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海关退税、关税退还与出口便利化计划:期限、证据及申请失败的原因
因疏忽、错误或误解而缴纳或多缴的关税,须依《1969年海关法》(Customs Act, 1969)第33条在缴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还;如关税已转嫁给买方,则不予退还,而第19A条推定关税已被转嫁,除非申请人另行证明。出口商可通过第35条至第40条项下的关税退还收回进口投入品的关税,或者如今更常见的做法是,依《2001年海关规则》(Customs Rules, 2001)中的《2021年出口便利化计划》(Export Facilitation Scheme, 2021)免缴关税和税款进口投入品。

在港口缴纳的款项并不总是一去不返。《1969年海关法》和《2001年海关规则》允许进口商收回误缴的关税,允许出口商收回或避免缴纳进口投入品的关税,并允许货物在不缴纳关税的情况下临时进口。每一途径都有严格的期限,且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对于在卡拉奇寻找最佳海关律师以收回关税的出口商或进口商而言,决定性的问题通常是:申请是否在一年内提出,以及企业能否证明关税由其本身而非其客户承担。本指南根据经《2025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5)修订后的法律以及截至2026年6月修订的规则,阐述退税、关税退还、出口便利化计划和临时进口。
依第33条退还关税
第33条的标题为"退税须在一年内申请"。该条处理因疏忽、错误或误解而缴纳或多缴的关税或费用。一年期限的起算点因多缴的成因而异:
- 一般缴纳:自缴纳之日起一年;
- 依第81条作出的临时评定:自最终评定后调整关税之日起一年;
- 因海关官员、联邦税务局(FBR)、上诉法庭或法院的决定或判决而产生的退税:自该决定或判决之日起一年。
信德高等法院强调这些是不同的途径。在Special Customs Reference Applications Nos. 42 to 59 of 2018(Collector of Customs v. Faisal Associates,2021年3月26日命令)中,法院认定,因决定而产生的退税,其时效自该决定起算,而非自原始缴纳起算,并援引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Pfizer Laboratories案(PLD 1998 SC 64)中的判决,认为一年期限并不保护在缺乏合法授权情况下征收的关税。另一方面,凡申请属于一般的因错误而产生的退税,海关部门有权坚持适用法定期限。
退税申请须经事前审计后处理。转载第33条的二手资料称,申请应在提出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裁决,经书面记录理由,征收官可延长最多九十天;我们未能依据联邦税务局的合并文本核实现行措辞,在投诉或申请中援引该期限前应予核对。
转嫁限制与第19A条
如审批机关确信关税及其他征费的负担已转嫁给买方或消费者,则不予退税。第19A条对此予以强化:已缴纳关税的人被推定已将其全部负担作为价格的一部分转嫁给买方,除非能够证明相反情况。
因此,举证责任在申请人。在Special Customs Reference Applications Nos. 387 to 413 of 2016(Collector of Customs v. Junaid Traders,2021年3月1日命令)中,由于进口商依据未经签署、无见证人的销售协议来证明关税未被转嫁,信德高等法院撤销了海关上诉法庭准予退税的命令,认定第19A条的要求未获满足。具有说服力的实务证据包括:
- 显示售价未随所缴关税变动的销售发票和价目表;
- 将多缴关税列为应收款而非销售成本组成部分的经审计账目;
- 证明货物已用于申请人自身生产或仍在库存中的证据;
- 与分类账相对应的成本会计师或审计师证明,而非单纯的陈述。
请注意Faisal Associates案中所指出的限度:该案中海关上诉法庭认定转嫁但书不适用于依据以决定为基础的条款产生的退税,高等法院未予推翻。这一点取决于每个案件的措辞和事实,不应想当然。
上诉及基于重新归类的退税申请
职级低于附加征收官(Additional Collector)的官员依第33条作出的退税命令,可依第193条向上诉征收官(Collector (Appeals))上诉,并可进一步上诉至海关上诉法庭和高等法院;各阶段及期限见我们的海关上诉途径指南。
许多退税申请实质上是归类争议:进口商按某一税则税目缴纳关税,事后主张应适用税率较低的税目。在Additional Collector of Customs v. K. S. Sulemanji Esmailji and Sons (Pvt.) Ltd, 2025 SCMR 121(Civil Appeals Nos. 799 to 824 of 2015,2024年1月18日判决)中,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恢复了驳回此类退税的命令。法院认定,联邦税务局归类委员会的认定具有合规性推定;除非证明委员会的认定武断或违反归类规则,海关上诉法庭和高等法院不得以自己的归类取而代之;且委员会正确适用了《归类总规则》第3(c)条。我们对该案的概述依据的是一家判例报道网站对判决的介绍。因此,考虑以归类为由申请退税的进口商应预期委员会的意见将占上风,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明显错误;归类问题本身另见我们的海关税则归类争议指南。
第35条至第40条项下的关税退还
关税退还(drawback)在货物或其所含投入品离开巴基斯坦时退回关税。《海关法》第35条至第40条构成其框架:
- 第35条允许对进口货物复出口给予关税退还。对现行文本的二手评论称,退还额为进口关税的八分之七,条件是货物被认定为原进口货物,并在进口后两年内申报出口(征收官可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年)。
- 第36条处理在进口与出口之间被使用的货物。
- 第37条处理用于制造出口货物的货物的关税退还。退还率和条件由联邦税务局通过通知和规则确定,而非由《海关法》本身规定。
- 第38条允许宣布某些货物不可识别并禁止对特定目的地给予退还;第39条列明不予退还的情形;第40条规定退还的支付时间。
第21(c)条另行授权联邦税务局按其条件,准许全部或部分返还用于生产或加工出口货物的进口货物所缴关税;所涉金额低于一百卢比的不予返还,联邦政府亦可依第21(d)条以通知限制或不准许特定货物的退还。
关税退还申请的成败通常取决于文件:进口提单和货物申报单、出口货物申报单、货物或投入品成分的识别,以及在通知有此要求时出口收汇的证明。二手资料还称,除非在出口时提出并证实申请,否则不予退还,因此出口申报本身必须载明该申请。
《2021年出口便利化计划》
对大多数制造型出口商而言,依出口便利化计划(EFS)免税进口投入品已取代关税退还。出口便利化计划由2021年7月30日的SRO 957(I)/2021发布,自2021年8月14日起生效,在《2001年海关规则》中新增一章(第871条至第910条规则)。该计划起初与此前的制造保税、DTRE及出口导向计划并行,其后取而代之。截至2026年6月修订的主要特点如下:
- 资格。制造兼出口商、为外国委托人进行来料加工的制造商、贸易出口商、间接出口商及共同出口仓库均可申请;某些产品不在此列,包括钢铁废料以及(经2025年修订)原棉、棉纱和坯布。
- 授权。申请以在线方式向监管征收官提出。用户根据出口比重和出口记录分为不同类别(A、B1/B2、C1/C2),类别决定授权期限(A类最长五年)及所需担保的类型:附远期支票的赔偿保证书、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
- 投入产出比。投入产出系数组织(IOCO)确定生产能力和投入产出比,通常在六十天内完成,并可向投入产出系数组织总干事申请复核。
- 使用期限。投入品原须在九个月内使用并出口,可由委员会延长。联邦税务局更新后的规则显示,2025年3月7日的SRO 301(I)/2025将该期限延长至十八个月;但汇编文本并不完全清晰,现行期限应以该SRO本身为准予以确认。
- 国内销售。最多百分之二十的产出可在缴纳关税和税款后在国内销售,并按所用投入品的价值加收KIBOR加百分之三的附加费。
- 审计与执法。用户由清关后审计局审计。无法说明去向的投入品须缴纳关税、附加费和罚款,经裁定的违规行为可导致授权被中止和取消;对中止的上诉须在三十天内向首席征收官提出。
一项重大变化涉及本地投入品。该计划启动时,向出口便利化计划用户供应的本地投入品适用销售税零税率。《2024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4)撤销了这一优惠,因此本地采购的投入品现须负担销售税,而进口投入品仍免缴关税和税款。这一变化见诸Business Recorder和Profit的报道,业界仍在持续就此进行交涉;相关进项税须通过销售税制度收回,详见我们的销售税退税申请指南。
临时进口与复进口
第21(a)条授权联邦税务局通过规则或特别命令,准许仅为日后复出口而临时进口的货物在不缴纳关税的情况下交付。展览品、测试设备、项目工具及待修理货物通常依此权力进出,须按适用条件提交申报并提供担保。如货物未在许可期限内复出口,或被转作本地使用,则须缴纳关税和税款,担保亦可被执行。
第22条处理相反的情形。在巴基斯坦生产或制造、出口后又复进口的货物,通常与任何其他进口货物一样须缴纳关税。但是,如货物在出口后一年内复进口、收货人为当初出口所代表的人,且未在国外经过加工,职级不低于助理征收官的官员可在考虑出口时已给予的任何回扣、退税或关税退还的条件下准予进口。因此,退回的出口货物(例如被拒收的货物)应自始妥善备存文件,以便享受这一优惠。
申请失败的原因及海关部门的审查重点
申请人和海关征收署双方都有正当利益:申请人希望收回其不应负担的关税,海关部门则要确保退税不被重复支付、不就超过时效的申请支付,也不支付给已从客户处收回关税的人。被驳回的最常见原因包括:
- 申请在缴纳、最终评定或相关决定之后超过一年才提出;
- 未推翻第19A条的推定,或用以推翻推定的文件无法与账目相对应;
- 申请实质上是对从未上诉且已成为终局的评定、估价裁定或归类提出质疑;
- 就关税退还而言,未在出口时提出申请,或未能识别货物或投入品成分;
- 就出口便利化计划用户而言,投入品未在使用期限内消耗或出口,或对账和库存记录与投入产出比不符;
- 就临时进口而言,未在许可时间内复出口。
如果退税取决于价值争议而非归类争议,起点通常是估价异议本身;见我们的海关估价争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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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资料来源
- Customs Act, 1969 (FBR consolidated text, amended up to 30 June 2026)
- Export Facilitation Scheme Rules, 2021 (FBR updated text as on 17.06.2026)
- Sindh High Court: SCRAs Nos. 42-59 of 2018, Collector of Customs v. Faisal Associates (26.03.2021)
- Sindh High Court: SCRAs Nos. 387-413 of 2016, Collector of Customs v. Junaid Traders (01.03.2021)
- Business Recorder: Export Facilitation Scheme 2021 notified (03.08.2021)
- Additional Collector of Customs v. K. S. Sulemanji Esmailji and Sons, 2025 SCMR 121 (report summary)

常见问题
在巴基斯坦申请退还关税的期限是多久?
一年。根据《1969年海关法》第33条,一年期限自缴纳之日起算;如关税依第81条临时缴纳,则自最终评定后的调整之日起算;或自使退税成为应付的决定或判决之日起算。逾期申请通常会被驳回,因此应立即确定开始计算期限的日期。
海关为什么说我已将关税转嫁给客户?
第19A条推定任何缴纳关税的人已将其全部负担作为价格的一部分转嫁给买方。该推定可以推翻,但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信德高等法院曾在进口商依据未签署的销售协议时拒绝退税。显示关税未向客户收回的账目、发票和库存记录是通常的证据。
出口商是否仍可享受关税退还?
可以。《海关法》第35条至第40条仍然有效,用于出口货物的投入品的关税退还按联邦税务局依第37条通知的退还率和条件给予。实践中,许多制造型出口商如今改为依出口便利化计划免税进口投入品,因此这些投入品不再涉及关税退还。
出口便利化计划项下本地采购的投入品是否仍免征销售税?
否。向出口便利化计划用户供应的本地投入品原适用零税率,但据商业媒体报道,这一优惠已被《2024年财政法》撤销。根据该计划,进口投入品仍免缴关税和税款,而本地投入品的销售税须通过销售税退税和抵扣制度收回。
如果出口便利化计划项下的投入品未在许可期限内使用,会怎样?
用户须就无法说明去向或未使用的投入品缴纳关税和税款,连同附加费及可能的罚款,所提供的担保亦可被执行。联邦税务局更新后的规则显示,SRO 301(I)/2025将使用期限由九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但汇编文本不够清晰,现行期限应以该SRO为准予以确认。
能否在不缴纳关税的情况下临时进口货物?
第21(a)条允许联邦税务局按其规定的条件(通常包括提供担保),准许仅为复出口而临时进口的货物免税交付。如货物未按时复出口或在本地使用,则须缴纳关税。巴基斯坦货物出口后在一年内复进口、未经加工且收货人为同一人的,可依第22条准予进口。
本文仅为关于巴基斯坦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意见。