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面为原网站的在线翻译版本,仅供参考;如需准确内容,请以英文版网站为准。
知识产权

巴基斯坦商标审查意见:如何答复驳回意见、出席“说明理由”听证及后续程序

作者: · 发布于 2026-10-19 · 伊尔凡·米尔·哈勒波塔律师事务所
快速解答

根据《2001年商标条例》(Trade Marks Ordinance, 2001)第27条,申请提交后由注册官进行审查;如申请不符合要求,注册官将通知申请人驳回意见,并给予其答复机会。《2004年商标规则》(Trade Marks Rules, 2004)第27条给予申请人两个月时间修改申请、提交答复或请求听证,逾期未办理的,申请视为放弃。如注册官仍决定驳回,申请人可在一个月内要求注册官出具书面理由,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巴基斯坦商标审查意见、答复与听证程序要点:根据《2001年商标条例》(Trade Marks Ordinance, 2001)第27条,申请提交后由注册官进行审查;如申请不符合要求,注册官将通知申请人驳回意见,并给予其答复机会。《2004年商标规则》(Trade Marks Rules, 2004)第27条给予申请人两个月时间修改申请、提交答复或请求听证,逾期未办理的,申请视为放弃。如注册官仍决定驳回,申请人可在一个月内要求注册官出具书
巴基斯坦商标审查意见、答复与听证程序要点——伊尔凡·米尔·哈勒波塔律师事务所(巴基斯坦卡拉奇)整理。

在巴基斯坦,大多数商标申请在刊登于《商标公报》(Trade Marks Journal)之前都会遇到至少一项驳回意见,而导致失败的往往不是驳回意见本身,而是处理不当:答复逾期、论点未切中审查员的关注点,或出席听证却未准备证据。本指南介绍从审查、听证、核准、公告到上诉的整个程序;驳回的具体理由另文介绍。如果您刚收到审查意见通知,正在巴基斯坦寻找最佳商标律师,请先核对通知上的日期,因为两个月答复期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算,而非自您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从申请到注册的流程

《条例》与《规则》规定了固定的程序顺序。下表列出每个步骤、所适用的条文及规定的期限(如有)。

阶段条文期限
审查及在先商标检索第27(1)-(2)条;《规则》第26条“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无固定期限)
以书面形式通知驳回意见或附条件核准建议第27(3)条;《规则》第27(1)条—
申请人修改申请、提交答复或请求听证《规则》第27(2)条自通知之日起两个月
注册官听证第111(2)条;《规则》第77条至少提前十天通知,除非当事人接受更短的通知期
决定:核准(无条件或附条件)或驳回第27(4)-(6)条—
申请书面理由(TM-15表格)《规则》第28(1)条自决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
在《商标公报》上公告第28(1)条;《规则》第29条核准后“尽快”
第三方异议第28(2)条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累计最多可延长两个月
注册第33(1)条异议期届满后,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对注册官的任何决定提起上诉第114条;《规则》第85条自决定之日起两个月,或高等法院准许的更长期限

整体耗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标注册处的工作量;预期时间可参阅我们关于商标注册时间表的文章。

审查意见通知的实际内容

《规则》第27(1)条规定了两类通知。注册官可能对核准申请本身提出驳回意见,也可能建议在附加条件的前提下核准,即附加修改、放弃专用权声明、变更或限制。两者在实践中的差别很大:驳回意见必须设法克服;而附条件建议往往只需一封确认函即可接受,申请随后进入公告阶段。

本页仅讨论程序问题。常见驳回理由,如与在先商标冲突、描述性、分类错误以及授权委托书存在缺陷等,详见我们的巴基斯坦商标驳回理由指南。

阅读审查意见时应关注三点:所依据的条文、引证的在先商标(及其编号和类别),以及审查员是否提出了您可以接受的建议。第27(6)条要求注册官在驳回申请或附条件核准时提供书面理由及所依据的材料,因此,对于含糊不清的审查意见,可以通过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方式提出质疑。

业内人士常将这一阶段称为“说明理由”(show-cause)阶段,因为申请人实际上被要求说明其商标应予核准的理由。但《条例》中并未使用这一称谓。法定权利是第27(3)条规定的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的机会,以及第111(2)条和《规则》第77条规定的陈述申辩(听证)权。

两个月期限内的可选方案

根据《规则》第27(2)条,申请人未在两个月内按建议修改申请或请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规则》第28(1)条亦规定,申请人声明不希望参加听证的,注册官可依据书面意见作出决定。可行的方案包括:

  • 修改申请。缩小商品或服务的指定范围,根据第21条接受对不具显著性部分的放弃专用权声明,或根据第15条接受颜色限定。第27(7)条仅允许不会实质影响商标同一性、且不扩大所涵盖商品或服务范围的修改,因此全新的标识或更宽的指定范围须另行提交申请。
  • 书面陈述理由。说明驳回意见在事实或法律上为何不能成立,并附上证据。
  • 提交证据。《规则》第27(1)条明确允许提交使用证据或显著性证据。向注册官提交的证据通常以宣誓书形式提供(第111(1)(b)条)。
  • 请求听证。根据第111(2)条,当事人已书面请求听证的,注册官在对该当事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利决定之前,必须先听取其陈述。
  • 挑战被引证商标。如果障碍是一项看似未使用的在先注册商标,可申请撤销该商标;详见我们的不使用撤销与更正指南。在撤销程序进行期间,应确保本申请继续有效。

《规则》第80条允许注册官应申请并按一定条件延长《规则》所规定的大多数期限,累计最长三个月。请在两个月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如期限已过,《规则》第27(3)条允许在申请人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恢复视为放弃的申请,但该救济属于自由裁量,不应依赖。

如何撰写答复

好的答复应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并紧扣审查意见。我们采用的结构如下:

  1. 写明申请及审查意见的编号和日期,并逐项列出每一项驳回意见。
  2. 对无损利益的事项予以让步。如审查员建议删除您并不经营的商品,应予接受。一项能够获准的较窄注册,远比一项停滞不前的宽泛申请更有价值。
  3. 逐一答复其余驳回意见,说明其不适用的理由及证明该理由的证据。如引证了在先商标,应从整体上比较两个商标及实际商品,而不仅仅比较类别编号。
  4. 以可用的形式提交证据:由董事或所有人出具的经宣誓的宣誓书,并以注明日期的发票、包装、广告及销售数据作为附件。
  5. 备位请求听证。在答复结尾声明:如注册官不倾向于仅凭书面材料核准申请,申请人请求听证。此举可保全第111(2)条规定的权利。

避免重提审查员未提出的问题,也避免作出诸如“该商标具有显著性”之类的笼统陈述而不说明理由。

注册官听证

《规则》第77条要求注册官在作出任何可能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之前,给予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并至少提前十天发出通知,除非当事人接受更短的通知期。第111(1)条赋予注册官民事法院在接收证据方面的权力,注册官可以采用口头证据替代宣誓书或作为宣誓书的补充。

实践中,听证时间简短且重点集中。应准备一至两页的书面辩论要点以便当庭提交,携带所依据文件的原件,并在官员不接受主要论点时准备好退而求其次的方案,例如缩小指定范围或接受放弃专用权声明。如申请人已书面声明不希望参加听证,注册官可依据书面意见作出决定(《规则》第28(1)条)。

请注意听证的地点。商标注册处设有多个分支机构,信德高等法院援引《规则》第131(2)条指出,在分支机构举行听证后作出的决定,在该分支机构宣布。这将影响上诉的提起地点,详见下文。

核准、附加条件、放弃专用权声明与公告

根据第27(5)条,注册官“无条件地或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或限制”核准申请。根据第21条作出的放弃专用权声明,意味着商标所有人不对某一特定要素(如描述性词语或行业通用内容)主张专用权,但商标整体仍受保护。第21条的但书将放弃专用权声明的效力限于该项注册所产生的权利。

申请一经核准,即在《商标公报》上公告(第28(1)条),该公告本身即构成核准的充分通知。请仔细核对公告内容:现在更正错误比注册后更正容易得多,而公告后作出的修改本身也须予以公告(第27(7)条)。

任何人均可在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异议,注册官可将该期限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第28(2)条)。在Muhammad Tariq v. Federation of Pakistan(C.P. No. D-6004 of 2020,信德高等法院,2023年8月21日听审)一案中,法院解释称,第123(1)条规定的一般延期权仅适用于《条例》本身未规定期限的情形,而第28(2)条规定的异议期限并不属于此类情形。如有人提出异议,请参阅如何应对商标异议。如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第33(1)条要求注册官予以注册,除非注册官获悉的事实表明该申请系错误核准。

审查阶段的常见错误

我们所见的大多数失败申请,并非败于实体问题。反复出现的错误包括:

  • 记错起算日期。两个月期限自通知之日起算。如审查意见由代理人接收,申请人可能在数周之后才得知。
  • 只陈述不举证。声称商标已使用多年,如无经宣誓的宣誓书及注明日期的附件支持,几乎没有分量。
  • 拒绝合理的建议。拒绝对明显具有描述性的词语作出放弃专用权声明,可能使附条件核准变为驳回,进而不得不提起上诉。
  • 未请求听证。书面答复未备位请求听证的,注册官可能仅凭书面材料作出决定。
  • 在挑战被引证商标期间任由本申请失效。针对在先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本身并不会中止本申请的期限计算。
  • 错过申请书面理由的期限。如可能被驳回,应同时记录《规则》第28(1)条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和两个月的上诉期限。

注册官驳回申请时:书面理由与上诉

上诉程序包含两个容易被忽略的步骤:

  1. 申请书面理由。根据《规则》第28(1)条,拟提起上诉的申请人可在决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TM-15表格申请注册官出具书面理由及所依据材料的说明。根据《规则》第28(3)条,该说明的发出日期视为上诉目的下的决定日期。
  2. 提起上诉。第114(1)条规定,对注册官的任何决定,可向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规则》第85条要求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或高等法院准许的更长期限内提起。《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Code of Civil Procedure, 1908)适用于此类上诉(第114(3)条)。

应向哪一高等法院上诉?在Sobia Amir v. Registrar of Trade Marks(M.A. Nos. 28 and 29 of 2013,信德高等法院,2021年3月1日判决)一案中,法院认定,上诉应向作出决定的注册官履职所在地的高等法院提起,并驳回了在卡拉奇针对拉合尔分支机构所作决定提起的上诉。第114(1)条的但书仅在与该商标有关的程序已在法院待决时才改变这一规则。《2023年商标(修正)法》(Trade Marks (Amendment) Act, 2023)将知识产权法庭(IP Tribunal)纳入该但书,但根据信德高等法院所援引的修正后文本,上诉本身仍由高等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庭的独立职能详见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庭指南。

在上诉中,第114(2)条规定,未经法院明确许可,注册官或异议人不得提出针对申请人的新理由;如新理由获准提出,申请人可撤回上诉而无须支付其费用。在Muhammad Tariq一案中,信德高等法院还驳回了“对异议阶段的命令不得上诉”的主张。凡第114条适用的情形,应采用法定上诉途径,而非提起宪法申请。

在 Google 上关注我们

如果这些内容对您有帮助,请将本站添加为首选来源。Google 随后会在搜索、Discover 及 AI 结果中更优先地向您展示本站内容。

巴基斯坦商标审查意见、答复与听证程序:解答7个常见问题,例如“在巴基斯坦,答复商标审查意见的期限是多久?”
巴基斯坦商标审查意见、答复与听证程序:7个问题,解答见本页。

常见问题

在巴基斯坦,答复商标审查意见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2004年商标规则》(Trade Marks Rules, 2004)第27(2)条,期限为自驳回意见或建议通知之日起两个月。根据《规则》第80条,注册官可将《规则》规定的期限累计延长最多三个月,但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

如果错过了答复期限会怎样?

根据《规则》第27(2)条,申请将被视为放弃。《规则》第27(3)条允许在申请人向注册官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恢复被放弃的申请,但恢复属于自由裁量,因此按时答复或申请延期要稳妥得多。

我必须出席听证吗?

不必。只有在您请求听证,或注册官在作出不利决定前安排听证时,才会举行听证。您也可以只提交书面答复并声明不希望参加听证,注册官将依据书面材料作出决定。在答复中备位请求听证,可保护您根据《2001年商标条例》(Trade Marks Ordinance, 2001)第111(2)条享有的权利。

接受放弃专用权声明会削弱我的商标吗?

放弃专用权声明意味着您不对被放弃部分(如描述性词语)单独主张专用权。商标整体仍然注册并受保护,且根据第21条,放弃专用权声明仅影响该项注册所产生的权利。

收到驳回意见后可以修改商标吗?

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修改。第27(7)条允许不会实质影响商标同一性、且不扩大所涵盖商品或服务范围的修改。重新设计的标识或新增的产品线通常须另行提交申请。

如果听证在卡拉奇办事处举行,应向哪里上诉?

向信德高等法院上诉。在Sobia Amir v. Registrar of Trade Marks(2021年)一案中,信德高等法院认定,第114条规定的上诉应向作出决定的注册官履职所在地的高等法院提起。根据《规则》第85条,上诉须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提起。

商标公告后的异议期有多长?

自在《商标公报》上公告之日起两个月;根据《2001年商标条例》第28(2)条,注册官可将其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

让AI助手总结本页: ChatGPT Claude Perplexity GrokAI 总结可能有误,请以本页内容为准,或直接咨询我们。

本文仅为关于巴基斯坦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意见。

通过 WhatsApp 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