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依据《2000年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保护产品外观
在巴基斯坦,工业品外观设计通过依据《2000年注册外观设计条例》(Registered Designs Ordinance, 2000)及《2023年注册外观设计规则》(Registered Designs Rules, 2023)进行注册而获得保护,由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IPO-Pakistan)主管。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或独创性(第3条),注册有效期为十年,可续展两次,最长三十年(第7条)。巴基斯坦不是《海牙协定》的缔约方,因此外国权利人必须提出国家申请,并可在六个月内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第12条)。

外观设计注册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瓶子的曲线、风扇叶片的轮廓、细棉布印花面料的图案,而不保护产品的工作原理。在巴基斯坦,这种保护几乎完全来自注册;一项外观设计如果在申请前已经上市超过一年,通常就永久失去了保护机会。在卡拉奇寻找最佳工业品外观设计律师的制造商,往往是在产品已经上架、市场上也已出现仿制品时才来咨询,而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第3(3)条规定的十二个月宽限期是否还能为其所用。本指南说明哪些设计可以注册、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如何处理申请,以及注册实际上赋予权利人哪些权利。
哪些设计可以注册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2条将外观设计定义为:通过工业方法应用于物品的形状、构造、图案或装饰特征,且这些特征在成品中“仅凭肉眼判断”。“物品”指任何制成品,包括单独制造和销售的部件,例如替换用的瓶盖或把手。
该定义在实务上产生三点后果:
- 仅保护外观。该定义明确排除任何构造方法或构造原理,以及纯粹由技术和功能因素决定的特征。为实现啮合而必须采用特定形状的齿轮齿形不属于外观设计;而齿轮箱外的装饰性外壳则可能属于外观设计。
- 工业应用。外观设计必须通过工业方法应用于物品。单件艺术作品则交由著作权保护。
- 按物品提供保护。注册针对申请中指明的物品或成套物品(第3(1)条)。同一设计用于其他产品时需要另行注册;第6条允许权利人取得此类注册,而不会因先前的注册而受到不利影响。
《注册外观设计规则》第11条要求注册官驳回以下设计:绘画、雕塑、素描、版画和摄影作品,建筑作品和艺术工艺作品,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设计,以及商标或商业外观。对设计并非必不可少的文字、字母或数字应予删除;如属必不可少,注册官可要求作出放弃专用权声明。
新颖性、独创性与十二个月宽限期
第3(2)条要求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或独创性”。如果某项设计与已在巴基斯坦注册的设计,或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在世界任何地方公开的设计相同,或者与此类设计的区别仅在于非实质性细节或行业内常用的变体特征,则不能注册。该标准以全球为范围:在中国供应商网站或欧洲产品目录上展示过的设计,都可能使在巴基斯坦的申请失败。
信德高等法院在 ORO Industries v. Muhammad Hanif(Suit No. 2223 of 2015,与 J.M. No. 09 of 2016 合并审理)一案中适用了这一标准:一项三角形铅笔的注册外观设计被撤销,原因是类似的三角形铅笔已经销售了数十年。法院指出,2000年条例已将新颖性标准从旧法下仅限巴基斯坦的标准扩大为全球标准。原告最终仍获得了临时禁令,但依据的是商标和商业外观,而非外观设计。由此可见,薄弱的外观设计注册在诉讼中反而是一种负担,企业不应单单依赖它。
第3(3)条为提前公开提供了一定救济。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十二个月内的公开,如果是由申请人或其前权利人的行为所致,或是因他人对其实施的滥用行为所致,则不予考虑。2023年规则第9条要求申请人明确提出该主张,并说明相关情况以及首次公开的日期和地点。如果在申请时没有提出该主张,该公开很可能被视为现有设计。
谁可以申请,以及设计归谁所有
根据第3(1)条,申请由主张自己为权利人的人提出。第2条对权利人的定义规定了在商业实践中十分重要的三项权属规则:
- 设计的创作者通常即为权利人。
- 为他人创作且获得有效对价的设计,由该他人作为权利人。因此,向自由设计师或模具制造商付费的品牌方拥有该设计,但委托条款仍应以书面形式写明这一点。
- 两人或多人各自独立创作出相同设计的,注册权利归申请日最早者;如主张优先权,则归优先权日最早者。
最后一项规则使外观设计保护成为一场申请竞赛。规则第28条至第32条要求提供在巴基斯坦的送达地址,代理人以D-13表格获得授权。没有巴基斯坦地址的外国申请人会发现,在提供地址之前审查不会推进。
向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提交申请与审查
申请向专利局提交,专利局隶属于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第5(1)条)。《2023年注册外观设计规则》(S.R.O. 341(I)/2023,于2023年3月6日公布)取代了《1933年专利与外观设计规则》(Patents and Designs Rules, 1933),并规定了现行程序:
| 阶段 | 具体内容 | 规则条款 |
|---|---|---|
| 申请 | 提交D-1表格,附设计图样、类别及物品说明,以及优先权文件(如有)。每项申请限一个类别。 | 8、10 |
| 设计图样 | 图纸、照片、三维模型或其他视觉形式,并附新颖性声明。注册官可要求提供样品或更多视图。 | 10 |
| 审查 | 审查员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向注册官报告。 | 13 |
| 审查意见 | 在两个月内答复或请求听证。可以D-4表格申请延期,最长至首次审查报告发出后六个月。听证须至少提前十天通知。 | 13 |
| 接受与证书 | 在接受后30天内提交D-5表格并缴费,之后颁发证书。 | 13、14 |
| 公告 | 每周在《专利公报》和官方公报上公告,内容包括日期、类别和设计图样。 | 15 |
物品按照《注册外观设计规则》附表三所列的32个类别进行分类。选错类别或对物品描述过窄,是最常见的可避免错误。第5(2)条允许注册官就新颖性进行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调查,第5(3)条允许其驳回申请或经修改后予以注册。不服决定的,可向高等法院上诉(第5(6)条),期限为收到决定后九十天内(规则第20条)。因申请人过失而未完成的申请视为放弃(第5(4)条)。官费由《注册外观设计规则》附表一规定,本文不予列出。
保护期、续展、恢复与注册簿
根据第5(5)条,除注册官另有指示外,外观设计以申请日为注册日。第7(1)条规定自注册日起保护十年。第7(3)条允许在当前期限届满前提交规定的申请并缴费,将保护期续展第二个及第三个十年。因此,巴基斯坦注册外观设计的最长保护期为三十年。
逾期续展仍可在期满后六个月内缴纳附加费后办理(第7(3)条)。如果这一期限也已错过,2023年规则第17条允许在外观设计失效后六个月内以D-4表格申请恢复,须缴纳未缴费用和滞纳费,并提交说明未缴原因的经核实声明。是否恢复由注册官决定,因此建立续展日程表才是真正的保障。
注册簿是其所载内容的初步证据(第13(3)条)。转让和许可应依第15条及规则第22条进行登记,因为未登记的权利人在紧急禁令申请中将难以证明其权属。根据第18条,证书颁发后设计图样即公开供公众查阅,但对规定类别的设计,查阅在一定期限内受到限制。规则第25条还允许注册官对被认为有损国家安全的设计不予公开。
权利、侵权与救济
第7(2)条赋予注册权利人以下权利:禁止他人未经同意,出于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使用复制注册设计的物品。第2条以另一种方式表述了同一权利:禁止第三方将该设计应用于物品,以及制造、进口、销售、出租或许诺销售此类物品。
起诉前应注意以下几点:
- 证书颁发前不得起诉。第5(5)条禁止就注册证书颁发之前发生的任何行为提起诉讼。
- 临时禁令。第8(1)条的但书要求申请临时禁令的权利人证明存在表面证据充分的案件、该设计有效且已被侵犯。因此,正如 ORO Industries 案所示,有效性问题从第一次开庭起就成为争点。
- 不知情的侵权人。被告不知道且没有合理理由认为该设计已经注册的,不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第9条)。产品上仅标注“已注册”而未注明设计编号,不足以认定被告知情,但仍可对其发布禁令。
- 侵权警告。第22条允许受到无理侵权诉讼威胁的人起诉,请求宣告、禁令和损害赔偿。单纯告知某设计已经注册不构成威胁。我们关于停止侵权函的指南说明了如何拟写此类函件。
- 诉讼费用。法院维持一项受到质疑的注册时,可证明其有效性曾受到质疑,这在之后的诉讼中会带来诉讼费用方面的优势(第21条)。
第8条本身并未指明管辖法院。《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列于《2012年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of Pakistan Act, 2012)附表中,因此侵权诉讼应依该法第18条向知识产权法庭提起,并可在三十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第19条)。请参阅我们关于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与程序的指南。虚假标注物品已注册构成第29条下的犯罪,篡改注册簿则构成第28条下的犯罪。
注册外观设计的撤销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依第10(1)条基于以下三项理由申请撤销:不符合《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的实质要求(最常见的是缺乏新颖性);该设计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或者注册权利人对该设计不享有权利。撤销申请可在注册后任何时间向高等法院提出,或在注册后两年内向注册官提出。在注册官处的程序中,权利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以D-8表格提交答辩陈述书,否则该申请可被视为无人反对(规则第19条)。不服注册官命令的,可向高等法院上诉(第10(2)条)。
被提起侵权诉讼的被告,往往会以现有设计检索为基础提出撤销申请作为回应。权利人最好的保护是在申请前进行检索,而不是等到争议发生之后。
著作权、商标、未注册设计与外国权利人
著作权。《1962年版权条例》(Copyright Ordinance, 1962)第12条规定,注册外观设计不享有著作权。对于可以注册但未注册的设计,一旦权利人或被许可人以“工业方法复制超过五十次”带有该设计的物品,该设计的著作权即告终止。该条仍援引《1911年专利与外观设计法》(Patents and Designs Act, 1911),而该法已基本被2000年条例取代,但其政策取向很明确:大批量生产的设计必须注册。请参阅巴基斯坦著作权保护。
未注册设计。巴基斯坦没有未注册外观设计权。被抄袭的未注册产品形状有时可以通过假冒之诉或商业外观获得保护,但这需要证明商誉以及可能造成混淆,比依赖注册更困难、更耗时。
形状商标。《2001年商标条例》(Trade Marks Ordinance, 2001)可以保护表明商品来源的显著形状,但第14(2)条拒绝注册仅由以下形状构成的标志:由商品本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对于外观吸引人的新产品,外观设计注册通常是第一步;待形状具备显著性后,再申请形状商标。请参阅巴基斯坦商标注册。
外国权利人。巴基斯坦不是《海牙协定》的缔约方;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26年7月14日的海牙成员名单中并无巴基斯坦。国际外观设计注册无法指定巴基斯坦。取而代之的是,在公约国(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或依第11条公告的国家)首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在六个月内在巴基斯坦提出申请并保留在先日期(第12条)。规则第12条要求在申请后三个月内提交经核证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由另一部法律,即《2000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条例》(Registered Layout-Designs of Integrated Circuits Ordinance, 2000)规定。该条例在注册后保护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但前提是提出申请时,该布图设计尚未进行商业利用,或商业利用不超过两年(第7(2)条)。保护期至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后第十个日历年年末终止(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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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资料来源
- Registered Designs Ordinance, 2000 (Ordinance No. XLV of 2000), WIPO Lex
- Registered Designs Rules, 2023 (S.R.O. 341(I)/2023), Gazette of Pakistan copy
- ORO Industries v. Muhammad Hanif, Suit No. 2223 of 2015, High Court of Sindh
- Copyright Ordinance, 1962 (as amended to 2000), WIPO Lex
-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of Pakistan Act, 2012, WIPO Lex
- WIPO: Contracting Parties to the Hague Agreement (14 July 2026)

常见问题
巴基斯坦外观设计注册的保护期有多长?
自注册日起十年;根据第5(5)条,注册日通常即为申请日。依据《2000年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7条,保护期可续展两次,每次十年,最长三十年。每次续展都必须在当前期限届满前申请;缴纳附加费后,另有六个月的逾期办理期。
已经开始销售的设计还能注册吗?
如果在首次公开后十二个月内提出申请,则有可能。第3(3)条规定,申请人或其前权利人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所作的公开不予考虑,但《2023年注册外观设计规则》第9条要求在申请中提出该主张并说明公开详情。超过十二个月后,您自己的销售行为通常就会破坏新颖性。
产品的功能性特征可以作为外观设计注册吗?
不可以。第2条的定义排除了构造方法或构造原理,以及纯粹由技术和功能因素决定的特征。技术特征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须通过专利获得保护。
在巴基斯坦,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是否受到保护?
巴基斯坦没有未注册外观设计权。著作权可以保护未注册的设计,直至带有该设计的物品被工业复制超过五十次为止;此后,《1962年版权条例》第12条终止该保护。除此之外,权利人只能依赖假冒之诉或商业外观,而这需要证明商誉和混淆。
能否通过海牙体系在巴基斯坦保护外观设计?
不能。巴基斯坦不是《海牙协定》的缔约方,因此国际外观设计注册无法指定巴基斯坦。外国权利人必须向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提出国家申请;如在六个月内在巴基斯坦提出申请,可主张在公约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有人抄袭我的注册外观设计,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依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提起的侵权诉讼,根据《2012年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第18条向知识产权法庭提起。撤销申请可随时向高等法院提出,或在注册后两年内向注册官提出。对于注册证书颁发之前发生的任何行为,不得起诉。
本文仅为关于巴基斯坦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