决的上诉现由2025年11月第二十七修正案设立的联邦宪法法院审理。
对于《海关法》已规定充分上诉途径的事项,高等法院一般拒绝受理令状申请,除非命令缺乏管辖权、出于恶意或违反自然公正原则作出。因此,令状申请不能替代错过的上诉期限。
依第195C条进行替代性争议解决
争议正在任何法院或上诉机构审理中的当事人,可依第195C条向联邦税务局申请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解决争议。申请须载有初步解决方案,并提出缴纳关税和税款的方案。已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或联邦税务局认为涉及具有较大税收影响的法律问题的案件,不在此列。
- 委员会由一名职级不低于高等法院法官的退休法官担任主席,另有一名职级不低于首席征收官的海关官员,以及一名由申请人从该条规定的类别中提名的人士(包括在税务领域具有至少十年经验的律师、特许会计师或成本会计师)。
- 委员会应在四十五天内作出决定,可延长十五天,其间追缴视为中止。
- 其决定对征收官具有约束力,此后须撤回正在进行的上诉或参考申请,并在决定送达后三十天内通知撤回事宜。
替代性争议解决适合取决于文件或金额、而非有争议的法律问题的争议。详细内容及所得税和销售税的相应条文,见我们的税务与海关替代性争议解决指南。
期限一览及常见错误
| 阶段 | 条文 | 提出期限 | 裁决期限 |
|---|---|---|---|
| 上诉征收官 | 第193条、第193A条 | 送达后30天 | 90天,可延长 |
| 海关上诉法庭 | 第194A条、第194B条 | 送达后45天 | 90天,有限延长 |
| 高等法院参考申请 | 第196条 | 海关上诉法庭命令后30天 | 6个月 |
| 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 第195C条 | 诉讼进行期间 | 45天,另加15天 |
海关上诉中双方的常见错误:
- 未核实命令实际送达的方式和时间,便从命令日期而非送达日期起算期限(或反之);
- 忽视裁决官员的职级,向错误的机构提出上诉;
- 在未取得中止或未提供所需担保的情况下,误以为上诉会停止追缴;
- 将关键证据(合同、银行文件、技术资料)留待海关上诉法庭或高等法院阶段提交,届时更难说明其应予采纳的理由;
- 拟定参考问题时只是重述上诉理由,而未指明由海关上诉法庭命令所产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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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资料来源
- Customs Act, 1969, Chapter XIX Appeals and Revisions (FBR consolidated text, amended up to Finance Act, 2025)
- Customs Act, 1969 (FBR consolidated text, amended up to 30 June 2026)
- Sindh High Court: SCRA No. 562 of 2024, Collector of Customs v. Seminar (Pvt.) Ltd (23.01.2025)
- The News: Customs Act amended, HC to give decision in 6 months (Finance Bill 2024-25)
- KPMG Taseer Hadi & Co.: Budget Red Eye 2025 (Finance Bill 2025 customs proposals)

常见问题
能否不经上诉征收官而直接向海关上诉法庭上诉?
只有在原审命令由附加征收官或更高职级官员作出,或属于第194A(1)条所列其他类别(例如海关估价总局局长依第25D条作出的复审命令)时才可以。职级低于附加征收官的官员依第193条所列条文作出的命令,须先向上诉征收官上诉。向错误机构提出上诉会浪费时间,而短暂的期限不允许这种浪费。
向海关上诉法庭上诉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经《2025年财政法》修订的第194A条,自命令送达之日起四十五天。向上诉征收官上诉的期限较短,为三十天。尽管有充分理由的逾期上诉可获受理,但两个期限均不应被视为可以变通。
提出海关上诉是否会阻止海关部门追缴关税?
不会。《海关法》规定,除非追缴被中止,裁定的金额仍须缴纳。上诉征收官可中止追缴最多三十天;海关上诉法庭的中止先为三十天,合计不得超过九十天,并须提供至少为本金百分之二十五的本票或银行保函。
高等法院在海关参考申请中能否审查事实?
自《2024年财政法》起,依第196条提出的参考申请可提出法律与事实混合问题,而不仅限于纯法律问题。信德高等法院指出,这意味着其现可裁决海关上诉法庭命令所产生的事实问题。但该问题仍须产生于海关上诉法庭的命令,并须在参考申请中妥善拟定。
海关部门是否也可以上诉或提出参考申请?
可以。第193条和第194A条允许海关官员提出上诉;依第196条提出的参考申请,可由经征收官或局长书面授权、职级不低于副征收官或副局长的官员提出。双方适用相同的期限。
如果选择依第195C条进行替代性争议解决,我的上诉会怎样?
在委员会审议争议期间,上诉或参考申请保持待决,追缴在此期间视为中止。如果委员会对事项作出决定,该决定对征收官具有约束力,正在进行的诉讼须予撤回,并在三十天内通知撤回事宜。如果委员会未能解决,上诉机构将按通常程序裁决案件。
本文仅为关于巴基斯坦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